电信反垄断案的文字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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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反垄断案的文字资
电信反垄断案的文字资料
电信与联通的垄断案
首例针对央企调查
由于此案是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生效以来,首例执法机构对具有行业垄断色彩的央企发起的调查,自曝光以来就受到舆论的极大关注。
电信反垄断案发展
作为此次反垄断调查事件的主角,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发展历程可谓一波三折。
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在国家基础电信网络建设初期,实行了政企合一的体制,由中央政府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统一的基础电信网。
伴随国家通信主干网络的初步建立以及电信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中国公用通信网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的状态已不能适应中国电信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1994年7月19日,中国联通在电信改革的序曲中诞生,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电信产业一家垄断的局面被打破。
1998年3月,在原电子部和邮电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电信也逐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并为日后一系列改革奠定了最根本的体制基础。
1999年2月,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改革方案,决定对中国电信进行拆分重组,剥离寻呼、卫星和移动业务,并成立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卫星通信公司。
2001年11月国务院批准《电信体制改革方案》,中国电信被再次重组,形成了北网通、南电信的局面。
2008年5月,6大基础电信运营商重组为3家全业务经营的电信企业,及现在的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
自2008年电信业重组至今,在中国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上已明显形成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独大的局面,笔者调查研究了两家上市企业2009-2011年年报发现:
中国联通2009-2011年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的收入分别为239亿元、298亿元和354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10%。
而中国电信3年来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的收入也分别达到了516亿元、550亿元和608亿元。
结合同期工信部发布的全国电信业统计公报,笔者计算出两家企业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收入:
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两家企业在2009-2011年全国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收入的合计市场份额分别达到78.3%、74.6%及79.6%,均达到并大幅超过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两个精英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市场支配地位拟定标准。
回顾此次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垄断行为的指控,主要就是这两家企业在ISP介入市场实行歧视定价,向主要竞争对手收取高额费用。
由于二线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商没有政府授予的国际互联网及骨干网入口许可证,所以他们不得不向联通和电信批发宽带流量,也就是说,一方面二线宽带接入服务商与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互为买卖关系,而另一面,二线宽带接入服务商将从联通、电信批发来的流量提供给自己的终端客户,这样他们又与联通、电信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构成了竞争关系。
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的用户除了家庭用户以及前述二线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之外,还包括一些企事业单位等大客户,两家企业提供给二线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的批发价格非常高,而给自己大客户的零售价格却很低廉,有的甚至只有前者价格的一半或更低,一些二线宽带接入服务商不堪重负而停止从联通、电信租用、转租其他大客户购买宽带流量,以降低成本。
中国电信得知以后强行清理中国铁通的穿透流量,造成广东省铁通用户大面积断网,影响恶劣。
这样的行为看似偶然,实则必然,是中国电信业改革不完善的直接表现,应当逐步予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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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断网事件”遭举报
此次两家运营商的垄断行为之所以受到相关部门的注意,是缘于部分企业机构针对2010年下半年“断网事件”的举报。
由于宽带接入的双轨价差,弱势运营商纷纷通过第三方ISP进行转接,即所谓“流量穿透”,目的在于绕过中国电信的价格门槛,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接入电信骨干网。
据中国电信一份内部材料估算,当时“流量穿透”使竞争对手单个用户成本下降25元/月。
2010年8月上旬,中国电信要求各省公司对高带宽和专线接入进行清理,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外,清理其他所有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
这一规定迅速引发行业内的震荡。
8月12日至9月9日,27天之内,仅广东铁通就爆发了37477件用户投诉,38443户用户拒绝缴费,并有28210户用户面临退网。
业内人士估测,这场清理波及的互联网用户可能超过1000万。
国家介入调查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有关举报后,启动了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
调查的内容是:
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两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如果最终涉嫌价格垄断的事实成立,两公司将面临巨额罚款。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介绍说,发改委已经基本查明,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它们给出高价,而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它们给出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这个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
”李青说。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直连宽带为261.5G,仅占两公司拥有国际出口宽带1078G的24.3%。
从互联质量看,两公司2011年1至9月互联时延为87.7至131.3ms,丢包率为0.2%至1.9%,均不符合原信息产业部《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时延不得高于85ms、丢包率不得超过1%的要求。
这也就表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未实现充分互联互通。
此举不仅影响了网民的上网速度,还提高了上网成本。
据介绍,中国电信互联网接入的收入一年大概约有500亿元,中国联通一年约有近300亿元。
李青表示,如果最后经过案审事实成立、定性准确,将按有关规定,对两公司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至10%的罚款。
两家企业分别发表声明
中国电信曾发布声明,承认公司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存在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的问题,同时表示将认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管理,适当降低资费标准。
中国电信承诺,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
中国联通也曾发布声明,承认公司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存在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的问题,同时表示将认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十二五”期间将持续加大宽带网络建设投入,深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
同时,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
两家企业申请中止调查
2012年12月2日,电信、联通在官方网站同时发出声明,称已向发改委提交要求“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并承认企业在互连互通以及价格上确实存在的不合理行为,同时承诺整改,将提升网速并降低宽带资费。
发改委昨日证实已经收到两公司提交的中止调查申请,目前正按照《反垄断法》审理。
两家公司承认存在价格歧视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此前表示,发改委对于电信、联通两公司的调查主要是针对两点:
一是两公司自身没没有实现互联互通,二是两公司对于与自身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予歧视性价格。
从昨日电信联通的声明来看,两企业都承认了此前发改委指出的针对不同宽带接入商的价格歧视情况。
两家公司声明均提到,自查中发现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
”
电信和联通随后承诺,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管理;实现充分互联互通。
电信还表示,将梳理现有协议,适当降低资费标准。
此外,还将尽快与联通、铁通等骨干网运营商进行扩容。
由于电信和联通在宽带接入领域内的垄断造成用户市场资费难以下降的问题,两家公司也在声明中承诺,“十二五”期间,将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
电信还拿出了具体的实施时间表,“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并立即着手实施。
”
案件目前结果
2014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表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因为价格歧视和互联互通质量差导致缺乏竞争遭到调查,目前已经整改。
按照发改委的要求,两个公司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把整改情况做了报告,最近的一个报告是2013年12月23日中国联通,2014年1月7日是中国电信向发改委进行了报告。
从报告和初步了解的情况看,互联互通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
涉及的相关法律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四十五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以下为文字实录: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2011年国家发改委对电信联通案做了调查,目前电信联通在互联互通上的整改情况怎么样?
未来国家发改委会不会对电信联通做出处罚?
谢谢。
许昆林:
这个案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我们也是接到实名举报,而且提供很详实的材料,我们反复沟通,和有关部门沟通后进行了调查,进行了一年时间。
主要是调查中国电信以过高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中国铁通交易,还有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对互联网服务提供ISP商实行价格歧视的问题。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发现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两个公司占有的资源是90%多,但没有实现充分的互联互通,所以使得在相关市场缺乏竞争。
ISP商既要接中国电信,又要接中国联通,两家本来是要竞争的,因为他们互联互通质量差,不得不都找到两家,所以他们的竞争就削弱了。
2011年底,我们公布了调查消息后,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所以他们提出了中止调查的申请,也承诺进行整改,包括实现充分的互联互通,加强专线接入费的管理,解决ISP商的价格问题。
对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是提升消费者上网速率,降低收费标准,消除涉嫌垄断行为。
按照我们的要求,两个公司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把整改情况做了报告,最近的一次报告是2013年12月23日中国联通,2014年1月7日是中国电信向我们进行了报告,从他们的报告和我们初步了解的情况看,一个是互联互通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大家上网可能有所体会,我们找了工信部的电信研究院,他们提供了数据,2011年我们调查时电信到联通的忙时网间时延大概是125.46毫秒,丢包率3.05%,电信的忙时网间时延为129.05毫秒,丢包率4.1%,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网间通信障碍的情形。
当时我们向相关部门求证,他们给我们正式回复,说这个网互联互通质量差。
实际上业内人士讲这个网互联互通质量非常差,如果对照合格的标准来看,是一张不合格的网。
所以我们调查时要求两个公司必须实现充分的互联互通。
原来有关部门协调一个政策,就是联通要跟电信互联互通时单向向电信每个G交13万,联通有抵触情绪,使得两家在互联互通上有障碍。
我们了解之后,要求他们实现免结算,就是互不结算。
2012年以来,两家公司按照要求大幅度扩容,原来他们之间的互联互通只有277G,现在增加到757G,翻了几番。
刚才说的时延,丢包率大幅度下降,时延电信到联通大概在63.55毫秒,比2011年降了49%,丢包率0.23%,下降了92%;联通到电信的时延85.36毫米,下降34%,丢包率3.3%,下降20%。
而且两家公司告诉我们,从2013年1月1日起两个公司实行了对等互联互不结算,建立起了有利于互联互通的良性基础。
再就是中国电信与中国铁通进行了扩容,而且把结算的价格按我们的要求,每个G每个月110万元降到80万元。
电信与铁通进行了一次扩容,扩容3.5个G。
第三是规范了互联网专线接入支配管理,他们也在网上公布了新的收费办法。
第四是提高消费者上网速率,降低单位宽带价格,两个公司都有统计,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当然降价幅度他们说有百分之四五十,我们也在评估,因为这里也有技术进步,到底反垄断能起到多大作用还要评估,所以我们根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对两个公司是否完全履行承诺,组织专家在进行评估,会根据评估结果,适当时候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