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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第二章公司法  一、出资  【案例介绍】  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

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

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

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  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

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30%以上。

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案例介绍】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为什么?

【案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⑤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

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应当承担该债务。

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  【案例介绍】  上海某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阶段,准备聘请总经理人选。

其中自荐或推荐的有以下六人。

赵某,原上海某针织厂厂长。

2年前因一项重大投资出现失误导致针织厂破产,引咎辞职。

现在想卷土重来。

  钱某,原上海某针织厂技术骨干,在一次实验中,因失火导致数百万财产被毁,被判刑3  年,现已刑满释放1年。

  孙某,管理学博士,上海市某区总工会副主席。

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

李某,原上海某针织厂老职工,在原厂工作近50年,现年70岁。

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良好的人际关系及很高的威望。

被职工一致推荐。

  周某,应届经济学硕士。

年轻有为,品学兼优。

但经查,尚有2万元助学贷款未还清。

吴某,上海某区工商局副局长。

想弃政从商:

不当局长当经理。

问:

上述六人中哪些可以受聘为公司总经理?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1.【案例介绍】  姚某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经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笔资金。

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姚某即转给了李某,李某拿出5万元给姚某,姚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姚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赵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

同年2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笔钢材生意,获利10万元,姚某存入其私人帐户。

同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与赵某签定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赵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赵某为公司联系的一笔钢材生意的报酬。

而实际上公司购人该批钢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

赵某与姚某各得一笔回扣。

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6年3月,股东会觉察的姚某与赵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问题:

本案姚某做了哪些违法活动?

【案例分析】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案例介绍】  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

公司董事会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

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

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

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

王某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

问题:

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董事资格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

王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中A企业因违法被停业整顿,不是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不影响林某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王某身为“ABC”公司的董事长,又注册成立“金泉”公司,经营与“ABC”公司有竞争的同样的产品,还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强行扩大与“ABC”公司有竞争的产品的销售份额,损害了“ABC”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王某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其违法所得交归公司所有。

公司还可以根据王某的情节和后果,给王某以处分。

五、股份发行【案例介绍】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1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股本。

1996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000万元股本。

1998年为增加实力,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

两公司于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两次,并于8月1日正式合并,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

董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

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

(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

(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

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

请指出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冲突之处,并加以说明。

答题方法  1.分析案例所涉知识点。

  股份发行;公司合并;会议制度;组织机构。

2.回忆该知识点的内容体系;3.确定相关知识点。

【案例分析】  答:

《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

该公司1996年1月8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议事日程事项中第项“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项“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  【案例介绍】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

本年度实现利润8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20万元。

已知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该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问:

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配?

【案例分析】:

  先弥补上年度亏损,余额60万元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6万元,再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3万元,余额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案例介绍】  陈某是一个体商人,1995年2月,他与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

陈某出资25万,为公司负责人。

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

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

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

为改变被动局面,陈某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

没想到这又是一个错误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

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

  199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

在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

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

他们认为陈某几乎拥有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

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

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问题:

请判断明珠公司的企业形式。

请分析陈某与明珠公司的关系。

  陈某是否需要赔偿两位朋友的损失?

【案例分析】明珠公司是公司,不是陈某的独资企业。

如果是陈某的独资企业,根本不可能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陈某在公司的投资确实是绝对多数,公司的经营管理也确实陈某负责,但这并不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

  陈某具有双重身份:

一方面,他是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陈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

即使陈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失败负有主要的责任,但也不能否定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资格。

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对其两位朋友有欺诈行为,因此陈某不必承担赔偿他们损失的责任。

相反,这两位朋友应当对投资所要承担的风险有所认识和准备。

  第三章合伙和独资企业法  一、投资方式的选择  【案例介绍】  2000年3月,某市公民王志清欲创建自己的企业,于是找到朋友李玉、张帆和赵春明。

王志清现拥有资金12万元,李玉拥有一处街面房,张帆有资金8万元,赵春明拥有经营管理能力。

王志清设计了几种投资方案,让其余三人选择。

  四人以上述各自资产出资成立合伙企业,赵的经营管理能力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

在第一种方案中,四人分别以资金、房产、劳务作为出资成立合伙企业,他们对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包括提供劳务的赵也是如此;李玉的街面房可能被拍卖、折价去偿还企业债务,其风险是很大的。

  四人以上述各自资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的经营管理能力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

在第二种方案中,赵春明不能成为股东,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当然,他可以受聘于该公司。

其他三人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不足以清偿,也不追究个人财产。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以清偿的,则面临破产。

本方案中,尽管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但若李玉以房产投资,则他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作为公司的资产;而该房产会升值,所以以此投资,对李玉而言不是很有利。

王和张以各自拥有的资金成立合伙企业。

再企业向李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租金;聘任赵为经营管理人员。

在第三种方案中,王和张作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则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房屋产权仍李享有。

合伙企业若出现债务,该房产不会被拍卖抵债,因为它不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也不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被追究。

李既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又可以避免承担较重的责任。

赵与合伙企业形成雇佣关系,取得稳定的工资收入,无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王志清和张帆能够较容易地控制赵春明。

不利之处在于不利于发挥赵春明的积极性和潜能;而如果吸收赵为合伙人,则他的利益会和企业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努力,获得更多的利益。

  王出资建立独资企业,向李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房租;向张借8万元;聘用赵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在第四种方案中,王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很大。

李玉、赵春明和企业的关系分别是房屋租赁关系和雇佣关系,利弊同第三种方案。

张帆与王志清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是企业的债权人,对企业的债务不承担任何有限、无限责任,他不是企业投资人。

通过以上的分析,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期望选择相应的投资或者参与方式,欲获得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以选择成为投资人,欲获得稳定收入承担较小风险的可以选择成为企业的债权人或者雇员。

  李玉的街面房因城市建设而处于商业中心地段,市价很可能会往上升。

他不愿意承担过多的责任和风险。

王志清、李玉和张帆对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不是很确信,希望尽可能地制约其行为。

四人商量许久仍无法拿定主意,主要是对各自不同的资本投入将对企业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搞不清。

【案例分析】  在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人和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则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伙协议1.【案例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

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

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

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万元。

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

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原告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于某及时还清其对被告的欠款。

  ①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与作为债务人的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②被告享有一定的债权,但它怠于行使其权利;③被告的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以后,没有履行债务;④原告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代位权只适用于债权不能实现的特殊情况。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那么债权人只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实现其债权,因此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本案中,被告因经营不善亏损而停止营业,以剩余商品还债仍不足以清偿原告的5万元债务,所以,如果原告不行使代位权将不能保全自己的债权。

原告不能请求第三人代被告向其还款。

  债务人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他并不对债权人负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无受领清偿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只能请求于某向被告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其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

  原告不得代位行使对司机万某的赔偿请求权。

  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抚养请求权,因身体、健康、名誉、自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作为债权,以债务人的特别技能劳务为内容的债权、监护权等,均不得债权人代位行使。

  四、违约责任预期违约  【案例介绍】  1999年1月10日,某贸易公司与某农场签订了一份葵花子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

被告向原告供应甲级葵花子200吨,每吨2000元,共计40万元。

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

原告应向被告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并于5天后,与本省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买卖甲级葵花子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食品公司供应甲级葵花子200吨,每吨2500元。

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15%承担违约责任。

同年9月25日,被告法定代理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于雨水过多,葵花子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

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处了解详细情况,后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葵花子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葵花子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价格肯定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

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1999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利润损失,以及为其向食品公司支付万元违约金的责任。

【案例分析】  1.本案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预期违约。

在民法上被称为“明示毁约”。

2.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要求被告实际履行。

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要求解除合同。

  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3.原告可以将万元违约金作为间接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的违约使原告不能向他人交付货物而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来说也是一种损失,且这种损失也是因为被告的违约所造成的。

故可要求被告赔偿。

但被告可以该损失是其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为提出抗辩。

  4.被告不能要被告代其向某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被告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上的联系,当然无义务向其承担合同责任。

承担方式1.【案例介绍】  1998年2月18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棕榈油合同,约定被告卖给原告海王牌棕榈油万吨,总价款13000万元;该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告定金1950万元,违约金为货款的4%,收货后即付清全部货款;交货时间为1998年3月10日以前;合同有效期自1998年2月18日至同年6月。

合同还对质量及技术标准、包装等作了约定。

同年2月22日,该原告付给被告定金1950万元。

合同订立后,原告与某食品公司订立了,原告供应海王牌棕榈油万吨,总价款13650万元的合同,交获期为同年3月15日。

同年3月20日,被告因无货可供,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履行,退回全部定金。

原告同意退回全部定金,不同意终止合同。

同年3月25日,被告退还该原告定金1950万元及其利息67万元。

原告因被告不能交货而不能履行与其下家买方的买卖合同,造成可得利润损失650万元。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依约负有按期交付棕榈油给该原告的义务,但到期无货可供,构成对原告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定金担保条款的效力。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提出终止履行、退还定金的请求后,原告虽不同意终止履行,但同意并接收被告退还的定金本息。

据此可认定双方协商解除了原定的定金条款。

故该原告在后来诉讼中请求判决被告再双倍返还定金不能支持。

3.关于被告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如果因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另一方不得要求赔偿损失。

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

4.要求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5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其根据是如合同得以履行原告将获得利润650万元,现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被告应予以赔偿。

因为双方约定违约金520万元,低于实际损失,所以原告可以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判决被告支付650万元违约金。

2.【案例介绍】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2004年10月下旬乙方向甲方一次提供柴油机50台,单价6000元,总价款30万元。

甲方自提自运,货到验收后10日内付款,违约者处以5%的违约金。

2004年10月20日,甲方通知乙方10月28日派车提货。

届时,甲方到厂后发现该厂经营管理不善,只能提供20台柴油机。

甲方将20台机器逐一验收后,装车返回。

途中,一车因路滑地陷,发生事放,车辆及所载10台机器皆毁.仅汽车一辆即损失1万元。

其余车辆载货物安全返厂,于乙方未按时足量供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甲方请求赔偿。

经查上诉事实属实,合同合法有效。

问:

本案中谁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违约方应支付多少违约金?

赔偿金?

  已毁损的10台柴油机损失谁承担?

为什么?

  【案例分析】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它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履行义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000元,赔偿金3万元。

  已毁损的10台柴油机损失甲方承担,因为这和乙方的违约行为无关,且损失发生在乙方交付义务履行完毕之后。

五、综合案例【案例介绍】  风儿:

  你是我的甜心,爱你一万年!

  为了你我宁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今生今世我只爱你。

对你的海誓山盟,有天地为证。

  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

那天清晨我来到你窗前,在心里默默地对你说:

如果你也爱我,就请打开你的窗。

后来你的窗真的开了。

我真的太幸福了!

  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会为你当牛做马,包揽一切家务。

如果你不答应,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

  如果我背叛了你,我愿接受任何惩罚,五雷轰顶,千刀万剐。

爱你的小辣椒于无眠的雨夜  问题:

请用合同法原理分析上面这封情书。

  【案例分析】  1.我的甜心。

---对象不明。

发出邀约或承诺须针对特定主体。

2.爱你一万年!

---显然无法履行的义务,无效条款。

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为了你我宁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今生今世我只爱你。

---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无效条款。

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我对你的海誓山盟,有天地为证。

---见证或公证应当选择有资格的律师或公证机关。

5.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

---约定不明。

不同的主体对“幸福”的具体内涵理解不同。

6.那天清晨我来到你窗前,在心里默默地对你说:

“如果你也爱我,就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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