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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拟文稿纸

 

暨人〔2010〕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具体情形认定的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关于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体情形认定的规定》业经暨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

劳动职工规定通知

暨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4月15日印发

关于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具体情形认定的规定

一、总则

为了规范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各岗位的实际,特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的内容,约定以下情形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规定适用于与暨南大学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暨南大学及所属单位制定的,与岗位工作有关的职责、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均视为本规定的补充部分。

二、公共约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3.盗窃同事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

4.对同事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的;

5.煽动罢工、怠工、聚众闹事影响工作、生产、教学秩序的;

6.赌博、吸毒的;

7.故意毁坏公物,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8.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行为(如在职工宿舍男女混住等)的;

9.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10.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事故的;

11.利用单位名义招摇撞骗,使单位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12.伪造单位公文或公章的;

13.隐瞒、拖延工作、生产事故情况上报的。

(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连续旷工超过3个(含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的;

2.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的;

3.替人签到考勤一年内达到3次的;

4.未经批准擅离岗位超过3天(含3天)的;

5.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次(含6次)以上的。

(三)违反单位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单位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过3次或记大过2次的;

2.故意违反单位员工行为规范,损害单位形象或给同事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经3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上班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3次(含3次)以上类似行为的。

(四)违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1.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单位奖励或规避单位惩罚的;

2.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的;

3.故意撕毁公文的;

4.故意泄漏重要工作、商业秘密的;

5.同时与两个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在工作场地拾获别人遗失的物品不归还失主或上交,经指证仍不改正的。

(五)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单位利益的行为:

1.严重失职导致单位利益损失3000元(含3000元)及以上的;

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3.借用单位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的;

4.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的;

5.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进入单位的;

6.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同事谋求不当利益的。

(六)违反单位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的;

2.拒不服从上级指挥而影响工作正常运作,情节严重的;

3.造谣生事,捏造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的;

4.利用职权,散布虚假信息或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单位正常管理的;

5.私自调班,换岗的。

三、各岗位的具体情形

(一)图书资料管理岗。

违反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

1.不遵守安全守则,造成失火、失窃等;

2.私自占有、挪用图书馆财物;

3.利用工作环境存放危险物品、进行非法活动,利用工作电脑浏览、下载、存储非法内容;

4.工作期间有不规范工作行为和态度,一年内造成读者有效投诉3次(含3次)以上。

违反图书馆相关岗位职责及业务细则,给部门或图书馆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1.不完成岗位职责工作,不服从工作分配,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2.不遵守业务操作细则,导致相关系统模块崩溃、大量数据遗失、数据库无法访问;

3.未经采访人员许可,私自添加、删改采购数据,造成订单批量重复或漏订、丢失;

4.未按编目细则规定,擅自删改图书书目数据,造成书目数据大量丢失、重复编目;

5.未按工作细则加工图书,造成图书丢失;

6.校对图书发现错误而不及时修正,导致图书无法正常流通并造成恶劣影响。

(二)网络、有线电视、实验技术岗。

1.不能及时检修故障,一年内用户有效投诉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

2.私自拆卸或故意损坏设备造成信号不能传输,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医学院尸体处理工、动物实验所勤杂工。

1.未能及时处理收集的尸体,致使尸体腐败、霉变的;

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拒不改正的;

3.因工作失职致使饲料、原料霉烂,或因饲料成分配比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的;

3.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导致学生考试成绩失常的;

4.主考或监考始终未到考场的;

5.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负责任,对学生舞弊现象监管不力或瞒报违纪现象的;

6.教师遗失学生考卷或考试成绩的;

7.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学生学籍的;

8.故意错发、漏发毕业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9.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10.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1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负有保守秘密责任岗。

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行事的。

(六)体育场地管理岗。

1.私自带亲朋好友到场馆内免费活动,经3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不按时做好开窗售票准备工作,使运动场馆不能正常开放,重犯3次的;

3.运动场所未到开放时间,私自放人进入运动场所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4.因工作疏忽致使体育用具、机器设备遭受损失达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

5.游泳池救生员未提前15分钟到岗为上课的学生做好准备工作的;

6.散场后未待全部泳客上池就离开岗位造成安全事故的;

7.一个月内3次未按本岗着装要求上岗的;

8.随便移动救生台造成不安全隐患的;

9.见“溺”不救,或不及时施救的。

(七)保安员。

1.在宿舍酗酒一年内重犯3次的;

2.私自执罚,1年内接获教职员工及群众有效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

3.私自收受他人财物或私自查扣自行车自用或变相买卖自行车的;

4.有监守自盗行为的;

5.上岗时不按着装条例穿着制服造成误会产生严重后果的;

6.当班时喝酒经教育3次(含3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7.门岗收费不给发票,2次重犯的。

(八)停车场管理员。

1.有以下情况造成经济损失500元(含500元)以上的:

(1)故意损坏车场内设备、设施;

(2)当班时警惕性不高,使可疑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车场,损坏车辆、设施、设备;

2.在停车场内吸烟、煮食、酗酒,擅自留宿无关人员和家属的;

3.擅自收取外来车辆的保管费,经指证仍不上缴、不改正的;

4.在停车场内堆放私人杂物和其它物品的。

(九)车辆驾驶员。

1.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指派的出车任务(包括拒不到达指定地点),或虽勉强接受任务,但在工作过程中消极怠工,给用户造成不便,损害单位形象、利益,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

2.工作中不尊重用户,服务缺乏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经3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向用户索要红包、小费、物品的;

4.未按车辆保养制度保养车辆,造成机械故障;或不遵守交通法规、道路管理条例,发生事故,造成用户、单位损失,经3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设备管理、安装、维修岗。

班组长:

1.无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返工、人身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2.隐瞒、谎报客户投诉5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施工预、结算员:

1.管理不善、失职,造成严重返工、人身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2.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漏、出售单位商业机密,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抄表员:

1.差错率超过5%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2.串通他人,破坏水电计量设备,偷窃水电费或对偷窃水电费知情不报的;

3.弄虚作假,谎报水电费数据的。

安装、装饰、建筑施工人员:

1.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2.偷工减料,消极怠工,经3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3.质量、安全意识极差,导致严重返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维修工作人员:

1.保障意识极差,在紧急任务或日常值班时不到位,经3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2.维修不及时,撕毁、抛弃维修单,经3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配电房、供水加压站值班人员:

1.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2.因值班擅自离开岗位、失职,造成电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设备管理、安装、维修岗位:

1.故意浪费单位财物,或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

2.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勾结他人骗取单位财物或谋取私利,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3.挪用单位设备、工具等为己谋利,经2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4.连续2次绩效考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特殊工种上岗证过期却拒绝验证的;

6.对重大事故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反馈,经2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7.未按工作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造成事故或人身伤亡的。

(十一)仓库管理岗。

1.因管理不善、失职,导致火灾、失窃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2.因疏于检查造成材料霉变、腐烂,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3.账物严重不相符,盘盈盘亏数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4.玩忽职守做假账,勾结他人私吞单位材料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十二)餐饮及服务岗。

楼面部长、楼面领班:

违反以下规定任何3条的:

1.没有带头执行本单位(含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

2.对属下的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操作规程、学习培训监督检查不到位;

3.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

4.对每天的接待任务不了解,重要接待不重视,现场督导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

5.对楼面该维修的设施、设备不及时报修;

6.发现不安全因素(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治安事故等)不报告;

7.对本班每天卫生计划不落实;

8.漠视客人的合理服务要求、意见和建议。

楼面服务员:

违反以下规定任何3条的:

1.不遵守“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完成领班交给的任务;

2.工作缺乏主动、热诚、礼貌、礼仪;

3.同事之间闹不团结,影响工作;

4.与顾客吵架、刁难顾客、服务态度差、被客人有效投诉3次(含3次)以上;

5.与客人乱拉关系,随便接受客人礼物或占有客人遗留物品。

厨师长:

1.对食物加工操作流程和卫生监督把关不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

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在离岗期间出现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问题造成事故的。

厨师、厨工、点心师、点心工:

没有按规定时间切断厨具的煤气开关和电源开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餐具清洗工:

1.不执行食品卫生法“五四制”,餐具碗碟未做到“一清、二洗、三刷、四消毒”,每学期顾客因碗碟不干净有效投诉超过2次的;

2.餐具消毒后,不按规定分类放置或送配间待用,餐具留有不洁物3次(含3次)以上的;

3.不按规定完成区域的清洁卫生及保洁工作,被警告3次的。

采购员:

1.在物资采购中,放弃原则,违反规定,收人情货,导致质次价高并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2.采购物资时未认真检查数量,出现所购物资的数量不足,每年累计达到5次的;

3.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截留回扣或向供货商索贿受贿的;

4.不认真检查食物供货来源和质量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

售卡员:

1.未经批准私自挪用公款,金额达1000元的;

2.服务态度恶劣,3次被有效投诉的;

3.私自篡改售卡机系统数据的。

餐饮及服务岗位其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1.不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卫生监督要求制作食物、点心,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

2.故意将变质材料烹制加工成食品或故意出售腐败、霉变、变质食物造成中毒事故的;

3.烹制食品时掺入不卫生或有毒物质的;

4.不符合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感染疾病,且隐瞒个人身体健康情况的;

5.不按规定的工作流程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十三)收银核算员。

1.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挪用现金达1000元的;

2.对现金、支票、印章等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

3.当班期间处理私人事务、无故串岗、闲聊、怠慢顾客,被有效投诉达到3次的。

(十四)商品营业员。

1.当班期间离岗,造成商品丢失被偷窃的;

2.挪用现金、偷窃财物的;

3.服务态度粗暴,与顾客吵架,被有效投诉达到3次的;

4.出售失效、变质、过期、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商品,造成人身事故的。

(十五)前厅、客房服务岗。

1.收取客人住宿费不据实开具票据的;

2.越权为客人打折,少收或免收住宿费的;

3.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客人开取虚假票据的;

4.上班期间擅离岗位,造成客人有效投诉累计2次的;

5.上班期间利用单位电脑上网聊天重犯3次的;

6.歧视宾客,严重违反平等待客原则的;

7.未经允许擅自翻阅客人物品的;

8.违反保密制度,打探不该打探的接待信息,泄露不能泄露的接待内容,随意处置需要保密的文档,擅自向外泄露客人信息的;

9.偷取客人物品或将客人遗留物品占为己有的;

10.向客人索取小费或其它物品的;

11.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客人礼品或赠品的;

12.与客人过分亲热或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六)保洁、绿化、物业管理岗位。

1.服务态度极差,与师生吵架,或1年内累计被师生有效投诉达3次的;

2.利用工作之便,偷、盗、藏、翻阅用户文件、财物的;

3.恶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造成单位或他人重大损失500元(含500元)以上的;

4.请假期满,不按时报到上班,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超过3天(含3天)的;

5.假借病假、事假在外谋利的。

(十七)课室管理岗位。

1.服务态度极差,与师生吵架,或1年内被师生有效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擅离职守,不服从分配,不完成工作任务,违纪违法造成教学事故的;

3.利用工作之便偷、盗、藏教学物品和耗材的;

4.违反操作规程、故意损坏教学设备或明知有故障不报告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5.对外有意泄露和传播教室视频,造成影响的;

6.工作态度怠慢、懒散,办公时间看电影、玩游戏,严重影响工作服务质量,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八)会计岗(包括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审批报销、学费管理、会计等)。

1.有擅自挪用公款或收款不入账行为的;

2.违反支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出银行支付票据,造成学校损失的;

3.不按岗位职责办理业务、徇私舞弊、收款不入账,造成学校损失的;

4.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不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造成档案缺失的;

5.不遵守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职业操守,泄露财务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的。

本办法中的“共同约定”适用于本校各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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