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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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复旦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标准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务实、朝气蓬勃、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同等条件下,中层领导干部一般优先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党政工作部门和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含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

中山医院、华山医院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六条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教育卫生事业,熟悉高等教育〔医院管理〕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能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学习提高,注重调查研究,视野开阔,思路清晰,开拓创新,实绩突出;

〔四〕公正正派,学风〔医风〕端正,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胸襟开阔,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或校外挂职的经历;

〔二〕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或相当工作经历〕工作3年以上;

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提任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处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教学、科研、医疗一线人员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行政或业务管理工作经历,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校级以上党校或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必须能任满一届以上,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有3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启动干部任用工作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职位调整补充需要,提出干部调整工作建议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干部调整工作方案包括具体职位、选拔任用方式、选拔任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常规性选拔任用、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面向海内外招聘等方式。

常规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公布职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面向海内外招聘应经过发布招聘信息、应聘与资格审查、海外函评、教师评议、面试、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一〕院系、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全体教职工参加。

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干部,党支部书记,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专家教授代表,老同志代表等参加。

〔二〕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个别提拔任职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领导班子换届。

〔三〕学校党政工作部门进行领导成员人选民主推荐,由部门所属分党委范围的科级以上干部参加。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提出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要求,提供相关人员名册,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五章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和组织部会同分党委、总〔直〕支,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校干部工作小组酝酿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当书面征求校纪委的意见。

 

第六章考察

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考察组。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负责人可由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正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二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党委、总〔直〕支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六〕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和组织部听取考察组汇报,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交校干部工作小组酝酿。

第二十三条考察对象为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的人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代表;

〔三〕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职工〕;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为学校党政工作部门的人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部门所属分党委主要负责人;

〔二〕所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职工〕;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各职位的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及所在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中层副职的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拟任职单位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拟任人选,需经校干部工作小组充分酝酿。

第二十七条副处级和正处级副职干部的任用,正处级正职干部拟任人选和副局级干部建议人选的提出,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防止久拖不决。

第二十八条正处级正职干部的任用和副局级干部建议人选确实定,实行校党委全委会票决制。

全委会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委员对拟任人选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长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宣布票决结果。

   

第八章任职

第三十条 对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

在同一领导岗位上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8年。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连任届数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第三十二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组织部长或校党委指定的其他领导同志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任职时间按照以下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决定任职的干部,自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

第三十四条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式等;

〔二〕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面试。

通过资格审核者,一般可直接参加面试。

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

1。

面试小组根据面试结果,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校干部工作小组确定。

正职干部的面试小组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家教师代表等组成;副职干部的面试小组一般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家教师代表等组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交校干部工作小组酝酿;

〔五〕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任用。

第三十五条对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章面向海内外招聘

第三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一些院系、直属单位行政正职〔以下简称院长〕岗位可以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招聘单位党政负责人组成招聘工作小组,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报校党委同意。

第三十七条面向海内外招聘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面向海内外发布招聘信息;

〔二〕汇总应聘者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进入海外函评的人选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和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同意;

〔三〕组织海外函评;

〔四〕招聘工作小组根据函评结果,提出院长候选人建议人选,报校干部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五〕组织院长候选人与学院教授、副教授见面会,由候选人作公开陈述,接受教师提问和评议;

〔六〕组织面试。

面试小组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相关校领导、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

面试小组根据面试情况和教师评议结果,提出院长建议人选;

〔七〕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院长拟聘人选,由党委全委会票决;

〔八〕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个聘期为4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校内同一部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二条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到达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出国出境连续半年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聘任制领导干部的解聘和辞聘,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学校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职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四十九条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建立和完善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

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方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复旦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行〕》〔复委〔200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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