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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战略导向治理结构设计1

第十一章 公司治理概述及其与战略的关系-1-

第一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2-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2-

二、公司治理的意义-3-

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类型和模式-5-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类型-5-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6-

三、几点启示-11-

第三节 公司治理与战略的关系-12-

第十二章 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14-

第一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理论分析-15-

一、两权分离与出资者进入企业-15-

二、股东的责任与权利-17-

第二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19-

一、股东大会的具体权利-19-

二、议事规则-20-

第十三章 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29-

第一节 董事会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分析-30-

一、董事会是法人财产权的主体-30-

二、董事会的类型和特点-32-

第二节 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33-

一、董事会的组成-33-

二、董事会的职权-33-

三、董事会责任-34-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36-

五、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义务-39-

第十四章 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41-

第一节 出资者监督权的理论分析-42-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42-

二、监事会是出资者监督权主体-43-

第二节 出资者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44-

一、监事-44-

二、监事长-46-

三、监事会-46-

第十五章 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48-

第一节 经理人法人代理权的理论分析-48-

一、经理人是法人之代理人-49-

二、法人代理权责任原则-50-

三、法人代理权界定-52-

第二节 法人代理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54-

一、总经理的任免-55-

二、总经理的职权-56-

三、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57-

四、总经理的管理机构-58-

五、总经理的议事规则-59-

六、总经理的报告事项-60-

第十一章 公司治理概述及其与战略的关系

第一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二、公司治理的意义

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类型和模式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类型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

三、几点启示

第三节 公司治理与战略的关系

 

第十二章 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

第一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理论分析

一、两权分离与出资者进入企业

二、股东的责任与权利

第二节 出资者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一、股东大会的具体权利

二、议事规则

第十三章 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

第一节 董事会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分析

一、董事会是法人财产权的主体

二、董事会的类型和特点

第二节 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方式

一、董事会的组成

二、董事会的职权

三、董事会责任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四章 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

第一节 出资者监督权的理论分析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

二、监事会是出资者监督权主体

第二节 出资者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一、监事

二、监事长

三、监事会

第十五章 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人不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似乎并不是公司的重要角色,但是经理人却行使公司法人之代理权,代理法人在一定范围内实际支配着法人财产。

出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乃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与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的行使密切相关。

本章的主题是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主要内容如下:

★经理人法人代理权的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分析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

★法人代理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介绍经理人法人代理权的主要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第一节 经理人法人代理权的理论分析

 

一、经理人是法人之代理人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人是个至关重要而又最难担当的角色。

作为公司经营执行机构,经理人既要贯彻经营决策者董事会的意志,又要面对公司职工和市场,处理好企业内外关系,最终还要以公司经营绩效来使出资者满意。

由于公司经理人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不是经营决策者,但却处在公司经济活动的第一线,这常常使经理人处于很尴尬的境地。

因此,公司经济实践向人们提出了经理人之法人代理权的问题。

经理人是一个集合概念,它不是指单个的自然人,而是指一个机构。

经理人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控制并领导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共同构成,总经理为其首脑。

在西方一些国家,企业董事会之下设立行政执行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管理委员会。

这些机构均对董事会负责,直接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机构最高负责人称首席执行官(CEO),实际就是总经理。

目前我国理论界所说的经理班子、高级经理阶层、经理人员等,大多是指一般含义的经理人,并不包括中下层专业管理人员。

经理人由董事会任免,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经理人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并隶属于董事会的代理机关。

经理人可由董事或股东担任,也可以不是董事或股东。

从公司产权关系看,经理人是董事会之代理人,也就是公司法人之代理人。

认识这一关系是界定经理人代理权的前提。

经理人作为经营管理者,只是公司资产所有者的高级雇员,不是资产所有者。

尽管某些经理人拥有部分股权,但他们不是作为股东进入公司,只是以高级雇员进入公司,通过聘用契约与公司建立关系。

经理人进入公司,不直接与出资者——股东发生关系。

出资者只有一个非常设的会议机构——股东会,不能履行一般法人权能。

因此,出资者选择了自己的托管人——董事会来决策公司事务,并代表公司履行法人职权。

董事会由此与经理人通过有偿聘任,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法人机关,是经营决策者,而经理人是董事会委托的对象,是经营执行者,是法人之代理人。

经理人受聘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和意志下行使经营指挥权,也就是法人代理权。

法学界也有一种相近的观点,认为经理职权依公司章程和契约规定而授予,属于委托代表权或代理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3条还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我国国有公司,经理人作为企业管理劳动者与生产劳动者一样,既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又是某一国有公司的支薪聘用人员。

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利能力为标准,选聘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人。

经理人作为董事会的意定代理人,拥有代理管理权,包括经理人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和在诉讼方面及在诉讼之外的商业代理权。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在于:

其一,经理人作为意定代理人,其权利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意志限制,如营业方向的限制、处置公司财产的限制等。

超越权限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规定为重大战略的决策,要报请董事会决定。

其二,公司对经理人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用,经理人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依经理人的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并据此对经理人做出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并可以随时解聘。

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

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要求经理人尽职尽责,执行好经营管理的职能,以便为公司取得更多的“剩余收入”,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所追求的,则是他们本身的人力资本的增值和提供人力资本、进行管理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最大化。

因此,在经理人握有很大权力的情况下,董事会尤其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经理人的经营绩效(包括公司的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社会公益方面的表现等)对他们实现激励。

此外,经理人在公司外受到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约束。

市场约束迫使经理人兢兢业业地工作。

董事会则要运用若干监督和评审手段,包括对公司进行审计和任命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财务经理等手段,尽可能准确地评价经理人的代理绩效。

 

二、法人代理权责任原则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法人代表机构是董事会,法人代表是董事长,经理人行使的是法人代理权。

如何划分法人和法人之代理人的责任则是公司实践中的一个新问题,明确法人和法人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题中之义,也是公司健康运转的必要前提。

分清法人和法人之代理人的责任关键在于代理人是否在其代理权限内行事。

就此而言,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习惯和公司经济实践,可以概括为以下责任原则:

★代理人在法人授予的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作为委托人,不仅通过授权赋予代理人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应承担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但是,如果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的法律行为,则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给委托人带来财产损失时,代理人和第三人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情况以外,作为委托人的法人,不能因某项代理行为对自己不利,而以代理人滥用职权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例如,代理人根据代理权,将取得的应给予第三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时,法人仍应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在法人与代理人之间,法人还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不过,这对第三人来说是没任何关系的,这种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便于追究违法代理人的责任。

只要法人的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在实行代理权有关内容时发生的,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由法律人承担完全责任。

★代理人超出法人授予代理权的权限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法人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或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民法上称为无权代理。

属于无权代理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不能成立的。

这种代理行为,并不是法人的授权行为,而是无权代理人自己的行为,所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的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不被法人追认时,不知情的第三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第三人如果知情时,其后果应由他自己负责。

在实践上,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超出代理权限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往往造成经济责任纠纷,由此,应当明确委托人、代理人、第三人三方的责任。

一是要规定代理人必须按委托书上规定的权限进行代理活动;二是要求代理人在签订合同、行使代理权限时出示授权委托书,第三人应核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委托人的签名、盖章等。

★法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超出了本法人的权力能力,代理人按其授权实施法律行为后,其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机构的有关成员和代理人共同承担。

在经济实践中,有些法人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或职权范围,授权自己的代理人随便签订合同,甚至进行违法活动,这样对第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人机构的某些成员和代理人应共同对法律行为承担责任,连带担负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节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名责任和不得兼任其他营利组织的责任。

经理人应在公司所编制的各项花名册上并负其责任。

经理人员有数人时,应由总经理和主管编制各项表册的经理签名负责。

另外,经理人不可兼任其他营利组织的经理人。

未经董事过半数的同意,经理人也不许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若违反此规定,公司可要求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三、法人代理权界定

从理论上说,董事会作为法人机关行使经营决策权,经理人作为代理人经授权行使经营指挥权,但在实践中,两权的划分却很难界定。

在代理人的代理实践中,究竟可以代理哪些权限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代理权的界定必须分明。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人由董事会聘任解聘,经理人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

这里只是对经理的代理权做出了总体上的规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上述代理权将分解代理,具体体现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

在上述八个方面的代理权限中,经理人,尤其是总经理行使管理内部事务职权不成问题。

但在代理权的前两项: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这必然涉及到与其他法人之间的关系。

如组织实施经营管理,经理人就不得不进入市场,与其他法人直接发生往来,而经理人的市场行为要等待董事会集体投票决策后再实施,显然不行。

经理人要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也必然要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法人发生联系。

如果一切等待董事会拍板,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权就无从谈起。

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经理人面对市场竞争,不可能万事等待董事会决策后再行事。

实际上,董事会的决策信息源还是来自经理人,董事会重大决策往往也由经理人拟订,仅由董事会拍板而已。

董事会成员也往往不像经理人是经营的行家里手,只是制定政策和战略的某一方面的专家。

因此,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更具实际意义。

由于经理人处在市场经济的第一线,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向经理人倾斜很有必要。

但从法律关系讲,经理人不具有法人代表权限,而只有代理权。

代理权由法人机关董事会委托授权产生,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法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为有效行为。

经理人在公司中接受董事会授权代理对内事务管理和经营指挥,对外有诉讼方面及诉讼之外的商业代理权限,这种法人代理权也叫经理权。

我们认为,经理人之法人代理权应包括代理管理权、代理指挥权、代理诉讼和签约权。

★首先,经理人应具有代理管理权,即管理企业日常行政业务活动,而对市场有相机处理经营业务的权力。

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全部营业上的事务,均由经理人管理;

(2)非经特别授权,与营业无关的事务,经理人员无权处理;

(3)公司同时经营数种营业,而各种营业之间有主从之别的,可在公司本部和分公司分别设置经理人,也可就几个分公司设置经理人;

(4)各经理人的代理管理权限于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一个分公司或者数个分公司。

公司本部与各分公司的代理管理权限却限在各自经理的范围之内。

★其次,经理人应具有代理指挥权,即指挥企业的生产和流通,组织企业劳动力、资本、物资的有效配置和运转。

经理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组织者和指挥者,企业生产者直接听命于经理人的指挥,接受经理人的监督管理。

企业资本和物质资料由经理人支配,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经理人将生产劳动者和物质资料有效地组合起来,实现委托人的经济目标。

★再次,经理人应具有对外代理诉讼和签约权。

经理人的对外代理权限需严格限定。

一般来说,经理人不具有法人代表身份,有关诉讼和对外商业往来不具有法人效力。

因此,经公司法人书面授权之后,方可取得代理诉讼及必要的签约权。

经理人应具有代理签约权,公司的对外业务活动,与第三人发生经济关系,可代表法人做出决断,实施有效代理签约。

这里当然不涉及公司资产的转移。

为了科学界定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防止无效代理和越权行为,应对法人代理权作以下具体要求:

(1)经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公司的营业主体,因此,凡营业所涉及范围即为其代理范围。

(2)经理人代理权的内容包括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的一切对内对外的必要行为,但

营业上的让与、废止、分公司的设置及与营业无关的社会交往行为,经理不得为之。

(3)为防止代理权的滥用,可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全体或其中数人,让其行使管理

(4)代理权范围以公司章程和书面授权为根据。

经理人的代理权限,有法定范围,即可在关于公司营业方面的一切行为行使代理权限,但是必须要有公司董事会的书面授权。

 

第二节 法人代理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一、总经理的任免

(1)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总师若干人,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3)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4)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十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擅于经营管理;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5)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三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

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因辞职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6)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7)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8)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二、总经理的职权

(1)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或在股东大会上作公司业务报告;

★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拟订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提请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并根据其工作业绩,决定对他们的奖惩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建设和经营工作;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做出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4)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三、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1)总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党委、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2)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和工序服从原则,处理好与主发起人及其他关联企业的关系。

(3)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4)总经理应当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

积极开拓市场,推进内部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发展持续化、利润最大化,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5)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6)总经理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7)总经理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8)总经理与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9)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外,总经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10)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11)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到其他公司兼职,自行到其他公司兼职的,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董事会制止其停止兼职行为和做出相应处理。

(12)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令、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

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当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造成损害时,总经理不承担责任。

(13)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下列问题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除;

★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师及财务负责人人选建议及对他们的报酬和奖惩意见;

★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草拟的其他重要方案;

★总经理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四、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2)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3)总经理班子分工应当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总经理班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

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做出决定的问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互相通气,并向总经理报告。

(4)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厂和分子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处、室行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5)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和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6)各分厂、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本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厂、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7)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经理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本系统的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五、总经理的议事规则

(1)总经理的议事事项:

★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活动和内部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3)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事项做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义务。

(4)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总经理议事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6)出席人员、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总经理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的适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由总经理主持,经理班子成员、副总师参加,讨论和研究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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