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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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

2.3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2.5条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

3.5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

3.6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7J

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J

2.4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2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7J

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后

,,缈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3.3

合同效力中止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1合同构成

3.4

合同效力恢复

5.4

地址变更

1.2投保范围

3.5

转换条款

5.5

失踪处理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3.6

减保

5.6

争议处理

1.4合同内容艾更

3.7

保单贷款

6.释义

1.5投保人解除合同

3.8

累积生息账户

6.1

周岁

的手续及风险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1.6合同终止

4.1

保险金受益人

6.3

现金价值

2.我们提供的保障

的指定和变更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2.1保险金额

4.2

保险事故通知

6.5

身体全残

2.2保险期间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

6.6

意外伤害

2.3保险责任

6.7

毒品

2.4责任免除

4.4

保险金的给付

6.8

酒后驾驶

2.5保单分红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您的权利和义务

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6.10

无后效行驶证

3.1保险费的交纳

5.基本条款

6.11

机动车

3.2续期保险费的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2

自然年度

交纳、宽限期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13

指定鉴定机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

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与生效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6.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7.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2

2.3

2.3.1

2.3.2

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均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两部分构成。

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

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合付关爱年金。

生存保险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

金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合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合付生存保

险金。

身故或身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

体全残保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险金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05%;

2.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

外伤害身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

故或意外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伤害身体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全残豁免

保险费

可选责任在投保时或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祝寿金”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

任,并与本公司约定该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祝寿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

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申请;

2.约定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符合本公司规定;

3.应交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还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但须符合上述规定。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可选责任(或新增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

被保险人可申请变更祝寿金的生存领取日,但须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

变更后的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相应调整,具体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10.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

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年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度分红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

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

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1终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了分红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的关爱年金和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如您与本公司约定有可选责任且生存至祝寿金约定领取日,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祝寿金一并给付。

.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选择可选责任,则可选责任的保险费在您选择可选责任时一次性交纳;如您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需在申请时一次性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

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后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禾1」。

减保后,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不得彳氐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基本责任的保险费按卜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基本责任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基本责任保险费x(1-减保比例)本公司按减保后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承担基本责任。

3.7

保单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

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

的70私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

终止。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计算。

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3.8

累积生息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

账户

本公司将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

该账户按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如本公司变更累积利率,则账户的累积利率自公布日的下个自然月起生效。

在每一自然年度(详见释义)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一次,在本公司给付部分领取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金额相应减少,但领取后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元。

如被保险人申请全部领取,则在本公司给付全部账户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注销。

累积生息账户注销后,本公司将直接向被保险人给付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账户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被保险人身故,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累积生息账户注销。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身体全残保险金和祝寿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益人的指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和变更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为与您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事故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通知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及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申请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或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477-0f97-4dbf-b0ce-db66c1dac756.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477-0f97-4dbf-b0ce-db66c1dac75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4.5

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给付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欠交保险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未还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

款项及多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基本条款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并给付少领的关爱年金;如已经发生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但将扣除多给付的关爱年金。

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

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

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

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

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6.1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实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

际交纳的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保险费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

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6.5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

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

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

(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

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

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6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7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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