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之欧阳歌谷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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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之欧阳歌谷创编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
欧阳歌谷(2021.02.01)
书: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
全体起立。
书: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
(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陆一、张二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
陆:
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
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
张:
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
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陆:
属实。
审:
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张:
属实。
审:
被告人陆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陆:
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
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陆、张:
听清。
审:
被告人陆一、张二,你是否申请回避?
陆、张:
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
(站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昆检刑附民诉[20060320]10号
被告人:
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
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01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昆明市五华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陆一和张二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陆一于2001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被告人张二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被告人陆一。
陆一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被告人张二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一、张二,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
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01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
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陆、张:
听清。
审:
将被告人张二先押出候审。
(法警将张二带出)
审:
被告人陆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陆:
有。
我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审: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仇:
有。
我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
被告人陆一,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陆:
听清楚了。
公:
被告人陆一,你与张二是否认识?
陆:
不认识。
我只知道他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我开的5路公交车上。
公:
当天,在你开的5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什么事?
陆:
那天被告人张二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的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上车,我向他提示,张二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我,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公: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
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仇:
有的。
被告人陆一,当天发生争执,首先动手的是谁?
陆:
是张二。
仇:
有无证据?
陆:
有。
当时在车上的乘客李四为我作证。
审:
请法警带李四到庭。
(法警带证人)
审:
证人李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李四:
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
证人,当天司机陆一和乘客张二发生口角后,是谁先动手打人?
李四:
是张二先朝司机陆一脸上打了一拳。
审:
公诉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公:
没有。
审:
张二的辩护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熊:
没有。
审:
请证人李四退庭。
陪:
被告人陆一,当张二打你后你是在扭打中离开驾驶座位还是先离开座位再与张二扭打?
陆:
我不清楚了。
审:
法警将被告人陆一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张二带上法庭。
(法警执行)
审:
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熊:
有。
我的当事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讯问。
公:
被告人张二,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张:
清楚了。
公:
被告人张二,你是否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另一被告陆一开的公交车上?
张:
是。
公:
张二,当天发生什么事?
张:
那天我上车后,由于车内拥挤,我被迫站在车门附近,然后司机陆一对我大发脾气,认为我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在争执中,我打了陆一脸部一下,他便不顾行驶中的车辆与我扭打起来,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公:
审判长,公诉人对张二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
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
熊:
有的。
张二,当天当你打了司机陆一后,陆一是什么反应?
张:
司机陆一随即离开驾驶座位,与我扭打起来。
熊:
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审:
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陆一带上法庭。
(法警执行)
审:
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
这是一份由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传证据,待有关人员看完后,审判长发问。
审:
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
仇:
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
我的当事人当天和被告人张二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轻信自己还能控制车辆,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从主观上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行为。
审:
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上述笔录有何异议?
熊:
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笔录的证明效力提出异议。
首先,我的当事人打了司机陆一以后,司机陆一离开驾驶座位的行为是我当事人不能控制的行为。
由此造成的事故,从主观方面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其次,我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实施某种危害或足以危害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
故我方认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
这是一份受害人李晓的死亡证明。
证明受害人李晓的死亡是由于此次事故所致,还有两份由昆明市五华区茭菱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审:
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仇:
没有。
审:
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熊:
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
举证完毕。
审:
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仇:
没有。
审:
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熊:
没有。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
、、、、(宣读公诉意见书)、、、
公: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
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陆一自行辩护。
陆:
我之所以离开驾驶座位,是因为张二首先动手打我,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
审:
下面由被告人张二自行辩护。
张:
我承认我是先打了司机陆一一下,但也不至于使司机离开驾驶座位,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
审:
下面由陆一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仇:
{辩护词}
审:
下面由张二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熊:
(辩护词)
审:
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仇:
{自行发挥}
审:
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熊:
{自行发挥}
、
、
审:
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也已经记录在案,现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查和辩论。
原告代理人说明一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张冬芳:
(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
原告代理人你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张冬芳:
(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
被告人陆一的代理人对此是否有代理意见?
仇:
(代理词)
审:
原告代理人对此是否有意见
张冬芳:
(自行发挥)
审:
被告人张二的代理人对原告方提出的主张有何代理意见?
熊:
(代理词)
张冬芳:
(自行发挥)
熊:
(自行发挥)
审:
原被告双方已无新的意见,现在请原告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张冬芳:
、、、、、
审:
被告陆一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仇:
、、、
审:
被告张二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熊:
、、
审:
双方对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调解?
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
张冬芳:
不调解。
审:
被告陆一?
仇:
不同意。
审:
被告张二?
熊:
不同意。
审:
现在休庭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
(5分钟后。
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两被告行为均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
全体起立!
!
审:
(判决书的判决部分)
审: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
判决书在5日内送达。
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张、陆:
听清了。
审:
现在闭庭。
(敲法锤)
书:
全体起立!
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其他人员再陆续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