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内部控制制度的司法会计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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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司法会计检查
项目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司法会计检查
【技能训练目标】
能够分析涉案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理清财务关系,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实训时间】
6学时
【实训的内容】
通过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来发现内部控制设计的缺陷,为进一步实施司法会计检查程序提供宏观思路指导
【实训资料】
某公司的内部控制牵制制度;货币资金控制制度;业务销售控制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监督,实现管钱、管物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相互核对,防止经济活动中的失误、差错以及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制定的原则是:
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保管、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作用。
2、本制度是公司管钱管物部门及生产经营部门确定岗位分工、职责范围、从事经济活动和制定各项制度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会计工作的内部牵制
1、各类资金支出凭证上必须有经办人签章、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公司领导签字。
重大支出或特定项目支出,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2、每天的货币资金支出计划必须由财务部有关人员提出草案,报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出纳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3、资金的收支程序要首先经稽核人员审核无误后,才能由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非全额报销的凭证应由稽核人员注明大写人民币实报金额。
4、各类付款凭证上必须加盖付讫章、稽核人员和出纳人员章。
5、各种销售发票、收款收据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收款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后方可有效,印章不全,仓库保管员不得发货。
6、收款人员对销售价格低于公司定价的发票或有疑点的销售业务,有权质询开票人员并拒绝办理收款业务,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领导。
7、除财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无资金收付职能及职权。
8、非出纳人员代收款项,必须及时与出纳员办理交接手续。
9、出纳人员及稽核人员有权检查一切货币资金收付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权拒绝办理一切不合法、不真实的收付业务。
10、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以及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
11、财务负责人应对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库存现金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一般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挪用公款的情况应严肃处理。
12、财务专用印鉴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并不得在空白支票上预留印鉴。
13、工资计算发放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并盖章后,方可发放。
第三条 物资采购保管内部牵制
1、采购部门必须按采购计划采购物资,无计划、超计划采购的物资,保管员不予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2、物资采购价格必须经过业务人员申报,价格部门核价、领导批准的法定程序。
3、所有的采购物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物资入库前必须经过质保部门检验合格。
4、各类物资必须遵循采购人员、保管人员、使用人员三分开的原则,杜绝采购、保管、使用于一身的相互兼职的现象发生。
5、各类物资必须都由两套以上的账目进行管理,并按月核对账目。
其中 ,保管人员只可登记数量账。
6、仓库按照计划发放物资,任何部门不得领用与本部门业务范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类物资,否则保管人员有权拒付发放并向领导反映处理。
7、公司应定期不定期的对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查对核实账账 、账实相符情况。
第四条 产品生产的内部牵制
1、生产部门必须按照制造部下达的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无计划、超计划生产的产品,保管员不予办理入库,财务部不予计算工资。
2、生产部向生产各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时。
必须附《材料计划消耗表》、无《材料计划消耗表》的"产品生产通知单",各生产部门有权拒绝生产。
3、车间到仓库领用物资必须按《材料消耗计划表》领用。
无计划、超计划领用的物资,材料核算人员有权拒绝开具"发料通知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料。
4、各部门开具的领料申请单必须有领料人的签章、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特控物资如手电筒、电池、工具的耗用,要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实行限额领料或交旧换新制度。
5、各车间的中转库必须建立健全序时登记制度,确保账薄记录与实物核对一致。
第五条 产品销售的内部牵制
1、销售部门必须根据客户的产品定单编报《产品销售计划》,向生产部下达产品生产申请。
2、当客户的产品定单发生变更时,销售部门必须立即通知生产及采购部门,并撰写《产品生产变更》向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尽最大努力,减少公司损失。
3、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1)销售部门填写"产品销售价格审批表",并提出建议销售价格。
(2)价格管理的的相关部门测算生产成本,核定销售价格;
(3)按管理权限批准产品销售价格。
第六条 其他业务的内部牵制
1、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及变价处理,必须经技术人员、设备人员、财务人员共同鉴定和制定价格,并经总经理批准。
2、外协件加工、委托材料加工、外协修理及货物运输价格的确定一律履行经办部门申报、价格管理部门核价、分管领导批准的审批程序,一律不得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自行定价,更不允许在没有确定价格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业务。
第七条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
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的运筹和管理。
3、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辖各子公司。
第二条 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1、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公司在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时,不相容的岗位包括:
(1)开具发票和收款;
(2)出纳人员除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有关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经办和制单、复核和审批;
(4)有价证券的保管和记账。
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根据财政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有关不相容职位分离的基本要求,公司货币资金的收支与记账分别由出纳员和主办会计负责;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为各涉款部门的工作人员,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批准人员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4、对涉及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行轮岗制度。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5、公司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时,出纳人员不能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不相容岗位的会计人员填制。
6、出纳人员国因故离职或工作变动,由监交人负责监交,并与接通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公司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书面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8、公司XX的机构或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和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9、公司货币资金应实行预算管理。
货币资金预算依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编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根据经营计划提出年度预算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预算,经财务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总经理批准,下达部门执行。
第三条 财务预算内限额以内的货币资金支付,由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财务预算内限额以上的货币资金支付,须由总经理和分管副总联签审批。
第四条 财务预算外的货币资金支付,须经董事会批准。
1、严格备用金管理。
工作人员借支备用金,在限额以内的由分管副总授权财务部经理审批;在限额以上的,报分管副总审批。
2、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向外单位借出货币资金。
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出货币资金的,50万元以下的须经总经理和分管副总联签审批,超过50万元的须经董事会批准。
3、公司的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或授权人报告。
4、公司建立货币资金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违法行为。
5、公司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时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并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
6、公司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根据开立银行账户的结算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公司应当根据开立的银行账户,分别设置和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有关外币业务应分别人民币和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7、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经办人员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收、付款申请单,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按规定的流程到财务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8、财务部主办会计人员应对业务部门的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业务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逐级上报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处理。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款的依据。
9、公司的货币资金收付要遵循"收有据、付有凭"的原则办理。
各项货币资金收付流程如下:
(1)销售业务货币资金收入:
①销售部开具"开票通知单";
②财务部开票员将"开票通知单"审核无误后,开具正式发票;
③财务部出纳员将发票审核无误后,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款业务
(2)其他收款业务
①业务部门开具收款通知;
②财务部开具发票或收款收据;
③财务部出纳员办理收款。
(3)各种付款业务:
①各业务部门填写"付款通知单";
②"付款申请单"须经业务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总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总控;
③公司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必须到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后,方能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④审批手续齐全的业务,按预算指标到财务部办理付款。
10、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1)收入业务的处理
公司的货币资金收入业务,由经办人员将原始凭证分类,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
①上交销售货款:
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收据、销货清单、收款通知、销售合同(协议)等;
②交回备用金余款及欠款:
应由交款人员填写交款单;
③各种银行收款结算凭证;
④其他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原始资料。
稽核员对有关货币资金账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金额计算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制有关收款凭证,交复核人复核。
复核人对稽核人员填制的收款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收款凭证填制的内容与金额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等。
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凭证,按规定办理收款手续,交款人必须在收款凭证的交款人处签名。
如交款人由其他人代交的,代交人应当在收款凭证的交款人处签名。
货币资金收妥后,出纳员应在收款凭证及附件上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戳记。
(2)付款业务的处理
①支付审核。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支付货币资金时,应当提前将原始凭证分类、平整地粘贴在纸上,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
a.借支备用金:
借款人填写的借款单;
b.工资性支出:
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的工时表、工资支付单、支付结算单和有关报告、文件等;
c.成本费用支出:
有关的发票、合同(协议)、账单和有关报告、文件等原始凭证;
d.采购实物资产:
提供管理部门的入库单、验收单或验收证明;
e.其他与货币资金支出有关的原始资料。
稽核员对有关货币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金额计算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将不符合支付规定的原始凭证从粘贴单上撕掉。
②支付审批。
经办人员将稽核员审核后的支付凭证报审核人,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凭证反映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批,并在支付单上签字。
审批人对不真实的经济事项,应当拒绝批准并通知财务部。
③支付复核。
经办人员将审批人批准的支付凭证交稽核员填制有关付款凭证。
复核人对稽核员填制的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复核付款凭证的填制的内容与金额是否正确,支付凭证的批准范
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有关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齐备,支付凭证单上是否有审核人签字,金额是否正确等。
复核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支付凭证不真实或有错误,应向审批人报告,并拒绝办理支付。
④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凭证,按规定采用合适的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手续,并将银行支付凭证存根及银行受理联作为银行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的附件。
办理支付后,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的收款人处签名,如收款人不是本人而由其他人代收的,代收人应在付款凭证的收款人处签名,出纳员应在付款凭证及附件上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戳记。
11、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日清月结,日记账登记采用电算化后,应当每月打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12、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保险柜保存库存现金,放置保险柜的场所应设置防盗门窗。
13、各部门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当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14、经常发生零星费用报销的部门,如销售部,经过总裁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借用定额备用金。
定额备用金应专人保管,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和管理。
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退回备用金。
每年年终,财务部应全部收回定额备用金,次年再借。
15、财务部门应合理确定现金库存限额并报开户银行核定,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16、因发放工资等需要从银行提取现金或收入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需送存银行的,公司应派专车和保安人员护送,确保人员及现金的安全。
17、出纳人员不行以白条充抵和挪用库存现金,也不能用公司的保险柜保管非本公司持有的现金。
18、公司财务主管人员,每月不少于两次对公司的货币资金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
19、必须在月末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由盘点人员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科目余额、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如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或适当调整,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经查明无原因的差异,现金短款由出纳人员承担;现金长款暂作现金收入处理,年末还未查明原因的,列作营业外收入。
20、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由财务主管或指定会计人员将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
如不相符,应分账号、币种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如银行对账单上无银行盖章,核对人员应到相关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余额。
21、公司对其他货币资金应单列核算账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其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必须及时、正确登记入账。
应定期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清查核对,做到账实相符,防止挪用和侵占。
第五条 银行账户
1、公司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实际需要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分公司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必须报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必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2、公司应当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使用银行账户进行偷税漏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票据和印章管理
1、公司应制定严格的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2、票据管理程序是:
(1)票据的购买。
公司财务机构的主管人员,经财务主管同意后,由出纳人员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购买后交票据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印制票据。
(2)票据的保管。
公司财务机构的保管人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工作。
票据的保管人员应当按照票据的种类、编号、规格、样式、数量等进行登记。
(3)票据的领用。
出纳人员需要使用票据的,应向票据保管人员领用。
票据的保管人员应登记出纳人员领用的票据的种类和数量,并由出纳人员签字。
经办人员需要使用票据的,出纳人员应在杜撰使用登记簿上记录票据号码、用途、金额、出票日期、使用人等,并由经办员人员签名,票据应当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
(4)票据的背书转让。
经审批人审批后,经办人员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并在汇票背面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背书日期并签章。
(5)票据的注销。
出纳人员领用的票据使用完一本后,应向票据保管人员办理注销手续。
3、公司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主管或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严禁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防止印章遗失和被盗用。
如印章丢失,应及时向银行挂失,以避免资金损失;印章应保持清洁,字迹清晰。
银行预留印鉴卡应专人保管,如需要更换印鉴,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 监督检查
1、公司应建立对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财务稽核、审计部门和监事会共同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对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资金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①检查是否配备足够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配备办理货币资金的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存在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的情况。
②检查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③检查出纳和记账岗位有无人员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中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察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和有价证券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有价证券是否有专人保管、票据和有价证券的保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对发现有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销售业务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业务行为,防范销售活动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销售与收款(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销售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销售业务包括销售计划、收受客户订购单、销售谈判、价格核定、合同评议、发出商品、开具销货发票、登记应收账款和货款回收等业务。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的销售业务管理与控制。
第二条 岗位分工与授权
1、公司建立销售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公司销售业务岗位和职责分工如下:
(1)销售部负责编制销售计划、执行销售政策、处理客户定单、价格谈判、签订合同、开具发货通知单、催收销售货款等;
(2)财务部牵头,综合部、销售部门配合制定公司信用政策和建立客户信用登记档案,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3)财务部价格负责人员核定销售价格。
(4)财务部负责审核确认发货通知单、开具销售发票、结算销售款项、登记收入及应收账款、监督管理货款回收等;
(5)库存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手续齐全的发货通知单办理产品发货,登记保管账等;
(6)审计部定期审计检查销售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和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与及时性。
3、公司负责计划、核价、谈判、收款、发货等销售业务的员工,必须参加人力资源部的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合格证》后方能独立上岗办理销售业务。
4、产品的销售价格、赊销政策、折扣政策要严格执行公司授权文件的规定,各级审批人要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5、公司授权销售部、财务部、库管部分别办理销售、收款和发货业务,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经办销售收款与发货业务。
第三条 销售与发货控制
1、公司对销售业务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销售目标责任制。
每年12月份,公司总经理与销售部经理签订下一个年度的《销售目标责任书》,明确全年的销售目标、货款回收目标、费用指标及奖惩兑现政策。
2、销售部要将年度销售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销售科室和每个业务员,并将目标分解落实情况报公司备案。
3、每月25日前,销售部将下月份的《产品销售计划》编制完毕,经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签批后报生产部,生产部据以编制下月份的《产品生产计划》。
4、销售部必须严格执行《产品销售计划》,确保计划履行率不低于95%;如果计划履行率低于95%经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销售部门承担损失的50%,损失金额从销售兑现奖励中扣除。
5、销售部要严格执行公司的销售政策,按照公司《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司领导的授权与客户谈判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
6、销售部向客户报价要严格执行如下审批权限:
(1)在核定价格之上报价,由销售部部长审查批准;
(2)在低于核定价格20%范围内报价,报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批准;
(3)当低于核定价格超过20%报价时,需总经理、销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究决定;
(4)产品价格每季度决定一次,由总经理召开价格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7、销售部与客户办理业务时,需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要按照评定的客户等级执行相应的销售政策,努力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