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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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以下简称农网工程)管理,保证农网工程顺利进行,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目标,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农网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农网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简称“五制”管理)。

1.3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农网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1.4赤峰市农电局、通辽市农电局、呼伦贝尔电业局、兴安电业局(以下简称为市局)为农网工程的责任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农网工程项目法人要求,对农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5各旗(县、区、市)农电企业(以下简称为县局)是农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农网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建设。

1.6农网工程以县为基本单位,项目报批、设计审查、计划下达、资金拨付、工程实施、竣工决算、整体验收等均以县为单位进行。

1.7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农网工程。

2工程计划管理

2.1农网工程实施范围

2.1.1对未改造的农村电网全部进行改造。

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尚未改造地区(包扩农场、林场及其他体制不顺的地区)的农村电网全部进行改造。

2.1.2适应“家电下乡”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引起的农村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的要求,对已改造的农村电网实施改造升级,满足农民生活用电需求。

2.1.3解决农业生产用电突出问题,解决粮食主产区急需的农田灌溉设施及带动作用强的农业生产设施(如大棚)用电问题。

2.1.4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取消县级供电企业“代管”体制,解决“厂网不分”、“交叉供电”等问题。

2.1.5在改造农村电网、理顺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2.2建立工程项目储备库

2.2.1各县局根据批准的农网发展规划,建立农网工程项目储备库,重点做好35千伏及以上农网新建及改造工程项目的储备工作。

2.2.2储备项目应按单项工程进行储备。

储备项目应按电压等级进行先后排序。

即110千伏、66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10千伏配电工程、低压台区和其它新建及改造工程应分别进行先后排序。

2.2.3项目储备库应结合农网发展规划,每年至少滚动调整一次,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3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3.1由县局负责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县局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2.3.2农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批准的农网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2.3.335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应编制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5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打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3.4县局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市局组织进行初审,市局主要审核项目立项的可行性、接网方案、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

市局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修正后报公司审查、核准。

2.3.5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新建工程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开展土地、环评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2.4编制农网工程计划

2.4.1各县局依据公司和市局确定的投资计划和计划编制原则,编制本单位的农网工程投资计划,报送市局。

2.4.2各县局报送的农网工程投资计划经市局审查汇总后,报送公司审查核准。

由公司汇总四盟市农网工程项目计划,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2.4.3根据国家、自治区批准的农网工程项目计划,由市、县局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和组织实施能力,编制分批开工(续建)项目建议计划,呈报公司审定后,分批下达开工(续建)项目计划。

2.5计划变更及调整

2.5.1经公司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农网工程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2.5.2计划确需调整或变更时,要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变更手续,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变更。

2.5.3对农网工程计划执行及完成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度。

县局将计划落实情况、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等于每月的26日前向市局报表,市局汇总后于每月的28日前向公司呈报。

2.6工程项目划分

2.6.1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新建及改造工程,以一条线路为一个单项工程。

2.6.2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以一个变电站为一个单项工程。

2.6.310千伏配电线路新建及改造工程,以变电站一个出口或原供电产权分界点、计量箱及以下为一个单项工程。

2.6.4低压台区改造工程,以一个台区为一个单项工程。

一个自然村有2个及以上台区的,分成2个及以上单项工程,以村民组或变台编号区分。

2.6.5户表工程应和低压台区改造工程的序号相对应,以一个台区为一个单项工程。

2.6.6更新高耗能配变工程,以一个供电营业区(即一个供电营业所)为一个单项工程,一个单项工程为一个工程编号。

变压器台架改造工程并入更新高耗能配变工程项目中。

2.6.7单独建设的无功补偿工程以县局为统计单位,10千伏分散补偿、配电变压器随器补偿、用户低压补偿等均按按一个单项工程统计,明细表中注明电容器的分布位置、台数和容量。

如果和10千伏配电线路、低压台区改造工程一同实施的无功补偿装置,应计入10千伏配电线路、低压台区改造工程中,不单独划分。

2.6.8其它如调度自动化等信息系统工程应按县为单位划分单项工程。

2.7工程项目编号CFCF0410B003

2.7.1工程编号由三位字母和七位数码组成。

2.7.2第一至二位字母是地区编码:

“CF”代表赤峰市、“TL”代表通辽市、“HL”代表呼伦贝尔市、“XA”代表兴安盟。

2.7.3第三至四位数字是各县局的编码。

“01”代表红山区农电局、“02”代表松山区农电局、“03”代表元宝山区农电局……。

其他盟市同样从01开始,依次类推。

2.7.4第五至六位数字是工程批复年度编码,“10”代表2010年、“11”代表2011年、……。

2.7.5第七位字母是工程类别编码,“S”代表送电工程、“B”代表变电工程、“P”代表配电工程、“Y”代表配电变压器更新工程、“W”代表无功补偿工程、“D”代表低压台区工程、“H”代表户表工程、“T”代表上述以外的其它工程。

2.7.6第八至第十位数字是单项工程项目编码,如“001”代表该类别第一项工程、“002”代表该类别第二项工程、……。

例如:

CF0110S001即赤峰市红山区2010年送电第一项工程。

2.7.7本工程编号适用于2010年及以后年份的农网工程。

3工程造价管理

农网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主要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

3.1工程投资估算

3.1.1农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应参照本地区近年来农网工程典型造价进行编制,并充分考虑原材料市场的行情。

3.1.2投资估算是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最高规模,应坚持适度宽松的原则。

3.1.3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按单项工程单独编制。

3.1.435千伏及以下工程的投资估算应以县局为单位打包编制,但要建立在科学调研和实际勘查设计的基础上。

3.1.5其它工程(如:

各种信息系统、低压集抄系统等)投资估算应按县局为单位,逐个项目单独编制。

3.1.6投资估算确定的投资规模是上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

3.2工程概(预)算

3.2.1农网工程概(预)算编制,按照公司印发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概(预)算编制实施细则》执行。

3.2.2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概(预)算以单项工程为单位,由招标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工程概算是由公司组织进行审查并下达审查意见。

施工图预算由设计单位编制,由施工单位进行预算修正,经市局审批,上报公司备案。

3.2.3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其它工程不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3.2.4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的施工图预算以单项工程为单位,由县局的设计单位或设计部门进行编制,由施工单位依据审定的施工图设计进行预算修正,由县局进行审批。

3.2.5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如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超出审定概算,由县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局审核同意后,向公司申请,待批准后调整。

3.2.6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按施工图预算确定每个单项工程投资的规模。

全部单项工程投资规模总数不得超过投资估算总数。

3.3工程结(决)算

3.3.1在公司统一组织的招标中,施工中标合同价格即为工程结算价格,或按合同调价范围和调价方法,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设备和材料价差等进行调整确定结算价格。

如公司招标时未明确具体价格,应分权限按审定后的价格进行结算,反映的是工程项目实际造价。

物资结算价格按招标价格执行。

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

3.3.2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由县局初审,工程建筑部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初审,市局和公司进行抽审;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结算由县局进行初审,市局和公司进行抽审。

3.3.3单项工程决算由县局负责编制,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后15日内编制完成。

3.3.4整体工程决算由县局负责编制,在全部单项工程决算完成后30日内完成,由市局和公司组织抽审。

4工程招投标管理

4.1农网工程物资和非物资(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采购均按照国网公司和公司招标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农网工程非物资类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营销农电部是农网工程非物资类招标集中管理的专业管理部门。

4.2农网工程物资采购纳入公司全面物资计划管理范围,按照《关于开展全面物资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电网物资[2010]705号)文件和公司物资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3农网工程监理单位和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公司通过招标确定;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设计可由县局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施工可选择熟悉当地情况、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4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后,由县局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设计合同。

4.5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各级物流服务(分)中心负责实施,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合同的签订及履约管理。

5工程设计管理

5.1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及双方约定的设计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网情、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行典型设计、确保工程造价合理。

5.2设计范围主要包括输电、变电、土建和通讯等专业设计。

5.3设计目标为工程设计不允许存在明显错误及重大缺陷,设计必须满足达标投产目标要求;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估算范围内;避免由于设计原因,导致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大面积电网停电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

5.4严格执行国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并按照国网公司颁布的物资采购标准,对设备及装置性材料进行设计选型,保证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5要遵守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5.6对设计单位要建立设计考核管理办法,重点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交底(含设备材料订货交底和施工交底),配合施工进行技术服务,处理设计变更,参与现场调度会,参与工程质量考核及评定事宜,参与有关事故分析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及投运等环节进行考核。

5.7现场勘察:

35千伏及以上工程项目,由各县局会同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勘察,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由县局组织进行现场勘察。

5.8初步设计:

35千伏及以上工程项目由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由公司审查,并下达审查意见。

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

5.9施工图设计:

35千伏及以上工程项目由设计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由公司组织施工图会审或委托市局进行施工图会审,并做出会审纪要。

如由市局组织施工图会审,应提前7天向公司呈报施工图会审计划,公司宜有选择地参加重点项目的施工图会审。

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施工设计,由县局组织会审,并做出会审纪要。

5.10设计变更:

35千伏及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需由县局提出书面报告,由市局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后,请示公司批复。

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由设计人员和监理会审后,报县局批复。

6工程施工管理

6.1施工准备及开工要求

6.1.1各市、县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组织保证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工程项目施工。

6.1.2各县局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特点和工期要求,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或细则,从制度上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6.1.3县局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方可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包农网工程。

农网工程施工分包必须按照公司制定下发的《农网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1.4县局应提前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及土地征占、林木砍伐等准备工作。

6.1.5农网工程执行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制度。

单项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批复的开工计划;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队伍已组成,并具备进入施工现场的条件;开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已基本到位等。

6.1.6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应包括单项工程开工申请书、施工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内容。

6.1.7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程序:

35千伏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认可签字后,报市局批准。

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认可签字后,经县局批准。

6.1.8施工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认真检查、核实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6.1.9各县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分别确定35千伏及以上工程项目、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人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

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派甲方代表常驻施工现场指导工作,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主要检查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计划执行、工程形象进度及设备使用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解决。

6.2施工质量管理

6.2.1农网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均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6.2.2市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纠正并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6.2.3县局要按照施工管理程序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须报市局和公司备案。

6.2.4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坚持实行“三级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审定的设计图纸和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要有完善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力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施工方法及工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如果必须更改设计时,按设计审批权限,履行变更手续。

6.2.5针对农网工程的各个重要环节,监理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建设单位要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签字制度,明确停检和待检点,要分阶段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严把工程质量关。

6.2.6施工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程各阶段的检查制度,及时填报工程质量跟踪卡,保证工程各阶段施工质量。

6.2.7县局竣工验收阶段,要组建相应的农网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并报请上级验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和调试、试运行及投产工作。

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保证责任制,落实验收人员签字制度。

6.2.8投产前要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检查。

6.3施工安全管理

6.3.1农网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网公司和公司的各项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3.2各县局要明确农网工程安全监督重点,落实好各项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6.3.3在农网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或指导卡。

开工报告手续齐全,签字齐全。

施工班组召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并有记录。

作业前认真交底,做好危险点预控和防范措施。

做到施工现场措施完备。

6.3.4各县局必须对农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安监科应有专职安全专工负责农网工程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查各施工点危险点预测和控制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情况进行考核。

6.3.5每个施工队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负责本施工队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监督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6.3.6工程实施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由安监部门负责上报。

6.3.7公司和市局分阶段抽查农网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安全措施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等,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通报。

7工程监理管理

7.1监理公司必须依据《输变电监理大纲》、《输电线路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变电站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国家电网公司农网完善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7.2监理范围是按照约定,必须派输电、变电土建、变电电气安装和配电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

即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控制,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等。

7.3监理质量目标是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全部达到合格,工程质量达到优质级;进度目标是控制在规定的工期内;投资目标是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安全目标是杜绝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7.4监理配备及其工作要求

7.4.1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公司后,监理单位须委派总监理工程师1人,作为农网工程中全部监理项目的全权负责人。

7.4.2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能胜任工作。

对不胜任业务工作或违反纪律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及时更换。

7.4.3监理单位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

7.4.4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分项等实行旁站监理,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实施动态工程监理。

7.4.5监理单位委派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数量需满足工程需要,每个变电工程委派电气安装和土建工程监理工程师各1人,每个送电工程委派监理工程师1人,配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量的多少进行确定。

7.4.6对工程量较小的输变电工程,每个监理工程师可兼任同专业2个工程的监理工作,但必须征得县局的同意。

7.4.7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时编制监理月报,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局。

监理月报应包括当月工程概况、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情况、施工安全情况、合同其他事项处理情况、有关工程的意见和建议及当月监理工作小结等内容。

7.4.8监理工程师应针对单项工程编制监理周报,每周五报送县局。

监理周报应包括工程形象进度、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及处理情况、设计变更情况、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的事项及有关工程的意见和建议等。

每月23日向监理公司上报监理月报。

7.4.9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前,应向县局书面报告,征得县局同意后才能签发。

对因施工单位原因签发施工暂停令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停工原因。

对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应如实签证。

7.4.10当县局针对单项工程提出变更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工程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设计变更方案,提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签发工程变更单,并按设计变更单的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7.4.11对已批复的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落实,尽快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变更设计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7.4.12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设备制造厂产品说明书、安装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作业指导书等组织施工。

7.4.13参与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监督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进度方案及计划。

7.4.14检查重要分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签证和工程质量验收等。

7.4.15参与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质量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7.4.16参与工程建设中技术、质量问题的处理,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7.4.17参与分部试运及整体投产验收,核查技术记录,核查竣工资料和竣工图,提交单项工程监理报告。

7.4.18工程必备的监理资料应按监理合同的有关要求搜集、记录和整理,并做到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在监理合同完成或终止时移交县局。

7.5监理权利和义务

7.5.1监理权利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中的第12条约定执行。

7.5.2监理义务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中的第11条约定执行。

7.5.3在农网工程施工中,由县局对每位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监理报市局审核批准后,由监理公司重新调配监理人员。

8工程合同管理

8.1农网工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物资供货等必须签订合同,同时包括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等,各县局必须完整保存。

8.2合同可由法人代表本人签订,也可授权其它人签订。

如授权他人签订,授权手续必须齐全。

8.3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物资供货合同必须执行国网公司统一合同文本。

8.4招投标档案资料正式文本保存在市局,县局要保存施工、设计、监理和物资供货单位的资质文件等。

8.5安全合同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

8.6各县局要认真保管所有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8.7物资合同变更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和蒙东电力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变更审批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行管理。

9工程物资管理

9.1农网工程物资纳入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范围,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公司物资部是农网工程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营销农电部是农网工程物资的专业管理部门。

9.2市局是农网工程物资管理的责任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公司物资管理工作要求,对农网工程物资履行监督、协调、管理职能。

9.3县局农网工程物资由县局农网工程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并要单独设置农网工程物资专用仓库。

为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使各种物资的购进与领用、库存保管与统计分析更加便利,保证农网工程物资需要,农网工程物资实行微机化管理。

9.4农网工程废旧物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统一处置。

10工程财务管理

10.1资金管理

10.1.1农网工程资金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由内蒙古自治区批复投资计划公司营销农电部审查工程项目开工(续建)计划,发展策划部下达工程项目开工(续建)计划,公司财务资产部按概预算及工程进度拨款。

10.1.2农网工程资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市、县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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