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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资料

 

一、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三、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

四、消防安全协议书

五、宠物豢养管理协议

六、验房表

七、钥匙、智能卡领取单

八、文件签收单

 

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

编号:

号楼单元层房

业主姓名

性别

家庭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

教育程度

工作单位

电话

职业

籍贯

个人爱好

目前居住地址

建筑面积

入住日期

年月日

出生日期

(历或阴历)

年月日

户型

紧急联系方式

1.姓名

电话

2.姓名

电话

主要家庭成员

姓名

关系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主要爱好

车辆

情况

型号

颜色

车牌号

1、

2、

宠物情况:

*VIP为主家庭信息

 

注:

此表目的主要用于更好地做好业主服务,物业服务中心承诺:

本信息将严格保密。

如有任何更改,敬请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伟岸·博源家居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

本物业名称:

商丘市夏邑县伟岸·博源家居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的行为。

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9、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0、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1、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应结清所欠物业服务费用。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未经甲方和四邻允许不得在非商业房屋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经允许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到甲方处进行登记,并缴纳特别卫生费、服务费。

10、不得在甲方统一规划的广告栏之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张贴、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品。

11、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阳台封装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1、本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维护。

2、本物业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理。

四、绿化养护:

1、本物业公共区域绿地的养护。

2、本物业公共区域水景的维护。

五、公共秩序维护:

1、协助社区、公安部门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2、协助政府部门处理本物业内的突发事件。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发证管理,并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2、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其他有偿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1、保持楼宇外观统一、整齐,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却管理: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

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环境卫生:

1、垃圾每日清运1次,垃圾袋装化。

2、合理设置果皮箱、垃圾桶,每日清运1次。

3、住宅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周拖洗2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

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四、绿化养护: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五、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小区内按规定路线巡逻。

3、对进出小区的装修人员凭出入证出入、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并经常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搜集相关资料,建立业主档案。

2、对技术资料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包括共用设施及绿化维护所使用的水、电等费用)实行预交制度,自房屋竣工集中交付之日起开始预收半年物业服务费。

以后每半年缴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每年的一月份开始预交全年的物业服务费。

二、住宅按建筑面积:

多层0.8元/月·平方米;高层1.8元/月·平方米;

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3元/月平方米。

四、非商业用房经批准允许从事商业活动的应缴纳特别综合费(含卫生费、电梯使用等),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

五、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乙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七、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八、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将按相关政策要求做调整。

九、公共能源费实行预收制,高层预收元/年,别墅预收元人/年,多层预收元/年,公共照明、电梯用电、二次供水、绿化、保洁用水、景观水系用水、电、安防用电以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用水用电,依据共用设施设备实际发生金额按户进行均推。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1、地面停车场。

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40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位占用费;

2、与房屋相毗连的地上车库,以所毗连业态的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收取费用。

3、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仅包括停车场清洁、照明、秩序维护等费用,不包含车辆的保管费用。

车辆被盗、损坏的责任出车主向车主保险公司投保承担,在处理事故时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协助。

如乙方确需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委托维修费:

保修期满后,乙方物业内自用部位、房屋异产毗连部位及设施可委托甲方进行维修,相关费用出乙方承担。

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以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按3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收取(若打墙按5元/平方米收取)。

乙方也可自行清运,但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要严格遵守与甲方签订的《装修垃圾自行清运承诺书》,高层装修一次性收电梯使用能源费元,多层收取楼道维护费元。

四、商铺管理:

商铺经营户可委托物业公司按照当地《城市垃圾管理规定》代收代缴垃圾费用或商家直接与市城市垃圾管理部门达成协议,直接缴纳。

物业公司对商铺只收取物业费;且餐饮业必须要建立单独的隔油池,隔油池清理费用商铺业生或物业使用人自理。

商业房门口标牌和招贴须由物业公司批准后安装。

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甲方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在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后按下列约定分配:

1、补贴物业管理费用使用;

2、用于小区改造。

第六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与续筹按政府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七条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甲方代行办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缴纳所欠物业服务费用外,并按所欠费用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第九条其它

一、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四、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6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管理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伟岸·博源家居物业服务中心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天然气管道。

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通讯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商务中心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2、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场;

3、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

4、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公共性用房。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应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袋装化,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

00-12:

00,下午14:

00-18:

00(夏季15:

00至19:

00),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九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末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平台、景观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园区或本物业外观的违章搭建、设立广告牌、私设摊点等;对平一层花园私搭乱建,进行封闭,加建围栏,搭建小亭子,将花园更改为水系、鱼池、健身场所等;擅自破坏绿植,在花园种植蔬菜等,对绿化区进行改动必须与物业公司沟通,征得同意后万可执行。

4、空调外机未安装在统一预留的位置上;外墙开洞;

5、未经申请擅自装修、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各种接收设备、防盗网等),擅自对阳台露台进行任何形式的封闭;

6、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7、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8、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9、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10、随意停放车辆、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11、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二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

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不配合维修而损坏其他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除全额补交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外,还将按所欠费用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缴纳滞纳金。

经三次催缴仍未缴纳者,物业服务企业可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催缴措施。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物业名称:

伟岸·博源家居物业服务中心号楼单元层房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承诺书

本人己阅读并理解本园区《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管理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购房人姓名/名称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方:

伟岸·博源家居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各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特签定安全协议:

1、甲方作为消防安全的主要管理者,应对乙方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甲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提请消防机关进行处理。

安全检查以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为主。

3、甲方应定期对固定消防设备保养、维护,出现问题及时检修。

4、乙方区域发生火灾消防报警,在房门未能及时打开的情况下,甲方为避免损失扩大,有权以非常手段进入火灾现场,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尽量减少乙方的损失,完成任务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做好善后工作。

5、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转达消防监督部门对消防工作的布署和要求及有关消防工作的各类文件。

转达方式为通告或信件。

6、乙方人员在楼宇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法规,自觉遵守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楼宇内公共部位吸烟。

7、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专门组织的消防安全讲座,以便能够获知消防器材的使用、初期火灾的扑救,火场逃生技巧及报警程序和电话。

8、乙方应爱护楼宇内消防设施,如果由于乙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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