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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物业管理整套文件

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程序

一、办理依据

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济南市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并自分支机构工商登记3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提出分支机构备案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登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网站或)“物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在线填报并打印、盖章;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三)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在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指注册物业管理师)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至少包括企业负责人、工程和会计负责同志);

(六)已经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还应提交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另单独附备案申请表一份,其中

(二)、(三)、(四)、(五)、(六)现场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当场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审查办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受理后,对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出具《济南市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明》。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项目承接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

一、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登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网站(或)“物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在线申报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二、申报材料

(一)《济南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系统打印、盖章);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式三份);

(四)该项目原物业服务合同;

(五)原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关于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说明;

(六)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提交: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2、开标、评标过程报告及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通过协议选聘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交协议选聘过程报告。

以上第

(二)、(四)、(六)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审查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

(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济南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上加盖备案章。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程序

一、申请

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建设单位登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网站(或)“物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在线申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二、申报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书(系统打印、盖章);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土地证明文件;

(五)地名核准文件(标准地名使用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以上第

(二)、(三)、(四)、(五)(六)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审查

县(市)、区房管部门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程序

一、办理依据

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报材料

(一)《济南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请书》(系统打印、盖章);

(二)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立项文件);

(三)地名核准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招标代理委托书及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八)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及情况说明。

以上第

(二)、(三)、(四)、(五)、(六)、(八)、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办理招投标有关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程序

一、办理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登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网站(或)“物业企业网上办事平台”,在线申报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材料

(一)《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书》(系统打印、盖章);

(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项目总平面图;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式四份);

(五)《临时管理规约》(一式二份);

(六)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应注明:

1、项目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清单及产权归属;2、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合同期限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七)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提交:

1、项目招标备案通知;

2、开标、评标过程报告;

3、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提交: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3、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报告;

以上第

(二)、(三)、(七)、(八)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当场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审查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受理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

(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内容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出具《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约定的内容部分加盖备案章。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物业管理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07〕14号),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机制,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管理,规范开发建设单位选聘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个或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经项目所在县(市)区房管部

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开标评标过程报告;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式四份);

(六)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三、经县(市)区房管部门核准,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

服务企业应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县(市)区房管部门核准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书;

(二)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报告;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式四份)。

四、市房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应予以备案,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加盖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用章”。

备案后的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留存市房管部门,三份返还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

五、自2007年8月1日起,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向市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一份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对违反《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擅自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市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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