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作业万科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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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作业万科范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万科建设集团

承包人(全称):

中国第四建筑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国林大厦

  工程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111号

  工程内容:

国林大厦施工工程(包括基础、主体、水暖电的装修、中央空调,具体内容参照工程承保范围),框剪结构(地上20层,地下3层)建筑面积共计11350平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粤JZ

  资金来源:

国家贷款70%自筹资金30%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见附件1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建筑行业相关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叁仟万元(人民币)

  $:

30,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02月25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1113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获得施工许可证及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住  所: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3号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投标文件的其它组成部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补遗书(若有)及与本工程相关的资料文件(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相关行政法规等,包括广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1152号“关于加强项目经理配置管理办法”本工程应设置正项目经理一名:

房屋建筑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副项目经理一名:

房屋建筑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其中三名为专职安全项目经理,需具备B类安全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应执行当前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的应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及广州市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1)若发包人对总承包人就某部工程提出技术要求,应不少于在该部工程实施前7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2)总承包人应在收到技术要求后7个日历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施工方案,发包人于收到后3个日历日内确认,如发包人未及时确认,总承包人有书面方式催要的权利。

(3)如果由于发包人的技术原因及设计图纸的更改等原因,造成总承包人返修、补充施工的,发包人应该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双方协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完整施工图肆份,竣工前提供完整竣工图纸肆份。

如果承包人需要加晒用于施工图纸,可与发包人联系自费加晒。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施工图纸所涉及的一切内容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其它任何地方使用、转让或提供给第三人。

否则承包人应对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发生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照国家监理规范及广州市有关规定,同时依照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相关内容和权利进行工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照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或与发包人另行有约定执行的。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代表

  职权:

负责本项目的全过程的建设管理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发生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且总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场地情况,同意在现有施工场地情况下施工的,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要求;未具备施工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由承包人完成,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此费用不包括工程总造价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临时水、电、电讯线路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接至施工场地内,进场后需双方移交接收,施工用的临时水、电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缴纳,根据实际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水电费用缴纳情况进行协调管理,承包人需按月交纳水、电费用,发包人将以交费单据作为是否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之一。

施工用电费用包括计量费、基本电费。

对分包单位(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临时用水、电灯费用单价,只允许在专业公司单价计费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5%的管理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如果分包方有窃电、水的现象发生,总承包人有权对其经济处罚。

发包人应予认可。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场地平整及障碍物的清除工作可以委托承包人负责。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同时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可利用施工区域周边道路,但不得损坏。

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发包人提供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踏勘现场时在现场指明。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完毕由发包人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接时,应有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桩基施工共同参加,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三天在现场实际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一周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相关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因承包人疏于保护或保护措施不利造成的管线、建筑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在接到发包人设计要求后一周内完成,并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后每月的25日分别提供当月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同时应提供详细的周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当局要求、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和自身安全的需要,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便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约定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现场有已完工成品,承包人有义务应当保护其已完工程成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需要另行支付相关费用,不含电梯。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总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负责做好周密的勘察,提出具体的、可行的、科学的方案措施,对工地现场影响范围的地下管线、道路、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必须采用必要的保护、加固措施,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因保护不利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道路等的清洁,施工过程及交工前现场应达到广州市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工地应达到武清区文明工地的验收标准,施工和生活垃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处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1)与施工相关的公安、城管、环卫、规划测量等各职能部门的手续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

(9.2)总承包单位对发包人发包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对其完成的项目进行成品保护、看管,直至工程施工完工,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3)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分包劳务的应签订分包合同再施工,禁止使用无资质的劳务分包,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所造成承包方拖欠劳务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和细化,使之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同时报送给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

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实施;若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修改完毕。

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后48小时内回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在技术文件中提出的进度计划安排施工进度。

如果发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发包人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及保障措施。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发生重大的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及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推迟,须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工程师同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地下室)、主体、柱、梁板的钢筋、屋面防水、给排水、电气安装及装修。

17.2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应及时对这部分工程进行检验,并且不得无故拖延,隐蔽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须全力配合。

17.3剥露和开口:

承包人应对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剥露和开口,并负责使这部分工程回复原样,而剥露后查明施工符合施工规范及设计规定,发包人则应承担剥露或开口的恢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其金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上。

若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9.2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系统运行调试费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负责在本工程施工至完工验收完毕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承包人方全部人员的安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并承诺不拖延工期。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任何人员伤亡赔偿。

21.总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的整个过程中进入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防护。

相应费用包含投标报价中,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

通用条款补充如下:

紧急补救: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总承包人确认无能为力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工程师可在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暂由发包人支付有关费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由发包人如此完成的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总承包人资费进行,则经与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协议后,工程师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由发包人向总承包人索回或在工程款中扣除。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钢筋、混凝土、木材的市场价格,仅地下室部分按2010年6月份的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上、下浮2%范围内不作调整,超出其范围内的按实际调整;其他部分按2010年3月份的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上、下浮2%范围内不作调整,超出其范围内的按实际调整。

所谓规定价格合同,是指包含合同实施期间投标范围内的施工图纸(含标前会议纪要、补遗书)如内容无变化,其合同总价不得调整(除招标文件、标前会议纪要、补遗书、补充协议书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发生。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发生。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在开工后每月的25日前按实际进度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报送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并作为发包人核准、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之一;承包人及时提交本阶段内完成的工程量(含经监理及发包人最终审核确定的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未经审核确认的变更除外),交监理工程师审核,然后经发包人进行核准,最迟在次月的10日前审核确认完成,此文件将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之一。

如果发包方未能在次月1日前收到准确无误的工程量文件,审核完成期限相应顺延。

25.2工程量的确认(包括签证、变更)要求必须有发包方现场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两人及两人以上签字盖章认可方能生效。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保证金返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有地下室的单体,自开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的65%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之前,承包方向发包方上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施工工程量,由发包方进行工程量核对。

10个工作日内必须核对完毕,如核对后需承包方修改并重新申报或审核准备资料不齐全,工作日相应顺延;核对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必须按时在房管局资金拨付中心办理手续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2)工程主体结构完工经发包人验收后20个日历日内,累计支付工程款至已完工工程总造价的75%,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总造价的85%,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结算事宜并完成竣工备案,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工程总造价的全额有效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累计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如因发包方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竣工备案,拖延超过三个月时,发包方应及时向承包方拨付此项工程款),余留5%工程款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返还工工程总造价3%的工程质保金,二年内全额结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包含在本合同价中,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施工和保护。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质和等级。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质检验报告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等所需文件,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3)随时按发包人要求,在制造、加工、准备地点、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检查。

(4)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5)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国家权威部门所确认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材料复检(见证抽检)证明等相关文件。

(6)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设备等检验结果应以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的现场随机抽样,其检验结果为最终依据。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实施前须提前提供样品,样品的种类、相关技术资料及生产厂家数量等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最终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方能选用,如承包人未经允许自行使用,后果自负。

28.2清除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

对于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设计要求、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请走。

(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认为在下述方面仍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工程,承包人均要无条件进行拆除和重新施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永久设备或工艺;

包含在承包人范围内的,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八、工程变更

(1)合同实施期间发生招标范围内施工图中的变化,按设计变更处理。

变更执行一单一结的原则。

签证、变更单项价格小于2000元的项目不予计算。

(2)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图纸工程实体内容之外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或预算基价中未含而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施工工作。

现场签证必须注明原因、背景、时间、部位、工程量,隐蔽工程必须用图示和图像说明。

现场签证若有费用发生,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市场情况合理提出,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此进行答复,若逾期答复,现场签证自动生效。

(3)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招标范围以外的施工项目或新工作,经发包人确认后按新增项目处理。

如新增项目内容与招标项目不一样的,由承包人参阅相似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施工月份市场信息价、按2010年《广州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广州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广州市装饰装修工程基价》进行报价,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

(4)合同履行期间,如实际发生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取消,以工程洽商形式进行确认,工程量和费用按投标报价中已明确列出的相关项目进行核减,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结算时直接扣减。

若上述取消的项目投标报价中未明确,其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进行计称,其费用确定依据2010年《广州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广州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广州市装饰装修工程基价》和投标当月“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中准价,取费水平按照投标报价水平,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结算时直接扣减。

(5)工程变更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批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作为变更结算依据。

已履行完毕审批手续并已实施的变更或签证,应纳入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6)已履行完毕审批手续且全部完成的单项变更或签证,应在完成当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由发包或设计提出的要求而涉及的签证、变更,按照广州市10定额单独列项全额计取,计在当月上报的月报中。

(7)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共同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机构审核。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叁份。

(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叁套。

(3)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4)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5)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竣工资料(含图纸、图片等),应先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照发包人审核确定后的节点工期要求执行。

33.竣工结算

33.1修改为:

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和工期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1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3.2修改为:

提出审核意见后的10天内,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计公司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全力配合。

33.3修改为:

在双方确认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后,发包人在28天内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人支付至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付款比例。

33.4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协商解决。

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报告确认时间相对顺延。

协商不成再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5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总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按照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工程造价。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约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顺延,由于顺延造成的承包人的人员窝工人工费、机械停滞费与机具租赁费,机械进出场费,承包人所签订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违约金包括承包方管理、办公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但发包人承担的上述费用总数不应超过承包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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