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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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产后产后母婴护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产后母婴机构是指服务对象为刚分娩出院的产妇及其婴儿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包括婴儿的喂养、健康保健和产妇的集中食宿、产后护理、形体恢复等。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开展母婴护理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
第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运营应经有关部门许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以“为产妇提供助其康复的科学服务和良好的环境,指导产妇学习科学喂养和护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五条能活动室在使用时,室温应保持在22℃-26℃,相对湿度在55%-65%,每隔几小时开窗通风一次,每次1分钟,冬季注意保暖,夏季注意降温。
第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需配置的基本设备为:
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经皮胆红素检测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体重计、身长测量仪)、紫外线灯、奶瓶消毒机(符合ISO15883)、电冰箱、洗衣机(可升温至90℃-93℃持续5min功能)、氧气瓶、应急药箱、轮椅车等,此外还应配置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第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并且仅在公共区域、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第八条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人员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
第九条居室应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音控制。
每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只可居住一位产妇。
母亲床单位占地不少于5平方米,婴儿床单位占地不少于2平方米。
每居室还应具备独立的卫生间,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配设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洗漱盆、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换气扇等。
第十条每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夜灯、暖水瓶、面盆、污物桶等。
床头还需要电话与呼叫器,确保每床均能与工作人员随时联系。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房间应增加相应设施和物品如24小时冷热水供应、电视、微波炉(可共用)、电热壶等。
第十一条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物桶、洗手池、消毒设备和防蝇设备等。
厨房应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制设备等。
第十二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内部可以设置医务室、但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配有专职医护人员。
医务室应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及急救药箱、吸氧设备和轮椅车。
第十三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各类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年龄在60周岁以下,文化在高中以上,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行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设立护理、康复、营养、餐饮、消毒、保洁、感染控制、质量管理、市场推广等部门。
从事与母婴护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育婴师证和家政服务师证,并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及考核。
康复、营养、餐饮等部门也应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康复师、营养师、厨师。
第十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明确服务质量管理职能,规定其余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服务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服务部门和服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为产妇及婴儿配备固定的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产妇及新生儿需要并能提供服务项目为原则,建议一名护理员只服务一对母子,最多不得高于三对母子。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用工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并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档案。
第二十二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经常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服务
第二十三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产妇和婴儿的健康状况评估。
应当要求产妇提供分娩时的出院小结,并了解产前记录(如本次妊娠经过,妊娠期胎儿生长发育及其他监测结果)、分娩记录、用药史,特别注意分娩时异常情况及其处理经过,如产时出血多、会阴撕裂等;了解孕期胎儿情况,产程中是否有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出生体重、性别、Apgar评分及出生后即刻的检查结果等。
对于处于传染病传染期的产妇,建议暂不予以收住。
第二十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在接收服务对象入住时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合同,依法维护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和产妇、婴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对婴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
1.婴儿系手腕条,并备注母亲姓名、房间号、婴儿性别等。
便于婴儿的操作前后核对;
2.对父母进行婴儿安全教育。
母婴同室应用安全锁。
有房间号、床号。
3.婴儿床上不放危险物品如锐角玩具等。
4.婴儿护理操作尽可能在母亲的居室内进行,减少母婴分离,降低交叉感染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鼓励产妇多饮水、多吃含纤维素食物,以保持大便通畅。
营养师应根据产妇的身体情况提供科学、合理的、个体化的营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值班、早晚交接班等制度,保证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
夜班值班护理人员必须在值班岗位值守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值班人员唤视时应立即前往探视。
每日晨,夜班值班人员将夜间情况在早交班上报告。
第二十九条产妇护理服务:
1.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每日对产妇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恢复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并做相关记录。
具体内容包括:
1)一般情况: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产后宫缩痛、疲劳、心理、进食等。
体温、脉搏、呼吸应每日测量一次;
2)生殖系统:
每天评估子宫复旧、恶露情况及腹部或会阴伤口情况。
应对宫底高度、恶露的量、颜色、气味情况进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就医。
3)乳房:
包括乳房的类型、乳房分泌情况、乳房肿胀及乳头皲裂等。
2.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仔细评估产妇剖宫产及会阴切口,有无渗血、血肿、水中及感染等。
剖宫产伤口如有异常渗出应及时就医。
应指导产妇在每次如厕后均用清洁温水清洗会阴,如会阴切口感染者应进行常规会阴护理。
3.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协助产妇做好个人卫生及卫生宣教如:
清洗外阴、刷牙、洗脚、洗头、洗澡等。
4.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贯彻“24小时母婴同室”的观念,母亲与婴儿的分离时间不超过1小时,鼓励按需哺乳。
应指导产妇进行正确的母乳喂养,促进母乳喂养成功,争取做到纯母乳喂养以满足新生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及促进产妇康复。
5.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帮助产妇做好乳房护理,促进乳汁分泌,保持乳腺管通畅以减轻乳房肿胀,防止乳汁淤积,预防乳腺炎的发生。
6.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根据产妇个体情况制定出适合、科学的运动方法,以促进产妇腹壁、盆底肌肉张力恢复,防止哺乳后乳房下垂、痔疮、腰骶痛、尿失禁、膀胱直肠膨出及子宫后倾或脱垂。
应指导产妇由弱到强、循序渐进,不要过度疲劳,以达到科学理想的训练效果。
第三十条婴儿护理服务:
1、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指导母亲使用柔软、透气性好、吸水性强的一次性尿布。
婴儿衣服应采用清洁、柔软、透气性好的便于穿脱和不妨碍肢体运动全棉织物。
反对应用蜡烛试的包裹新生儿,婴儿包裹不宜过紧,更不宜用带子捆绑,应保持双下肢屈曲以利髋关节发育。
2、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掌握新儿期生理性特点和常见病理情况,掌握异常和潜在危险状况的识别。
每日对婴儿的生理状况进行测量和评估并做相关记录,如有异常应采用相应的措施或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微量血糖、经皮胆红素测定等,如无好转及时就医。
评估的内容包括:
1、生命体征: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
2、皮肤颜色(黄疸情况)、精神反应
3、前卤、肌张力及活动情况
4、喂养情况及大小便情况
5)体重
6)脐部
7)哭声
8)亲子互动。
3、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严格添加奶粉的指征、帮到新生儿做到纯母乳喂养。
对于不宜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应合理选择用人工喂养,人工喂养时应当做到:
1)奶品种类给予一段配方或高品质的配方奶。
2)奶量:
应根据每个新生儿的体重,天数酌情增减奶量。
做到按需哺乳,满足新生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3)严格对奶瓶、奶头、配奶物品的清洁及消毒配奶。
4、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指导并帮助产妇做好对婴儿的皮肤护理。
应每日为新生儿进行淋浴、脐部护理、臀部护理。
保持清洁皮肤。
干燥,促进血液循环、增进身体的舒适、预防红臀、溃疡、尿布疹和脐部感染的发生。
鼓励母亲在护理人员指导下与居室内进行亲子沐浴。
5、产后母婴机构应指导并帮助产妇每日进行1-2次新生儿抚触护理、以促进婴儿体重的增加和睡眠节律的改变。
帮助婴儿神经系统的发育。
增加婴儿机体的免疫力。
为防止交叉感染,抚触者应洗净双手。
鼓励母亲在护理人员指导下于居室内由亲子操作。
第三十一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嘱产妇按时至指定医疗机构为新生儿进行免疫接种,并对两周后的新生儿加服维生素D及维生素A,预防佝偻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对产妇及其家属开展新生儿喂养及护理知识的宣教和培训,尤其是母乳喂养的宣教和培训服务。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行政、人事、服务、质量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规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根据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汇报应急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鼓励产后母婴康复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每位顾客的服务记录,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服务记录应保留5年,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服务记录应包括产妇及婴儿每日生理情况、护理及保健内容、饮食记录等。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保护顾客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张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内部如有设立医务室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以便对其余各部门进行质量监测及定期质量评估。
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的文件应当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监控设施的影像资料应妥善保管,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未经允许,不得外泄。
第六章卫生、消毒管理
第四十二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感染控制部门应根据机构自身的特点、条件制定卫生及消毒作业文件或作业程序,即SOP,明确不同物品的清洁或消毒方法以及适用于不同服务项目的消毒隔离规范,并严格执行,记录、保存每一灭菌批次的灭菌过程参数。
无相关消毒灭菌条件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可以与有相应资质的消毒机构签署有偿服务协议,对于每一灭菌批次的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对方确认,确保安全。
第四十三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感染控制部门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卫生守则,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
工作人员进入服务区应当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必要时带口罩、穿工作鞋。
护理人员进行各种护理活动前后须进行手卫生如流动水洗双手(六步洗手法)或使用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
第四十四条如发现服务对象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者,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感染控制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上报。
第四十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服务工作。
短期患有感染性疾病的服务人员须暂时调离服务区直至完全康复。
第四十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提供良好的环境,保持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地面无物品的清洁,每日对地面及室内物品湿拭两次,每次至少15分钟,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第四十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保持床单位清洁,必要时及时更换。
间接接触产妇的被芯、枕芯、褥子、床垫等,也应定期更换,至少做到一人一换。
产妇着统一的外衣、外裤,每日更换。
第四十八条婴儿使用的衣服、包袱、小毛巾应保持柔软清洁,一人一套,随脏随换,至少每日更换。
第四十九条餐具和茶具应个人专用,使用完清洁消毒。
毛巾、面盆也应个人专用,经常清洗,居住期满后带走。
坐便器每日清洁,定期消毒。
便盆用后及时倾倒,一用一消毒。
第五十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食堂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生食品、熟制品应认真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储存、防止交叉感染。
如自身不具备有餐饮条件须由其他单位供应的,相应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该食物中存在易腐食品如加工食品、奶制品等相应单位应采取冷链物流。
对于提供食物添加物如月子汤、月子水的其他单位,也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应严防食物中毒,每天对荤、素食品进行留样,并保留24小时。
厨师应持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
食堂工作人员如检出有禁忌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皮肤病、肠道病、伤寒等)者必须调离。
第五十一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建议尽量减少亲友探视,规定每日探视人员的出入登记。
在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可以执行禁止探访制度。
对探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清洁措施,如测量体温、洗手、带口罩等卫生措施,并对探视人员进行健康询问,如有患有呼吸道、皮肤粘膜、肠胃道传染性疾病者不得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