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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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完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国家能源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备案。
其他电力企业向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
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同时报备。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先通过预案报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写《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应急预案目录、形式评审表、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预案报备管理系统对电力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予以备案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在系统内进行通知,并说明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接到予以备案的通知后,应当将以下材料刻盘送至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目录;
(三)应急预案外部评审专家意见及专家组组长复核意见;
(四)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及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对予以备案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填写《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五章预案培训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可通过编发培训材料、聘请教师组织专题培训、开发安全培训平台、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进行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
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应急预案的处置程序及措施、联系方式等应当制作成牌板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当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第六章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电力企业组织开展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前,应将演练计划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电力企业在组织外部评审前,应开展应急预案桌面演练工作,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应编制演练脚本。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七章预案修订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关键要素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与公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
仅涉及一般要素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可以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四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不定期督查和重点抽查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情况。
对评审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发现弄虚作假的,则撤销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
这些要素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
(三)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
这些要素不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第四十二条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