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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新实施相关政策法规2015年2月26日一新颁法律法规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自年月日起施行商标法商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保险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证券法证券法等等年月日二相关部门规章(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8月27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三相关地方政策(摘编)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14号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鄂建办2014176号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号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暂行规定市城建委关于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知武城建市城建委关于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知武城建2014282号号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年10月月13日日市城建委关于执行新修订的市城建委关于执行新修订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使用配套用表的通知使用配套用表的通知武城武城建建201499号号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武城建2013269号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449号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城建201430号号市城建委关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空作业吊篮实施安装检验检测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空作业吊篮实施安装检验检测的通知2014年年7月月21日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武城建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武城建201424号号四法规政策要点摘编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3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

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

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重点条文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4.2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三、落实三、落实“三个必须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责新法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

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

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4.3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的公告(2014年第年第114号号)2014-11-03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4.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4.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变化一: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增减,但标准适当提高考核指标上:

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适当提高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明确了对注册建造师等级、数量及专业的要求。

关于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要求,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各类别的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此外,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段时间舆论对于取消注册建造师制度的疑虑。

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

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专业性的要求。

增加了对持证上岗人员的要求。

取消了对“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这两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关于专业承包资质关于专业承包资质此次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

首先,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取消;其次,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最后,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了调整。

取消了1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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