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文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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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文稿.ppt

常见的采购模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采购;(6)租赁;(7)拍卖;(8)其他。

一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1.鲁布革经验引水隧道标底1.4亿日本大成684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2.招标投标现状

(1)法律体制基本建成工程类招标投标工程类招标投标1010部部货物类招标投标货物类招标投标4+x4+x部部服务类招标投标服务类招标投标-4+x+2+2+3-4+x+2+2+3招标范围、招标方案核准、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招标范围、招标方案核准、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行政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行政监督其他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合同、担保、建筑法、投资管理、利用外资政府采购、合同、担保、建筑法、投资管理、利用外资

(2)招标投标活动混乱假招标串标挂靠经济犯罪(3)原因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行政监督不力制度不完善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分内容扩大化1.招标范围与政府采购矛盾特殊情况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招标范围扩大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保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市政科、教、文体育、旅游卫生、福利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其他能源工程建设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政府采购的矛盾明确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釆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可不招标的情况增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

(二)因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四)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以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以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2招标投标资格管理

(1)招标人资格管理招标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工办法由国务院人力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工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2)投标人资格管理法定单位资质管理未涉及投标人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1)分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2)行政监督权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秘。

(3)行政权力的约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4投标与评标

(1)投标的撤回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标底的作用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招标人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3)否决投标(废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4)中标人的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末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5)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5违法行为的认定

(1)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投标人串通投标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或者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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