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器检定检查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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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检定检查技术规范
1.用詞定義
1.1衡器(weighinginstrument)
利用作用於物體上的重力來測定該物體質量的計量儀器。
衡器也可以用於測定作為質量函數的其它量值、數量、參數或特性。
按照操作方式,衡器分為自動衡器和非自動衡器。
1.2非自動衡器(nonautomaticweighinginstrument)
在衡量過程中需要人員操作,例如向承載器加放或卸去載荷或取得衡量結果的衡器。
衡器能以指示的或列印的方式直接觀察其衡量結果,均用「示值」一詞來表述。
依衡量方式區分為靜態及動態兩種。
1.2.1非自動指示的衡器(non-self-indicatinginstrument)
完全靠人員操作來取得平衡位置的衡器。
1.2.2計價衡器(price-computinginstrument)
根據所指示的質量與單價,計算應付價款的衡器。
1.2.3固定地秤(fixedweighbridge)
為一固定於地面之常設性而不可移動之非自動衡器,將待測物靜止於承載器上,以量測待測物之重量。
1.2.4活動地秤(portableweighbridge)
為一可攜帶式秤重磅片,直接鋪設於地面上,將車輛靜止於磅片上,以量測車輛各輪(軸)之承載重量,並以累計求出車輛之總重。
1.3自動衡器(automaticweighinginstrument)
在衡量過程中無需藉由人員操作,而是經由預置自動化的程式設計來取得衡量結果的衡器。
1.3.1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discontinuoustotalizingautomaticweighinginstrument)
將大量物料區分成若干散裝負載,先後衡量每一散裝負載,以總計其物料結果及運送散裝負載至一定容積內之自動衡器。
(如現行所稱之槽秤)
1.3.2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automaticgravimetricfillingweighinginstrument)
透過自動衡量把散裝物料,以預定且固定質量之產品裝入容器之衡器,其包括一或多個連結一個或以上衡量單元之自動供料裝置、以及適當之控制與卸料裝置。
1.4電子式衡器(electronicinstrument)
裝有電子裝置的衡器。
1.5秤量(weighingcapacity)
1.5.1最大秤量(maximumcapacity,Max)
不計加法扣重在內的最大秤重能力。
1.5.2最小秤量(minimumcapacity,Min)
載荷少於該值時,衡量結果可能發生過大的相對誤差。
1.5.3秤量範圍(weighingrange)
最小秤量與最大秤量之間的範圍。
1.6標尺分度(scaledivisions)
1.6.1實際標尺分度值(d)(actualscaleinterval)
係指連續兩個刻線對應值之差或連續兩個示值之差,以質量單位表示的值。
1.6.2檢定標尺分度值(e)(verificationscaleinterval)
用於對衡器分級和檢定時,以質量單位表示的值。
1.6.3檢定標尺分度數(單一標尺分度值的衡器)(numberofverificationscaleintervals)
最大秤量與檢定標尺分度值之商:
n=Max/e
1.6.4多分度值衡器(multi-intervalinstrument)
衡器有一個秤量範圍,將此範圍按分度值的不同分成幾個局部秤量範圍。
局部秤量範圍是根據所加載荷的增減而自動確定的。
1.6.5多範圍衡器(multiplerangeinstrument)
衡器具有兩個或多個量測範圍,每個範圍對於相同的承載器來說,都具有不同的最大秤量和不同的標尺分度值,其範圍從零到該範圍的最大秤量。
1.7扣重裝置(taredevice)
承載器上有載荷時,將示值歸零的裝置,包括:
-不改變淨重的秤量範圍(加法扣重裝置),或
-減少淨重的秤量範圍(減法扣重裝置)。
1.8輔助指示裝置(auxiliaryindicatingdevices)
1.8.1游碼(rider)
一種可分離放置在與橫樑連成一體的分度尺上或橫樑本身上,並可沿其移動的小法碼。
1.8.2讀數內插裝置(游標或副尺)(deviceforinterpolationofreading,vernierornonius)
與指示元件連接,無須特別調整,便可對衡器的標尺再細分的裝置。
1.8.3補充指示裝置(complementaryindicatingdevice)
一種可調整裝置,能估算出對應於標尺標記與指示元件間距之數值(以質量為單位)。
1.8.4具有可區別標尺分度的指示裝置(indicatingdevicewithadifferentiatedscaledivision)
小數點後面最後一位數字可明顯的與其它數字區別的指示裝置。
1.9模擬荷重方式(Build-upsystem)
以特定裝置(例如油壓機)產生負載秤量之荷重,並利用力量傳感器量測與輸出該荷重值之測試方式。
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檢定、檢查非自動衡器、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及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以下簡稱衡器)。
但不適用於動態衡量之非自動衡器。
3.計量要求及構造
3.1準確度等級
除固定地秤外之非自動衡器之檢定標尺分度值、檢定標尺分度數和最小秤量,應參照表1。
表1
準確度
等級
檢定標尺分度值
e
檢定標尺分度數
n=Max/e
最小秤量Min
(下限)
最小
最大
特等
0.001g
e
50000
-
100e
高等
0.001g
e
0.05g
0.1g
e
100
5000
100000
100000
20e
50e
中等
0.1g
e
2g
5g
e
100
500
10000
10000
20e
20e
普通
5g
e
100
1000
10e
準確度等級符號為任何形狀的橢圓,或用兩個半圓連接的兩條平行線,都是允許的。
不准使用圓。
3.2衡器應於明顯之處標示下列事項:
(1)器號。
(2)檢定標尺分度值(e=)。
(3)最大秤量(Max)。
(4)最小秤量(Min)。
(5)製造業者之名稱;屬進口者,應加標示輸入業者之名稱,但重新檢定確無上述標示者,應標示其修理業者之名稱。
(6)使用電源之衡器應標示電壓、電流及頻率(直流電免標示頻率)。
(7)準確度等級(但固定地秤、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及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免標示)。
(8)實際標尺分度值(d=)(若d<e時)。
(9)原產地。
前項各款之標示,應以直接或牢固密合,且不易磨滅之方式為之。
多分度值衡器之最大秤量、最小秤量及檢定標尺分度值之標示,舉例如下:
Max3/6/15kg
Min20g
e=1/2/5g
多範圍衡器之最大秤量、最小秤量及檢定標尺分度值之標示,舉例如下:
W1:
Max3kgMin20ge=1g
W2:
Max6kgMin40ge=2g
W3:
Max15kgMin100ge=5g。
3.3衡器之檢定標尺分度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3.3.1非自動衡器具增錘盤、可撥動游錘尺桿之機械式或電子式者,其檢定標尺分度數應在1000以上;而具度盤指針指示或游錘的簡單桿秤,其檢定標尺分度數應在200以上。
3.3.2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之檢定標尺分度數應在200以上。
3.3.3固定地秤之檢定標尺分度數應在1000以上。
3.3.4活動地秤之檢定標尺分度數應在100以上。
3.3.5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之檢定標尺分度數應在1000以上。
3.4衡器裝有水平器者,應裝於容易觀察之處。
3.5機械式衡器之分度板或分度盤應安裝牢固,不得鬆動或變形。
3.6使用增錘之機械式衡器,增錘之質量與標示量之比應為1/5、1/10、1/50、1/100、1/200等比例,並應於分度尺及增錘上分別標明之。
3.7使用增錘、游錘之機械式衡器,其增錘盤及分度尺應標示同一器號。
3.8鑄鐵製成之秤錘及增錘,應預留孔,以填崁易於鏨印之金屬。
3.9固定地秤如無法依所申請之最大秤量施以檢定,則以實際之最大負載秤量為其最大秤量。
3.10錘繩不得用金屬製成。
3.11檢定標尺分度值
各種型式衡器之檢定標尺分度值參照表2
表2
衡器型式
標尺分度值
有分度、無輔助指示裝置
e=d
有分度、有輔助指示裝置
e由製造業者依據第3.1節和第3.12.2節要求選定
無分度
e由製造業者依據第3.1節要求選定
3.12輔助指示裝置之附加要求
3.12.1型式與應用
僅第
級和第
級衡器可安裝具有游碼裝置、讀數內插裝置、補充指示裝置或具有可區別標尺分度指示裝置等其中一種輔助指示裝置。
前項裝置只允許用於小數點之後。
多分度值衡器不得裝有輔助指示裝置。
3.12.2檢定標尺分度值
檢定標尺分度值e由下式決定:
de=10kkg,k為正或負的整數,或者為零
但d<1mg之第
級衡器不在此限,舉例e=1mg衡器如表3b:
表3a
d=
0.1g
0.2g
0.5g
e=
1g
1g
1g
e=
10d
5d
2d
表3b
d=
0.01mg
0.02mg
0.05mg
<0.01mg
e=
1mg
1mg
1mg
1mg
e=
100d
50d
20d
>100d
3.12.3最小秤量
衡器之最小秤量應依據第3.1節表1之要求,但在表中最後一欄(最小秤量)中,檢定標尺分度值e改由實際標尺分度值d代替。
3.12.4檢定標尺分度數之最小數目
d<0.1mg之第
級衡器,n值得小於50000。
3.13多分度值衡器之附加要求
3.13.1局部秤量範圍
每個局部秤量範圍(下標i=1,2,…)規定為:
檢定標尺分度值ei,ei+1>ei,
最大秤量Maxi
最小秤量Mini=Maxi-1(若i=1,則最小秤量為Min1=Min)。
對於每個局部秤量範圍,檢定標尺分度數ni等於:
ni=Maxi/ei
3.13.2準確度等級
對於多分度值衡器之準確等級,其每個局部秤量範圍中的ei和ni,以及Mini應符合第3.1節表1之要求。
3.13.3局部秤量範圍之最大秤量
依據衡器之準確度等級,除最後局部秤量範圍外,應符合表4之要求:
表4
準確度等級
Maxi/ei+1
50000
5000
500
50
3.14多範圍衡器之附加要求
3.14.1在多範圍衡器中,檢定標尺分度值為e1、e2、…、er,且e1應指明相對應的最小秤量(Min)、檢定標尺分度數(n)和最大秤量(Max)。
3.14.2多範圍衡器每一量程基本上視為一個單範圍的衡器。
4.檢定、檢查與公差
4.1檢定設備:
須具追溯性。
(1)檢定衡器用之標準法碼誤差,應不大於衡器相對應秤量公差的1/3。
(2)檢定最大秤量10t以上之固定地秤,至少應備置10t標準法碼。
(3)檢定活動地秤得使用經適當評估之模擬荷重方式為之。
4.2衡器(懸掛式者除外)之檢定應於穩固之水平處行之。
4.3衡器與所附其他裝置,非整體組合無法檢定者,應予整體檢定之。
4.4衡器有二個以上質量指示機構者,其各器示值之差,均應在檢定公差1/3以下。
4.5衡器累計指示器之誤差,不得超過各次檢定公差之和。
4.6衡器有休止裝置者,休止前後指示值之差,不得超過檢定公差。
4.7電子式衡器之負載秤量超過最大秤量加9倍檢定標尺分度值時,其顯示器應無數字顯示。
但不包括固定地秤、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及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
4.8衡器之計量單位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主,並得以其他單位為輔(如有併用台斤、台兩和台錢等單位時,其單位間之換算如下:
1台斤=0.6kg、1台兩=37.5g、1台斤=16台兩、1台兩=10台錢。
)。
4.9計價衡器之應付價款分度值應為1元,其總價數字顯示應符合單價及其重量顯示之乘數運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4.10電子式固定地秤檢定時,應停止使用自動歸零裝置。
4.11除活動地秤外之衡器,其檢定應以法碼行之。
4.11.1非自動衡器負載秤量超過10t時,得以實重之物品代替法碼並逐次導引行之。
4.11.2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之檢定超過1/2最大秤量或1t之負載秤量時,得以實重之物品代替法碼並逐次導引行之。
4.12檢定固定地秤超過10t時,應由申請人或使用者自備法碼或實重物品。
4.13衡量檢定
本檢定為測試衡器在幾個負載秤量的衡量性能,其各次器差均不得超過檢定公差。
4.13.1固定地秤及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之衡量檢定應選擇5個不同負載秤量逐次施檢之,其中應包括最大秤量及其10%以下等兩個負載秤量。
最大秤量之檢定應依衡器標示之最大秤量施檢之。
4.13.2非自動衡器之衡量檢定,應選擇3個以上不同負載秤量逐次施檢之,負載秤量的增加和移除應循序遞增和遞減,負載秤量應包括最大秤量。
但不包括活動地秤及固定地秤。
4.13.3活動地秤之衡量檢定應選擇5個不同負載秤量逐次施檢之,負載秤量的增加和移除應循序遞增和遞減。
其選用負載秤量的原則如下:
(1)負載秤量必須在衡器的最小到最大秤量之間,以接近相等的間隔分布
。
(2)包括在公差變化處的負載秤量,對於具有部分衡量範圍的多分度值衡器,必須包括所有的公差變化處
。
(3)不要選擇在標尺分度值改變處的負載秤量,建議使用比此點小5e的負載秤量。
(4)若在最大秤量處測試會超過讀數時,建議使用比最大秤量小5e的負載秤量。
4.13.4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之衡量檢定,應選擇3個以上不同負載秤量逐次施檢之,其中應包括最大秤量。
4.14偏載檢定
本檢定為測試衡器之承載器不同位置之衡量性能,其各次器差均不得超過檢定公差。
當承載器的面積過小,無法將足量之檢定負載放置於檢定位置時,得減少檢定負載,或減少檢定位置。
懸掛式非自動衡器免施檢之。
4.14.1除固定地秤及活動地秤外之非自動衡器之偏載檢定,以1/4以上最大秤量之負載秤量,依圖1之位置分別置於承載器上。
圖1
4.14.2固定地秤之偏載檢定,以下列兩種方式擇一施檢之:
(1)以1/4以上最大秤量之負載秤量,依圖2之位置分別置於承載器上。
圖2
(2)以1/3以上最大秤量之負載秤量,依圖3之位置分別置於承載器上。
圖3
4.14.3活動地秤之偏載檢定,以最大秤量之1/3之負載秤量,依圖4之位置分別置於承載器上。
圖4
4.15重複性檢定
本檢定為測試衡器對同一負載秤量多次衡量之性能,多次衡量所得結果之差,均不得超過檢定公差。
4.15.1活動地秤之重複性檢定,以接近第二個公差之變化點為負載秤量,若衡器沒有第二個公差之變化點,則以最大秤量的2/3作為負載秤量。
4.15.2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之重複性檢定,以設定裝料重量為負載秤量,若無設定裝料重量,則以最大秤量的2/3作為負載秤量。
4.16衡器之檢定公差為正負差,其規定如下:
4.16.1除固定地秤外之非自動衡器之公差參照表5。
表5
檢定公差
以檢定標尺分度值e表示的載荷m
±0.5e
0
m
50000
0
m
5000
0
m
500
0
m
50
±1.0e
50000<m
200000
5000<m
20000
500<m
2000
50<m
200
±1.5e
200000<m
20000<m
100000
2000<m
10000
200<m
1000
4.16.2固定地秤之公差為負載秤量之1/1000。
但負載秤量之1/1000小於檢定標尺分度值時,以其檢定標尺分度值為公差。
4.16.3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之公差為負載秤量之1/200。
但負載秤量之1/200小於檢定標尺分度值時,以其檢定標尺分度值為公差。
4.16.4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之公差參照表6。
表6
檢定
公差
以檢定標尺分度值e表示的載荷m
±0.5e
0
m
500
±1.0e
500<m
2000
±1.5e
2000<m
4.16.5增錘之公差參照表7。
表7
實重
公差
小於20g者
實重之1/2000
小於100g者
實重之1/3000
100g以上者
實重之1/5000
4.16.6秤錘公差為其實重之1/1000。
4.17衡器之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2倍。
4.18固定地秤、活動地秤、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及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1年止。
5.檢定合格印證
5.1衡器應預留檢定合格印證位置,預留尺寸如下:
(1)除地秤外,黏貼檢定合格單者應預留30mmx20mm
(2)黏貼檢定合格單之地秤應預留80mmx40mm
(3)鏨印檢定合格印證者應預留10mmx10mm
5.2衡器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如下:
5.2.1非自動衡器:
5.2.1.1機械式者:
(1)具度盤指針指示者,應於刻度盤固定用螺絲上黏貼檢定合格單。
(2)具增錘盤、可撥動游錘尺桿者,應將「
」字鏨於秤桿末端標示秤量處之側、游錘之側面、銅增錘之頂面、鐵增錘之側面、增錘盤標示器號處之上方,並於秤體明顯處加貼檢定合格單。
(3)具游錘簡單桿秤者,應將「
」字鏨於支點之側及秤錘頂面。
(4)固定地秤:
應將「
」字鏨於秤桿之末端標示秤量處之側、副秤桿之末端、游錘之側面及掛錘之頂面,並於秤體明顯處加貼檢定合格單。
5.2.1.2電子式者:
應於秤體明顯處黏貼檢定合格單;具計價功能者,應於本體外殼開啟處,另予附加封印。
5.2.1.3固定地秤及活動地秤經檢定合格後,應發給檢定合格證書。
5.2.2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
5.2.2.1機械式者:
應將「
」字鏨於秤桿之末端標示秤量處之側、副秤桿之末端、游錘之側面及掛錘之頂面;並於秤體明顯處加貼檢定合格單。
5.2.2.2電子式者:
應於標示總秤量處之側或器號處之側黏貼檢定合格單。
5.2.3增錘:
將「
」字鏨於增錘之頂面或於鐵法碼之封鎖銅螺絲上。
5.2.4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
應於秤體明顯處黏貼檢定合格單。
6.實施日期
6.1本版次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施行,但於本版次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初次檢定之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及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應於103年12月31日前申請重新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