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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全员安全培训教案

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案

(机电部分)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2011年10月21日

第一部分、矿井概况、煤矿工人入井须知;安全乘车与行走

一、矿井概况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78万吨/年;相对瓦斯涌出量4.84m3/t,绝对瓦斯涌出量7.72m3/min为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为非突出矿井;矿井正常涌水量70m3/h,最大涌水量105m3/h,实际涌水量约13m3/h;矿井采用两斜两立单水平上下山开拓,目前矿井有两个采面,西二采区的12240工作面和西四采区的14130工作面,均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开采,一次采全高炮采低位放顶煤开采工艺;主斜井斜长586m,敷设一部DPC80-35-2×355S型强力胶带输送机运输原煤,副斜井689m,采用2JK-2.5型提升机串车提升;矿井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风,主、副井进风,风井回风。

矿井总进风量为3000m3/min(参考数据),矿井总回风量为3200m3/min(参考数据);西二风井井径3.5m,井深124m,安装有两台FBCDZNO-19型轴流对旋式风机。

西四风井井径3.5m,井深146m,安装两台FBCDZNO-20型轴流对旋式风机;地面安装有两台LGFD110/315J型(20m3)螺杆空压机;井下中央泵房装备MD155-30×8型离心式水泵三台,井底水仓总容量1148m3,西二采区泵房装备MD46-30×4型离心式水泵三台;调度室安装KJ95N型瓦斯监控系统、KTJ4H型调度通讯系统、KJ69A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劳动定员:

六点班279人,两点班199人、十点班189人(实际:

);矿井双回路供电,两趟6KV电缆线路直接入井(33板、27板)

二、入井须知

入井应具备的条件:

1、成年男性人,《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矿山企

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2、强健的体魄,井下作业处在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之中,

要求作业人员对周围环境的变化有敏锐机智的反应能力;身体部位要有适应和抵抗能力,动作灵活,要有健康的心肺功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四条规定,新工人入矿之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安全培训合格,《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规定:

煤矿企

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4、了解本矿井的基本情况,

(1)、矿井的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及通讯方式。

(2)、本矿井灾害应急预案中井下各个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入井前的准备:

1、入井前要吃饱、睡足、休息好、体力不足或精神不振时,易发生事故。

2、严格遵守“三禁止”入井,严禁喝酒,严禁穿化纤衣服和严禁带烟火和点火物品入井。

3、严格遵守“三戴”入井必须戴安全帽、戴矿灯和随身携带自救器。

4、按时参加班前会,明确工作地点、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了解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和应对措施。

5、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清点制度。

安全乘车须知:

1、乘罐时要听从指挥、排队上下,不能打闹、抢下抢上。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厢之间搭乘;

5、严禁超员乘坐;

6、车辆掉道时,必须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安全注意事项:

1、熟悉安全出口、路标和避灾路线。

2、熟悉井下信号。

第二部分、自救器、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现场演示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我矿所用自救器为隔离(绝)式自救器,隔离(绝)式自救器有化学氧(自生氧)和压缩氧二种。

我们以ZYH15型化学氧自救器为例:

1、用途:

化学氧自救器是一种由于灾害引起的大气污染和缺氧时,提供给人们清新的呼吸气体,作为逃离灾区或进行一般事故工作的仪器,它主要用于煤矿采掘工作中发生瓦斯爆炸、火灾和瓦斯突出等自然灾害时,作为工人逃生的自救仪器,在其它地下工程、化学环卫工程和有可能出现有毒气体和窒息环境进行作业的工程和厂矿都有广泛的使用意义。

2、工作原理及结构:

化学氧自救器呼吸气路为循环式闭路呼吸系统,即呼出气体进入生养药罐,药罐发生的氧气进入气囊储存起来,吸气时直接吸入气囊中的氧气,气流在呼吸系统中绕行一周,与外界空气完全隔绝,所以这种自救器也叫隔离式自救器。

人佩戴上自救器后,呼吸时气体经过口具、呼吸软管、呼气阀、呼气软管、呼气导管进入药罐,呼出气中的水气、CO2与药罐体内的生养剂作用产生大量O2进入气囊储存起来,吸气时,在肺部负压作用下,将吸气阀打开,气囊中的O2经吸气阀、呼吸软管、口具进入肺部,完成了整个呼吸循环。

当生养剂产生的O2超出人体的耗氧量时,进入气囊的O2越积越多,逐渐膨胀,内压逐渐增大,达到规定气压时,气囊内的尼龙绳便拉开排气阀的阀门,排除多余气体,保证呼吸正常进行,由于多余气体被排出,气囊内压减小,排气阀门自动关闭,避免浪费O2,保证使用时间。

结构:

鼻夹组、口具组、启动器、上隔板、药罐、生氧器、下底盖、气囊、排气阀门。

3、佩带步骤:

(1)扯下保护带;

(2)用拇指掀起红色扳手,拉断封印条;

(3)揭开上外壳;

(4)抓住头带,取出呼吸保护器,丢掉下外壳;

(5)用手拉启动器的启动环,待气囊鼓起,若受外力作用不能正常启动时,可用嘴吹鼓气囊;

(6)取下矿帽,佩带头带,将口具含入口中,口具片置于唇齿之间,牙齿紧紧咬住牙垫,然后夹好鼻夹,戴上矿帽,撤出灾区。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现场演示

1、使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时,应手提灭火器的提把,迅速赶到着火处。

2、在距离起火点5米左右处,放下灭火器。

在室外使用时,应占据上风方向。

3、使用前,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

4、如使用的是内装式或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应先拔下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用力压下压把,干粉便会从喷嘴喷射出来。

5、如使用的是外置式干粉灭火器,则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提起提环,握住提柄,干粉便会从喷嘴喷射出来。

6、用干粉灭火器扑救流散液体火灾时,应从火焰侧面。

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快速推进,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7、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亦应从火焰侧面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扫射。

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应迅速向前,将余火全部扑灭。

灭火时应注意不要把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防干粉气流的冲击力使油液飞溅,引起火势扩大,造成灭火困难。

8、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使灭火器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左右扫射,并应尽量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酒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把火全部扑灭。

9、使用干粉灭火器应注意灭火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直立状态,不得横卧或颠倒使用,否则不能喷粉;同时注意干粉灭火器灭火后防止复燃,因为干粉灭火器的冷却作用甚微,在着火点存在着炽热物的条件下,灭火后易产生复燃。

第三部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等等。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念•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律体系主要由一下四部分组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四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1、法律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等。

 2、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主要有各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煤炭条例》、《河南省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

 4、规章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规章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二、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

1、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煤矿职工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洪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2)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遇险停、撤权

 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5)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伤,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2、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煤矿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煤矿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

第四(五)部分、机电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各

各种操作规程及其注意事项

机电管理相关管理制度

井下机电设备的“四检”制度

第一节井下机电设备的“四检”制度

第一条班检

 1、由生产班长负责,各工种岗位司机和维护工,根据班检内容和上一级遗留的主要问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处理和试运转,设备正常运转后,由班长下令开机生产(时间0.5~1小时)。

 2、设备在正常运行中,司机和维护工要随时观察设备的温升是否正常,声响是否正常,如发现或听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不许“带病”运行。

第二条日检

 1、由各队机电副队长(机电工长,以下同)组织,检修班班长级各包机组组长负责,检修班人员根据设备的日检内容和生产班发现的问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2、检修班的时间是6~8小时,任何人不得随意取消或压缩检修内容,

 3、日检班内容在检修前,由检修班长详细安排,做到岗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日检工作完成后由各队机电副队长或队技术员负责验收,确认无问题后,在检修班报上签字。

 5、日检记录每班报坑口和矿机电科。

第三条旬检

 由各队机电副队长负责,根据旬检内容和本旬内设备运行、日检中发现而未处理的问题,由各队技术副队长提出检修内容,对工作面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修。

第四条月检

 由机电科分管科长及井口机电主任组织,各队队长负责,根据月检内容和本月内设备运行、检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设备进行全面深入的检修。

第五条检修验收

 1、验收标准:

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化》、《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机电设备“四检”内容进行验收。

 2、验收人员:

班检由本班班长级岗位司机负责。

日检由各队机电副队长和检修班长及第一生产班长负责。

旬检由机电副队长和检修班班长负责。

月检由坑口机电副主任和各队队长负责。

 3、验收方法:

在检修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验收人员顺序到各检修点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确认检修合格后,检修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凡发现检修不合格应及时处理,因检修不合格影响出煤的,要对检修班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

 1、设备经“四检”后,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达90%以上。

 2、检修后,在第一生产班发生因检修质量而造成的故障,要追究检修班的责任。

 3、因验收人员不负责任,检修完毕后生产中发生设备故障同时要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

 4、各队技术副队长负责建立检修记录,检修班主要检修情况由检修班长按时记入检修班报。

 5、机电科综采技术组及时把检修内容填入设备的技术档案。

 6、机电科要不定期抽查“四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取消、挪移或压缩检修时间等,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1、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消灭井下电气设备失爆、不完好现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电气安全规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将检查合格后的防爆标志贴于防爆设备内腔的显要位置,入井前设备租赁站进行验证,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3、矿属各单位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气维修工专人进行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高压设备的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实行包机负责。

4、使用普通型电气仪表在井下检修、测量时,必须有瓦检员配合,测出使用地点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使用。

5、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矿机电科、专业防爆检查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按矿相应规定进行考核,跟班维修工每班都要对自己所管辖的电气设备检查有无失爆和不完好情况,并做到及时处理。

6、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各类电气设备,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不准检修搬迁。

7、井下各种电气设备都应设标志牌,标志牌上写明该电气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容量、用途、维修人等,高压电气设备上要悬挂“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8、对设有各种电气保护的电气设备,不得将保护私自甩掉,对各种保护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保护系统的灵敏度是否完好,并将试验结果填写在记录本上,否则按有关规定考核。

9、在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更换后,必须由原使用单位升井后交租赁站,租赁站安排检修,并重新登记建帐,在井下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并悬挂“备用”挂牌。

10、对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均不得受淋水,易撞击等现象,否则应采取措施方可使用。

11、新安装的设备除遵循以上制度外,安装完毕后须经矿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12、违反本制度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均按矿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电缆的维护和管理制度

1.电缆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工作

(1)移动设备所用电缆的管理和维护,应专职到个人并应班班检查维护。

在采掘工作面附近,电缆的超长部分应呈S形挂好,不准在带电情况下盘圈或盘8字形放置(采煤机电缆车上的除外),并应严防炮进、碴砸或受外力拉坏等。

(2)低压电网中的防爆接线盒,应由专人每月进行一次清理检查。

特别是接线端子的连接情况,应注意检查有无松动现象,防止过热烧毁。

(3)电缆的悬挂情况应由专职人员每日巡回检查一次。

有顶板冒落危险或巷道侧压力过大的地区,专职维护人员应及时将电缆放落到底板上并妥善覆盖,防止电缆受损。

(4)高压铠装电缆的金属铠装,如有断裂应及时绑扎。

高压电缆在巷道中跨越电机车架线时,该电缆的跨越部分应加橡胶物覆盖,防止架线火花灼伤电缆铠装。

电缆线路穿过淋水区时,不应设有接线盒;如有接线盒时,应严密遮盖,并由专职人员每日检查一次。

(5)主井井筒中的电缆(包括信号电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至少应有两人进行,每日至少检查一次。

固定电缆的卡子松动或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2.电缆的定期检查与试验

(1)每季度检查一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每周由专责电工检查一次悬挂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

(2)每月检查一次移动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的绝缘。

(3)每年进行一次高压电缆泄漏和耐压试验。

(4)供电专职人员(电气管理小组)应与生产单位的维修人员一起,对正常生产采区的电缆的负荷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新采区投产时,应跟班进行全面的负荷测定,以保证电缆的可靠性。

(5)在巷道整修,粉刷和冲洗时,一定要将电缆线路从电缆钩上落下,并平整地放在底板一角,用专用木槽或铁槽保护,以防电缆损坏。

(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各矿机电部门必须建立电缆管理组,负责对全矿低压橡套电缆(4mm2以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发放、领取、修补和试验,做到条条电缆有编号。

对运行中的电缆,各使用单位也应指定专人负责。

(7)因电缆在运行中损坏而需要更换电缆时,可重新领取电缆,但事后必须分析、查明原因并找出责任者。

无故损坏者,应按制度赔偿。

在生产单位所在地区结束生产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电缆随同设备一起回收升井,如数交还专管小组,并由专管小组验收。

如发现电缆严重损坏。

无故丢失或无故割断,必须追查原因,找出责任者,按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8)因生产上需要,用电负荷增加或因生产地区衔接而需要增加电缆时,必须由电气管理人员做出设计,经机电科审批机电矿长后才能从电缆组处领取电缆。

(9)对井下电缆,除要进行预防性试验检查制度外,还应执行挂牌制度,以便识别和管理。

挂牌的地点有:

下井电缆进入井筒转角的部位;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进线和出线;主要运输大巷中电缆的分支处;井下机电硐室的高压电缆进线与出线。

电缆标志牌应注明:

电缆的型号、规格;电缆的长度、用途及维护人。

(10)电缆组供电系统图和设备、电缆的图牌板都应标明各条电缆的现状,并应根据生产情况的变动,随变随换,做到反映真实、准确。

维修电工、提升机司机、空压机司机、金属电焊切割工操作规程

一、维修电工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采掘维修电工必须持合格证上岗作业。

2).采掘维修电工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3).采掘维修电工必须熟悉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分布、设备性能及电缆与设备的运行状况。

4).采掘维修电工必须忠于职守,精心维护,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5).采掘维修电工必须清楚矿井及采掘巷道布置、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和瓦斯浓度,并熟悉出现事故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2、操作前准备工作

1).准备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表及工作中应用的其它用具。

2).办理计划中的停电审批单、高压停电工作票,与通风部门联系安排瓦斯测试事项。

3).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弄清前一班遗留的问题,安排本班工作计划。

3、操作程序

1).接班后对维护地区内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电缆吊挂及保护设施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2).巡检中发现设备失爆、保护失灵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停止运行,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3).在采掘区内检查电气设备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⑴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风流中,方可停电打开低压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目视检查,使用电工仪表测试,用导体对地放电。

⑵检查高压设备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切断前一级开关电源后再进行工作。

⑶在有瓦斯突出或瓦斯喷出危险的巷道内打开设备盖检查时,必须切断前级电源开关再进行检查。

4).从事检修工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前一级开关电源,实行机械闭锁,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

送电时,指定专人送电,不得盲目送电,有两组以上人员在同一供电系统上工作时,要分别挂停电专用牌,要互相联系无误后,方可送电。

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5).电气设备开盖检查前必须用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合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工作。

6).电气设备检修应在支护良好、周围环境瓦斯浓度在1%以下工作。

电气作业应不少于2人,1人监护,1人工作。

7).在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要保护好隔爆面,所更换的保护组件必须经公司测试组测试。

在检修有电气联锁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联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牌。

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8).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排出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9).局部通风机、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与掘进电源必须实行联锁,严禁任意停止局扇运转,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需要停电时,必须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停电停局扇;在恢复送电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允许后(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

10).发生电气火灾及异常火灾时,必须切断就近电源,用灭火器材灭火,并向调度汇报,按调度指令切断有关的其它电源。

11).采区胶带输送机的低速、跑偏、烟雾报警、煤位及温度等保护装置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处理,严禁甩掉保护装置运行。

12).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修

⑴不准任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⑵采区供电系统的检漏装置必须按规定试验,严禁甩掉漏电保护运行。

⑶移动变电站低压检漏装置的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调节装置经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动。

用于检测高压屏蔽电缆监视性能的急停按钮应每天试验一次。

⑷在采区内做过流保护整定试验时,应与瓦检员一起进行。

13).在采掘区内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⑴测试仪表由专人携带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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