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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价目表及取费变化.docx

定额价目表及取费变化

2003年消耗量定额历年来价目表调整相关文件

序号

文号

文件精神

主要内容

备注

14

鲁建标字[2015]12号

2015年5月16日执行

定额人工单价通知

省价目表人工单价调整为76元/工日;

定额基价人材机单价全部新价格

13

鲁建标字[2013]7号

2013年4月1日执行

定额人工单价通知

省价目表人工单价调整为66元/工日;济南建筑安装72元、装饰80元最低70元;菏泽建筑66装饰68最低53

2013-4-1到2015-5-16时效定额基价人材机单价全部新价格

12

鲁建标字[2011]21号

2011年8月1日执行

人工指导价调整

省价目表人工单价仍为53元/工日;济南建筑安装55元、装饰62元菏泽54

2011-8-1到2013-4-1时效

(机械台班单价相应提高)

11

鲁建标字[2011]19号

2011年8月1日执行

计价程序执行新费率

费率及规费变更

2011年8月1日起

10

鲁建标字[2010]18号2010年8月15日执行

人工指导价调整

省价目表单价调整为53元/工日、济南最低单价42元;菏泽最低28

2010-8-15到2011-8-1时效

9

鲁建标字[2008]13号

2008年4月1日执行

机械台班单价表

机械费单价提高

2008-4-1到2011-8-1

8

鲁建标字[2008]10号

2008年4月1日执行

人工指导价调整

省价目表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济南最低单价35元;

2008-4-1到2008-8-1

7

鲁建标字[2006]30号

2006年11月1日执行

机械台班单价表

机械费单价提高

2006-11-1到2008-4-1

6

鲁建标字[2006]18号

2006年10月9日执行

补充定额及综合解释

2006-10-9起

5

鲁建标字[2006]19号

2006年10月16日执行

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省价目表单价调整为36元/工日、济南最低单价30元;菏泽最低19元

2006-10-16到2008-4-1

4

2006年新取费

计价程序执行新费率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2%

2007-1-22到今

3

鲁标定字[2004]20号

2004年4月1日执行

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省价目表单价调整为28元/工日

2004-4-1到2006-10-16

2

建标[2003]206号

计价程序费率调整

计价程序又计费价改为基价、安全文明施工费1.07%

2004-1-1到2007-1-22

1

2003年消耗量定额发布

人工22元/工日、取费基数为取费价格

实际2004-2005年各地执行

鲁建标字[2015]12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0408:

26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省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调研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各专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由原来的66元/工日调整为76元/工日。

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平均水平,应作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按省定额人工单价76元/工日,调整完成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三、各市应及时跟踪本市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当期建设市场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建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动态管理制度,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供指导。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6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8日

鲁建标字[2013]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及最低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1808:

46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市场人工费水平一直处于上涨的趋势中,现行的定额人工单价水平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并同时发布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和最低单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由原来的53元/工日调整为6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按省定额人工单价66元/工日调整完成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三、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是各市以建设市场代表性工程实际人工费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市场招投标以及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取定的。

该单价代表现阶段各市工程计价综合工日单价的合理水平,是各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工程招标、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施建设市场人工单价管理的重要指导。

  四、各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是各市在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的基础上,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工程人工费成本和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取定的。

  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规范无序竞争和恶意压价等不合理行为,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新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工日单价水平,均不得低于该最低单价。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原合同约定可调整但未对调整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工程,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附件:

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和最低单价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12日

  

附件:

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和最低单价表

单位:

元/工日

市场指导单价

最低单价

建筑/安装

装饰

济南

72

80

70

青岛

68

78

66

淄博

65

68

57

枣庄

63

68

59

东营

66

70

60

烟台

66

75

64

潍坊

66

70

60

济宁

66

70

57

泰安

60

60

53

威海

66

72

64

日照

65

70

56

滨州

60

64

53

德州

63

65

56

聊城

67

69

59

临沂

66

68

56

菏泽

66

68

53

莱芜

63

67

60

鲁建标字[2011]21号

关于发布全省定额人工各市市场指导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8-0100:

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设市场人工费价格波动较为频繁。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保障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我们组织测算了全省定额人工的各市市场指导单价(以下简称“市场指导单价”),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市场指导单价是各市以建设市场代表性工程实际人工费支出为基础,并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市场招投标以及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取定的。

   二、市场指导单价反映了现阶段各市建设市场定额人工单价的合理水平,是各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招标造价控制、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施建设市场人工单价管理的重要指导价格。

   三、我们将关注建设市场的人工费变动情况,适时发布人工的市场指导单价,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我厅定期发布的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是当期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五、各市要加大对本地建设市场用工价格的调查、监测力度,加强对投标报价、合同签订以及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人工单价的指导和监管,使之贴合工程实际,反映建设市场现状,杜绝恶性竞争,依法保障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

   六、该市场指导单价(见附件)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

全省定额人工各市市场指导单价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

 

全省定额人工各市市场指导单价

单位:

元/工日

序号

建筑、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

1

 济南

55

62

2

 青岛

56

64

3

 淄博

52

52

4

 枣庄

53

53

5

 东营

56

56

6

烟台

55

61

7

 潍坊

56

56

8

 济宁

56

56

9

泰安

53

53

10

 威海

53

53

11

 日照

50

55

12

 

滨州

52

52

13

 德州

48

48

14

 聊城

55

55

15

 临沂

54

54

16

 菏泽

54

54

17

 莱芜

45

58

鲁标定字[2011]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市政养护维修、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7-2900:

00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我们以《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为基础,组织编制了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价目表》、《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价目表》(以下简称"本价目表"),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价目表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201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6]4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价目表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省标准定额站

鲁建标字[2011]1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7-2900:

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和鲁建标字[2008]6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鲁建标字[2010]18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8-3000:

00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市场情况,定期测算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市在规定定额中的本市人工工日单价时,应注意与省统一规定保持协调,并在发布前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市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和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地           区

 

最低工日单价

 

济南市: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

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

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潍坊市:

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42元/工日

 

济南市:

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

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

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

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

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

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济宁市:

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

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

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35元/工日

 

淄博市:

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

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

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

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

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

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区) 

28元/工日

鲁建标字[2008]27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9-1000:

00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

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

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

  

   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四、本意见二、三款中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五、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七、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八、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

  

   九、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

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2008年新开工的工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鲁建标字[2008]5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0400:

00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我省工程计价依据体系,适应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修缮工程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修缮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定额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自本定额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0]11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四、本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鲁建标字[2008]6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0400:

00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我省工程计价依据体系,适应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修缮工程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修缮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费用计算规则》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0]11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四、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

鲁建标字[2008]23号

 

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0400:

00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8]10号“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工程类别划分中装饰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进行调整,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工程类别调整

   1、装饰工程单位:

元/m2

工程类别

项目名称

I

II

III

定额人工费

>160

>60

≤60

   注: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

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综合工日,乘以鲁建标字[2008]10号文颁发的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出人工费,合计后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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