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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全媒体时代的检察机关文化建设路径

工作研究:

全媒体时代的检察机关文化建设路径

全媒体是信息、通讯及网络技术条件下各种媒介实现深度融合的结果,其特点为:

全方位融合、成系统组织和高程度开放。

全媒体深刻影响了检察文化建设的发展态势:

第一,全媒体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引领了检察文化传播的路径选择;第二,全媒体传播过程的“梯次化”影响到检察文化受众的主观感受;第三,全媒体传播主体的“大众化”扩展了检察文化主体的所属范围;第四,全媒体传播内容的“碎片化”促使着检察文化体系的重新塑造;第五,全媒体传播目的的“复杂化”考验着检察文化建设的实际成效。

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基层检察文化建设路径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第一,将深化检察理念文化建设作为完善的核心;第二,将注重检察行为文化建设作为完善的重点;第三,将加强检察制度文化建设作为完善的基础;第四,将丰富检察物质文化建设作为完善的保障。

一、关于“全媒体时代”的背景解读 

“媒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标准,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与运用,都宣告了我们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伴随着新旧媒体的不断发展和融合,我国已进入了所谓的“全媒体时代”。

全媒体实质上是采用文字、图像、动画、声音和视频等多种媒体表现手段传播媒介信息,使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与网络、微博、微信、手机等新媒体互相融合,进而形成的一种全新传播形态。

其表现为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全方位融合,即全媒体不是跨媒体时代的媒体间简单连接,而是强调各种媒体介质的融合,其可以将传播形式、传播技术以及传播手段进行全方位地整合;二是成系统组织,即全媒体强调对新旧媒体进行有序组合和积极融合,并通过统一平台和载体,实现“一次性无缝采集”所有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资源的统一发布;三是高程度开放,即全媒体传播的最终形态应该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真正实现了“内容数字化、渠道网络化、形式多样化和操作人性化”。

总之,全媒体能够用更加经济和高效的视角来看待媒体间的综合应用,以求实现投入最小、传播最优、效果最大。

可以毫不夸张的讲,全媒体的到来,已经深深影响到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改变着社会公众的生活方式,这当然包括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

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文化建设路径,更好地推动检察文化建设,成为摆在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面前一道紧迫而又重大的课题。

二、全媒体时代背景下检察文化发展的新态势 

文化作为一种显性的社会现象和一种潜在的社会准则,关键在于传播,离开了传播,文化就会逐渐失去其影响力、生长力乃至生命力,对于检察文化建设而言,同样如此。

全媒体作为一项全新的现代化的媒体传播技术和平台,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影响并改变了我国检察文化尤其是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发展态势,其主要表现为:

(一)全媒体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引领了检察文化传播的路径选择

全媒体不仅包括诸如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而且包括诸如网络、手机、微信、微博等大量新兴媒体,并且日益呈现出新旧媒体交叉传播趋势,口语、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在新旧媒体及融合媒体上进行全天候、全方位、无缝隙、多维度、立体化的互动传播,从而导致传播渠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特点,而这极大地拓宽和延伸了检察文化传播的路径,致使检察文化传播路径已经不再表现为传统的、单一的、小范围的特点,而是朝着现代的、多样的、大领域、多层次的方向发展,更加强调内容的多样性、形式的灵活性以及渠道广泛性。

该院在北京地区率先开通的官方微博,并设检察文化专栏,设置研讨专区,积极向社会公众传播先进、健康、积极的检察文化,在运行仅4个月,“粉丝”数目已经突破20万人。

(二)全媒体传播过程的“梯次化”影响到检察文化受众的主观感受

在全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源越来越趋向于新媒体,以微博传播为例,有人曾经做过一形象的比喻:

“在微博里拥有10万“粉丝”,相当于一个新闻网站;拥有100万“粉丝”,相当于一份全国性报纸;拥有1亿“粉丝”,相当于一个国家级电视台。

”一则新信息、新事物或者新现象首先是借助新媒体予以发布并迅速传播,接着在形成一定的舆论规模效应之后,传统媒体对此信息做出比较深刻和细致的剖析和分享。

而这样的传播过程将深刻地影响到检察文化受众主体的主观感受渐变,主要表现为“梯次化”这一规律性的变化和发展,即检察文化受众主体将会随着检察文化传播的不断深入,表现出对检察文化从感性体会到理性信仰、从零碎感知到系统领悟、从行为接受到内心确认,最终对检察文化底蕴和精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所谓的“检察文化共同体”。

正如有学者而言:

“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部转到同一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

(三)全媒体传播主体的“大众化”扩展了检察文化主体的所属范围

在全媒体时代,尤其是伴随着信息传媒技术的异军突起,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人人都是‘麦克风’、处处都有传播者”的局面已经形成,以我国网民发展规模为例,从2003年—2013年7月底,在近十年间,我国的网民总数从0.68亿人增长至5.91亿,其中我国网民规模从0.17亿人增长到已经达4.64亿,增长了近28倍,截至2013年7月第,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4.1%,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

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公众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信息接受者,而且日益成为信息制造者、发布者、传播者。

此时,社会话语权正在从社会的精英阶层转向社会公众的手中,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借助全媒体所提供现代传播技术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和意愿,当然包括对我国检察文化的感知和理解。

因此,检察机关应该认识到对于检察文化的建设主体同样如此,检察文化主体不再是所谓的“少数检察工作人员”,而应该为“大多数社会草根阶层”,因为社会公众正在积极利用全媒体技术并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来创造以及分享属于自己理想中的“快餐式”检察文化,他们对于检察文化建设的话语权、参与权以及影响力都正在逐步加强。

(四)全媒体传播内容的“碎片化”促使着检察文化体系的重新塑造

全媒体极大满足了社会公众不断细分的传播需求,并且以前所未有的互动、实时和快捷方式闯入社会公众感官世界。

对于同一问题或者现象,由于个人所站角度、价值观念和利益需求不尽相同,社会公正成为了千千万万个“二次信息制造者和传播者”,“数字化传媒改变了以往媒体信息受控严格的局面,使信息的传播流通更为自由”。

因此,检察文化体系已经不再处于一种封闭的状态,而是呈现出开放式的发展态势,不同的理念、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认知既重塑着检察文化体系结构,促使检察文化体系结构由“一元化”向“多元化”方向转变;又极大地丰富着检察文化体系内容,从而使得检察文化呈现出更趋全面、更加大众、更具特色的发展趋势。

(五)全媒体传播目的的“复杂化”考验着检察文化建设的实际成效

在全媒体时代,社会公众可以更好地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这一“混搭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对于包括检察文化建设在内的一系列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但是同时也出现了诸如“网络暴力”、“网络陷阱”等不良甚至违法犯罪现象,从而导致传播目的越来越复杂。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认识到检察文化建设并非一帆风顺,检察文化的建设环境更加脆弱,也更为复杂,检察文化建设很可能受到来自各方的“杂音”。

正所谓“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在这种情况之下,检察机关不仅需要坚守检察文化建设的底线,而且更加需要悉心地培育检察文化建设所需要的良好的媒体环境,努力排除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方能进一步促使检察文化建设取得实效。

三、全媒体时代检察文化建设路径之完善 

在全媒体时代背景,检察机关尤其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在认清检察文化发展新态势的基础上,找准当前检察文化建设与全媒体时代的具体契合点,树立“善待媒体”、“善联媒体”、“善用媒体”的新思路和新理念,将媒体和社会公众纳入到检察文化建设的体系中来,不断促使封闭型、自我型、传统型的“一元化检察文化建设路径模式”向开放型、协作型、网络型的“多元化检察文化建设路径模式”的转变,进一步完善检察文化建设之发展路径,从而更好地培育检察思维、打造检察理念、塑造检察信仰、提升检察品味和形成检察公信。

本文着重以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相关研究为视角,提出如下完善构想:

(一)完善的核心:

深化检察理念文化建设

“检察文化的内在蕴藉体现于检察机关及其人员的思想、价值和情感模式”,而这正是检察理念文化最重要的内容,检察理念文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形成共同的检察工作思维、公平正义追求、崇尚法治信仰,而这些都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更加具有长期性、内在性、稳定性和系统性。

深化检察理念文化建设要求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之下检察人员率先自身培养和巩固高品质的检察理念文化底蕴,率先做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自觉、文化自醒和文化自信,牢固树立“监督的权力观”、“神圣的地位观”和“淡泊的名利观”以及“为民的政绩观”。

具体来讲:

一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即积极通过全媒体传播平台展示一个个先进个人事迹,向全体检察人员和社会公众树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社会形象;二是加强检察职业执法理念建设,即积极通过全媒体传播平台讲述一件件成功案例,向全体检察人员和社会公众展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三是注重形成检察公共文化模式,即积极通过全媒体传播平台展示一场场文化活动,比如谱写检察官之歌、设计检察标识、拍摄检察题材的文艺影视作品等等,不断加强检察人员的职业认同感、自豪感和归属感。

(二)完善的重点:

注重检察行为文化建设

“检察文化产生于检察工作实践,同时由服务于检察工作实践”。

检察机关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依法开展各项检察办案业务工作,其不仅具有惩治犯罪功能,而且具有预防犯罪功能、警示教育功能以及人权保障功能。

因此,在全媒体时代,检察机关不应只是“埋头办案”,而是应进一步做到“跳出检察看检察,跳出办案看办案”,注重将“检察行为文化”引入到“检察办案业务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检察人员应注重培养“全媒体”的媒体意识和素养,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注重善于借助全媒体的广阔平台,改变以往“封闭式”办案模式,促成“开放式”办案模式。

检察人员应适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展示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不仅注重运用刑事法律的强制力来惩治和规范涉案人员的外在行为,而且注重通过展示检察人员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执法行为,向涉案人员来展示检察行为文化所蕴含的法治力量和法治价值魅力,“让人民群众在每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行为文化精神,不断积累检察行为文化的“正能量”。

在此基础上,检察人员应通过利用自己具有的法律优势和特长,将检察行为文化的外延予以适当拓展,可以考虑通过在办案业务中,借助全媒体技术,及时宣讲检察机关的职责,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通过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和文明表达自己的法律意愿和诉求,促使“我的行为我做主,我的行为我负责”的法治社会公民责任意识养成。

(三)完善的基础:

加强检察制度文化建设

检察制度文化本身作为检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以法律、规章和制度等理论成果的形式表现出来。

检察制度文化建设不仅有力促进了检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而且反过来为检察文化的其他成果提供了坚实保障,邓小平同志就曾明确指出:

“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因此,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之下,检察机关可以借鉴国外检察机关与媒体之间合作的做法——建立“检察之友”机制来推动检察制度文化建设。

结合我国国情,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着手:

一方面,通过加强法律实施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完善检察制度文化建设建言献策,即检察人员应注重发挥自身的法律优势,并且结合全媒体所提供的舆论分析情况,通过加强对类案的整理、分析和总结,找出带有行业性、规律性、制度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形成有关制度文化建设的情况反映或者调查报告,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另一方面,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检察制度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这就需要检察人员改变以往“单兵作战”的思路,通过积极加强与各类媒体的通力合作,联合对辖区内重点领域、行业和单位开展检察业务宣传,既应注重发挥传统媒体的优势,系统宣讲法律常识,又应注重发挥新媒体的优势,引导社会公众从检察工作视角看问题,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树立对检察文化的尊重和信赖,从而为检察制度文化建设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不断增强检察文化的创造性和内生性。

(四)完善的保障:

丰富检察物质文化建设

检察文化建设并不是抽象的、虚无的、泛化的,而必须具有鲜活的、显著的、可感知的物质表现形式,检察物质文化其实就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物质化成果。

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进一步丰富检察物质文化建设,不仅揭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在属性,而且促使社会公众由对涉及检察物质形态的尊重和崇拜产生对检察文化的理解和信赖,具体来讲:

检察机关应通过积极利用全媒体多元化的传播渠道和形式,适时进行典型案例讲解剖析、检察办案相关进展情况、发布检察文化最新资讯等,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文化的参与率和支持率。

具体而言: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通过加强与传统媒体的沟通、协调和合作,以“检察文化专栏”、“检察文化专谈”、“检察文化论坛”、“检察文化聊吧”等形式,将自身所拥有的检察文化资源呈规模化、系统化和长效化的方式传播出去,从而在深度上不断增强检察文化建设的传播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注重加强自身检察网站和检务微博的建设,建立本部门与其他网站及媒体的链接和关注,突破检察网站和检务微博“信息孤岛”的困境,通过积极、自觉、规范运用新媒体,采取“微观察”、“微直播”、“微讨论”等方式将所拥有的检察文化资源呈碎片化、精细化、微小化地方式传播出去,从而广度上不断扩展检察文化的传播面和受众面,进一步促使检察文化建设的传播方式朝着动态化、立体化以及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结语 

全媒体时代给予检察文化建设尤其是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启示在于:

社会在发展,文化在进步,检察文化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不断深化的文化形态。

检察文化建设路径的完善既要根植于法治社会建设之中,不断汲取法治社会前进的“养料”,又要服务于社会,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实现;与此同时,检察文化建设路径的完善既要找准文化传播的普遍规律和发展模式,又要注意充分挖掘和培育自身的潜质和特色,唯有如此,我国检察文化才能根深叶茂,绿树常青,饱有特色和内涵,保持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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