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同意展期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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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同意展期承诺书
担保人同意展期承诺书
篇一:
保证人展期承诺书
承诺书
致:
借款人)于贵方(以下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我方为借款人履行债务向贵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年月请,并于年月日与贷款人签署编号为的《贷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人民币元整(¥元)展期至2015年5月日。
现我方在此承诺:
已知晓并同意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同意在原《保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延长保证期限至上述《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继续为此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承诺人:
日期:
年日
篇二:
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责权?
金融法案例:
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责权?
1.基本案情某银行于2004年8月2日与借款人甲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期限3年,自2004年8月2日至2007年8月1日。
该笔贷款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到
期后,借款人只偿还了1000万元,对剩余200万元贷款申请展期。
该银行同意展期,但保证人乙公司对展期后的贷款不予提供担保,拒绝在展期协议上签章。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找到另一保证人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该贷款展期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贷款。
2007年8月15日,该银行将借款人甲公司及保证人乙公司、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连带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庭审中,乙公司提出:
根据原“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的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的,应当经过保证人同意。
而本案贷款办理展期协议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因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该银行认为:
展期协议虽未经原保证人同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该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
(2)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对被告甲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有两点。
第一“,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
“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
借款合同?
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该约定可知: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保证人肯定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要么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要么不承担保证责任。
显然保证人在变更后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约定。
因此,应认定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的规定,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人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
原保证人乙公司未书面同意展期,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1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该条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
关于期限变更(动),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使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保证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变更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按照变更后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在履行期间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案中,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变更(动)未作书面同意,并不意味着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即起算时间为主合同原到期日的次日),亦即保证人在原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期限
为2004年8月2日至2007年8月1日,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8月2日起后的两年。
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动(更),未经保证人乙公司书面同意,按照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即2004年8月2日起后的两年,保证人在该保证期间内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换句话说,债权人应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该银行是在2007年8月15日提起诉讼的,诉讼(主张权利)时间在保证人乙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
因此,该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何认定乙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之约定呢?
该条约定的含义应理解为:
该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合同,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应经过担保人乙公司的同意;除上述两项之外对合同其他内容的修改,不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
因此,未经乙公司同意,该银行与债务人就合同的展期问题作出的修改,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乙公司仍应在原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从该条的约定不能得出:
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了上述两项内容,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乙公司以上述合同约定作为免责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所以,乙公司以上述合同约定作为免责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3、问题与对策
就商业银行而言,在贷款展期时,有以下三种情形,保证人可不在展期协议上签章:
一是保证人不愿再为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担保;二是由于原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恶化、信用等级较低影响到还款能力,在借款人申请展期时,贷款银行主动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信用等级较高、还款能力较强的保证人;三是个别情况下,因信贷人员工作疏忽,致使展期协议遗漏保证人的签章。
实践中,较多发生的是第一种情况,即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由于借款人暂时还款有困难而又符合商业银行关于展期的相关条件时,借贷双方达成展期的意向,但保证人往往不愿意继续提供担保。
保证人认为只要不在展期协议上签章,保证责任自然就免除了。
商业银行的个别相关操作人员也通常错误地认为:
由于原保证人未在展期协议上签章,而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当遇到上述三种情况时,商业银行信贷员误以为保证人已免责,放弃要求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不再对保证人进行催收,甚至在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时,亦未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由于诉讼论证充分,将借款人与保证人乙公司和展期后的保证人丙公司一同列为被告,为该案在强制执行阶段主要是通过执行原保证人乙公司的财产,从而为获得受偿奠定了基础。
为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银行债权,相关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重视法律所赋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并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在诉讼时,要重视诉前论证,对拟诉事项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以避免遗漏被告,致使债权银行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篇三:
典当贷款展期协议及承诺书
典当借款展期协议书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年月日向甲方申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元人民币)的抵/质押典当借款业务的展期事项协商一致,为明确各方权利及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遵照履行:
一、本协议书是甲乙双方年月日所签订的抵/质押借款业务合同(合同号或文件编号:
)的典当借款延期协议,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该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
二、展期理由:
。
三、原典当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展期典当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四、原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现展期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到期归还当金、综合费及利息。
五、原合同抵押共有人及保证人均到场见证,并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抵押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
年月日
还款承诺书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本人(身份证号:
)于年月日向贵公司申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元人民币)的抵/质押借款业务,现展期至年月日止,本人对以上展期事宜已知悉,为履行债务人义务、保证贵公司债权安全,本人对贵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一定于年月日前向贵公司归还由抵/质押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本金(当金)及其衍生的息费。
若1、逾期交纳利息及综合费,本人自愿按本金(当金)的日‰缴纳违约金;2、逾期归还本金(当金),本人自愿按本金(当金)的日‰缴纳违约金。
本人自愿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投资收益等)为上述抵/质押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向贵公司提供偿还义务。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效力自即日起至上述融资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贵公司还清之日止。
对于贵公司因维护自身债权安全而对本人上述财产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查封拍卖),我本人无任何异议,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承诺人(签字、指模):
担保人(签字、指模):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