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相关规定及案例(公司内部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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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履行、结算合同签订、履行、结算工作应注意的问题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合同签订、履行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履行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

1.凡是招标投标的项目,签订合同时不得违反招标投标的实质内容。

(招投标法46条)2.签订合同时不能使用什么什么后等模棱两可的词,约定必须明确,而且前后不能自相矛盾。

(不能保护合法的利益)3.首先是该履行的义务不打折扣,而后是该享有的权利充分行使。

(索赔的必备条件)4.签证要及时,必须留存。

(防止事过境迁和事后修改)5.甲方直接分包、供材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是延误工期、增加费用的主要原因。

(承包人没有主动权)6.引发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业主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的,这是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

(必须办理签证)预、预、结算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结算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熟悉合同中有关文件的解释顺序;(合同内容谁在先谁有优先解释权,签证以时间顺序谁在后以谁为主)。

2.要熟悉合同中有关预、结算条款的约定(提交的时间、可调的范围、政策性规定、相关的资料等);3.结算图纸一定是竣工图(包括设计变更);4.所有签证均已由发包人或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和盖章;5.政策性文件、定额、结算依据备齐;6.提交预、结算资料要办理签收;7.所有资料要有备份;8.按合同约定的审核时间发催告函。

9.如果是政府审计一定要积极配合,如果是合同约定的社会审计可以配合,否则不予配合,尤其是二次审计。

案例一、2003年8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建*住宅楼,面积17000平方米,开工日期:

03年9月1日,竣工日期05年6月30日,质量为:

优良优良,合同总价款暂定*万元,结算调整方式执行96定额,取费按丙级,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土建为1035元/平方米、安装为130元/平方米等共计1260元/平方米。

施工后期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竣工日期为:

05年10月31日,每拖延一天竣工,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三进行处罚。

该工程06年1月20日竣工,质量为合格合格。

为此申请人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2.被申请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

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辩并提出反请求,同时举证证明工程延误的原因是开工后施工图纸不全、未办理施工许可(被质监站勒令停工)、竣工前期又提出设计变更,故延误工期的原因在申请人;质量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

所以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同时也提出了反请求。

1.被申请人要求对总造价进行鉴定2.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所欠工程款及欠款利息。

案例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2001年10月31日开工,2003年11月27日竣工。

双方在合同中第六条26款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付至总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在合同第十条35.1款中明确约定“每拖期支付一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在第十一条47.6款中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该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03年11月27日(四方盖章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双方又在2004年6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

“甲方同意对乙方的决算进行审计,但在乙方未拿到质量监督站竣工验收报告之前,甲方不对乙方付款”。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辩,提出1.该工程至今未拿到质量监督站的质量验收报告,也就是说该工程至今未竣工,2.同时举证证明不予付款的理由是:

依据双方在2004年6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但在乙方未拿到质量监督站竣工验收报告之前,甲方不对乙方付款”。

所以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案例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5年一月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取可调价格合同,调整的方法:

审定的预算+变更+签证+材料差价+政策性调整+施工方案,执行2003年山东省工程消耗量定额。

申请人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与申请人进行结算。

1.该工程已进行审计定案2.申请人又提交了部分签证(有的签证量已进入结算,但价格不是签证的价格;有的签证没有进入结算)3.申请人请求对签证部分的漏项和价格进行追加案例四、有一装修工程2003年10月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选定中标人后即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造价约一千多万,开工日期:

2003年10月,竣工时间2004年12月,结算以实际签证量按照中标人的竞报费率,执行03消耗量定额及取费程序,并把现行的取费程序表贴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1.在04年6月定额站下文件将装饰取费程序中的基数改为人工费;2.在该工程结算时审计部门按人工费作为基数进行的取费;3.该工程分三个标段,由三家企业施工。

案例五、有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在合同结算方式条款中约定:

结算执行现行定额,按二类工程丙级取费程序。

但在补充条款中又约定结算审计时执行96定额及取费标准。

合同还约定该工程要经过审计定案方可付款。

1.该工程系三类工程;2.该施工企业系乙级企业;3.审计部门按三类工程丙级取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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