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思考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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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思考题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思考题
一、简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
(1)制度选择的超越性与跨越性;
(2)制度主体的人民性;
(3)资源配置的整体性;
(4)制度系统的自我创新性;
(5)制度发育的不成熟性。
二、简述政治制度在政治文明中的作用。
答:
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中要求各类政治实体加以遵守的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的统称。
政治制度的政治文明作用表现在:
第一,政治制度可以带来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第二,政治制度可以调整和规范政治行为;第三,政治制度可以营造政治生活秩序;第四,政治制度可以合理解释政治现象;第五,政治制度可以预测政治现象。
三、简述影响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因素。
答: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是指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政治制度。
经历了四个阶段的的发展历程:
(1)逐步确立阶段(1949.9-1954.9)
(2)曲折发展阶段(1954.9-1966.5)(3)严重挫折阶段(1966.5-1976.10)(4)恢复、改革、发展阶段(1976.10-)。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应由以下诸项制度构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民族区域制度,选举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军事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影响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1)马列理论;
(2)实践经验;(3)苏联模式;(4)现实国情;(5)历史传统;(6)文化氛围;(7)社会结构;(8)经济体制;(9)政治时局。
简要论述如下:
(此处供参考)
中国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中国的国情、革命道路和历史环境,是影响中国政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因素。
旧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独立发展的农业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远未完成。
资本主义的世界性扩张,将中国卷入“世界历史”进程。
马克思主义也随之传播到中国,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为中国找到了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为中国革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2)在实践中,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通过以农村包围城市、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创造了政治前提。
这条革命道路,既与西方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实践有区别,也不同于俄国十月革命的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程中,尽管或多或少地沿袭了“苏联模式”的某些做法,但在对私有制改造的方式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上,党领导人民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健全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3)中国历史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凝聚力的增强,对于形成独具特色的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具有不容否定的作用。
旧中国是一个具有长期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建立起多种具有政权性质的组织,制定了许多规约禁令,在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向反动分子实行专政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萌芽。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抉择,中国共产党创造、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民族传统和国情,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国家政体模式,其组织形式如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议行合一制,民主集中制等。
此外,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在相关特殊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政策争取实现国家完全统一的构想和实践,在文化上,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奉行集体主义价值观,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又继承传统,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包容多样,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
四、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中国各族人民根据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五、谈谈你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设想。
答:
(一)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
正确理解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根本保证;积极探索建立“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自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应接受人大的宪法与法律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大会制度,建立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规范;坚持和完善党组织推荐重要干部的机制。
(二)、强化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是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观念更新是人大监督制度创新的重要前提和当务之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过程也是监督制度创新的过程。
(三)密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完善人大对人民负责的机制建设;提高人民代表的政治质量;人大与人大代表都要接受选民与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1、完善选举制度,注重提高代表的素质和优化人员结构;2、加强人大的组织结构建设,加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年轻化程度,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3、完善人大工作制度。
六、简述当代中国行政制度的基本特点。
答:
行政制度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所确定的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地位、职能、权限、相互关系及其活动方式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
•基本特点:
1、强调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2、强调行政机关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根本宗旨;3、行政机关担负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组织和发展的任务;4、行政管理采取强制手段与说服教育手段相结合。
七、简述当代中国行政制度发展的目标取向。
答:
当代中国行政制度发展的目标取向:
1、行政高效化;2、行政公正化;3、行政民主化;4、行政科学化;5、行政廉洁化;6、行政法治化。
八、论行政首长负责制。
答:
行政首长——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人
职权:
(1)对行政机关的目标及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2)对行政机关各种活动的指挥权和协调权;(3)对直接下级人员的任免权和奖惩权;(4)对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配权;(5)对上级机关的建议权和提案权;(6)对下级人员的授权权;(7)对外工作的代表权。
•宪法框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
•何谓“负责”?
第一,负责意味着对人民代表的质询,有责任向人民说清楚;第二,负责意味着受到人民和国家机关的信任;第三,负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第四,负责意味着与人民共存亡。
•“负什么责”?
第一,政治责任:
报告工作;回答质询;提出辞呈;接受罢免。
第二,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3、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完善
(1)赋予行政首长一定的人事权,真正树立行政首长的权威;
(2)明确规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范围和程序,增强行政首长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加强立法工作,提升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治化程度;
(4)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对行政首长的监督。
九、论述选举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答:
选举制度是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
即各种选举法律规则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功能:
(1)赋予政治权力合法性;
(2)形成并表达民意;(3)对未来的公共政策实施预警;(4)锻炼公民民主素养。
作用:
(1)有助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2)有助于提高人民的政治素质;(3)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十、试述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对策。
答:
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对策:
(一)深化对选举的认识;
(二)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民主程度;(三)完善差额选举;(四)改革候选人提名方式;(五)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六)调整人大代表的构成比例。
十一、为什么说选举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
答:
民主是选举的目的,选举是实现民主的形式。
民主是选举的内在决定力量,选举是民主的必要条件。
有选举不一定就意味着有民主,但没有选举则肯定不会有民主。
选举制度的完善程度反映着民主的水平。
主要表现在:
(1)当代民主只能以代议制民主的形式实现,代议机关的产生只有通过完善的选举才能真正反映出民众的意愿。
(2)当代民主只有通过公民的广泛参与才能得到保证,选举是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的最好方式。
(3)当代民主只有在民众的支持下才能得到维持,选举所反映的民主支持程度,为政权机关的合法性创造了基础。
十二、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
答: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特点:
1、选举权的普遍性;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3、平等的相对性。
十一、简述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的关系。
答:
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是既有联系又区别的一对概念,彼此是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即政治制度是大概念,不仅包含国体、政体,而且还包含一系列具体的政治行为规范。
政治体制是小概念,是指政治制度中的那些具体政治行为规范,即具体政治制度。
明确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的联系与区别,既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现实实践意义。
理论上,它可以深化对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认识。
实践上,它有助于消除人们对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顾虑,减少政治体制改革的阻力,坚定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心,增强政治体制改革的动力。
十二、简述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答:
首先,国体和政体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国体决定于一个国家的阶级性质和阶级关系;政体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或政权宏观架构。
其次,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有什么国体,就有什么政体与之相适应;国体变化、发展了,或快或慢要引起政体的改变。
再次,政体相对于国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政体与国体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一一对应关系。
从国家发展历史看,同一性质的国体往往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政体,同一种政体可以适应不同的国体。
第四,适当而健全的政体可以有效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虽然一种国体可以采用多种政体进行统治,一种政体也可以运用于多种国体,但一般说来,某种国体往往具有其最适当的政体,某种政体往往具有最适合的国体。
正如恩格斯所说,共和制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完善的形式”。
十三、试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性渊源及其体现。
答: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性渊源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首先,“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基本法。
而且,当代中国的现实是,先有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通过暴力革命夺取国家政权,因而中国共产党顺理成章地成为新中国的领导核心和唯一执政党。
同时,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及其他各项政治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依归,或者说都是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展开。
主要体现在:
(一)党章和宪法明确规定和宣宣示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党章和宪法明确规定和宣示了中国政治制度必须坚持的根本政治方向和原则;(三)党章和宪法明确规定和宣示了当代中国的国体、政体和政治制度基本框架;(四)《中国共产党章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关系:
从根本上说,党章与宪法是相辅相成的,彼此是统一或一致的。
这是因为,在中国政治过程中,总是先将党的根本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写入党的章程,然后通过合法程序载入宪法。
具体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都是先由中共中央通过草案建议,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表决通过。
同时,从一般法理看,无论是规范效力还是规范对象的范围,宪法都要高于党章。
并且党章本身就规定得很清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我们相信党章和宪法的规定一般不会出现不一致或冲突现象。
如果由于某种疏忽,果真出现了不一致或冲突,那么应当尊重宪法的最高权威。
从现实政治实践看,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素养和水平,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避免执政党或它的党员违背宪政精神,成为无法无天的太上皇。
十四、简述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政治基础
答: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政治基础,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所必须坚持的政治前提和政治原则。
根据中央2005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政治基础或准则是: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各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十五、谈谈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答:
(一)首先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克服以下认识误区:
一是克服“可有可无”的认识误区。
有些人认为,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需要凝聚力量,争取人心,确实需要多党合作;建国初期,共产党缺少治国理政经验,多党合作也确实重要;现在我党已经执政半个多世纪,已经是一个拥有丰富治国理政经验的大党老党,多党合作已经“可有可无”。
我们认为,党所领导的多党合作并不是可有可无了,而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多样化、分层化、复杂化而更加重要了。
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就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发展方向;没有多党派的合作,就难以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
二是克服“与己无关”的认识误区。
有些中共领导干部包括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委成员,认为多党合作是统战部门的事,自己是分管其他工作的,所以“与己无关”。
我们认为,坚持和完善党所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应是全体中共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关心的大事,真正形成党委领导,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谁也不能置身其外。
三是克服“居功自傲”的认识误区。
有些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共产党在国家的革命和建设中功劳最大,因此在与民主党派成员的交往中就居功自傲,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样子。
这不仅是一种认识误区,而且是态度恶劣。
说共产党的功劳最大,当然是客观事实。
但这决不能成为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居功自傲的理由。
共产党没有骄傲的权利,只有平等待人的义务。
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合作,并不是什么对民主党派的恩赐,而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需要。
四是克服“自找麻烦”的认识误区。
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本来很快就可以决定、决定了就可以干的事,而与民主党派合作,就得协商来协商去,完了还得听取他们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接受其民主监督,简直是“自找麻烦”。
与民主党派合作不能说一点“麻烦”都没有,但它可以使我们党的决策加正确和全面,得到更加广泛的理解、支持和拥护,贯彻执行起来更加顺利,有了失误能更及时得到纠正,难道这还抵不上那点所谓的“麻烦”吗?
(二)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必须坚强有力,并善于领导。
共产党自身必须加强先进性建设,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要使各民主党派不仅过去承认、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且始终发自内心地赞赏、佩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加强民主党派建设
提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加强民主党派建设。
民主党派成员尤其是民主党派领导骨干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能力,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质量和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四)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使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国家重要人选、重大财政收支及其他重大决策,都应与民主党派充分协商沟通,主动接受建议、批评和监督,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切实发挥作用。
十六、简述我国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关系。
答:
我国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二者如同司法制度之两翼,缺一不可,是辨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1、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主要区别
首先,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直接目的不同。
司法独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正常司法权能的干涉,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司法民主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司法的民主性质。
其次,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根据不同。
司法独立的根据在于我国国家政权机关权能的划分、司法职能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司法民主的根据在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再次,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内容不同。
司法独立的内容主要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独立行使法律审判和检察权能,“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民主的主要内容是,不仅借鉴了西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开,陪审制度、辩护制度、上诉制度和检察制度,而且结合中国实际,在各级党委设立负责政法工作的政法委员会,赋予各级人大法定的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设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2、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一致性
首先,二者的终极目的是相同或一致的。
都是为了司法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虽然每个人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无论主张和坚持司法独立还是主张和坚持司法民主,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二者的现实目的和作用是一致的。
都是为了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再次,二者都是我国司法制度所共同坚持的重要或基本行为准则。
无论是司法职能履行者,还是司法职能监督者,都必须掌握并拿捏好司法独立和司法民主之间的度,过犹不及。
如果片面主张司法独立而忽视司法民主,可能导致司法专横。
反之,如果片面强调司法民主而忽视司法独立,则可能导致司法秩序的混乱。
综上所述,必须正确掌握我国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辨证统一关系,这对于辨别和批判形形色色的错误的司法改革主张,反对盲目照搬西方司法制度模式,坚持我国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指导作用。
十七、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对策
答:
(一)存在的问题:
1、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司法人员本来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人民合法权利的重任,但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水平稀松的司法人员大有人在。
2、司法保障条件欠缺:
要正常开展司法活动,必须有基本的保障条件。
但是,目前司法机关连正常的办案经费都缺乏保障,时常发生以案件收费养案件,或由案件当事人出钱、出物为当事人办案的怪事,堂堂的公、检、法变成了私探和镖局。
3、司法力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犯罪和矛盾大量发生,与此同时,又正处于人民法律意识觉醒期,所以,许多在过去不必寻求司法解决的社会矛盾也纷纷涌向法院,导致各种诉讼案件高发,以致司法力量明显不足。
4、司法不公不在于司法独立与否:
一般说来,如果司法队伍过得硬,保证司法独立有利于克服司法不公。
如果司法队伍不过硬,则司法独立只能导致司法专横。
就我国目前司法队伍的现状来说,真实行司法独立,并不能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问题可能更糟。
而且我国最薄弱的恰恰是对司法系统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
(二)改革对策: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必须贯彻中央确定的积极、稳妥的方针,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下大力气解决什么问题。
而那些希望中国下一步的司法改革能够走向西方那样的司法独立是不切实际的,必然要落空。
依据中共中央政治局2008年11月28日通过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央领导讲话的精神,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1、检察院刑侦职能划归公安局管。
我国检察院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其中包括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
明显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
所以,应当将刑侦权力从检察院剥离开,改由公安机关来实施。
2、将看守所划归司法局管辖。
在看守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的体制下,对公安机关即侦察机关的问讯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难以避免各种刑讯逼供现象,导致冤假错案频发。
所以,必须做到侦查权和羁押权的分离与制约,以体现程序公正和控辩平衡。
3、将法院执行职能划归司法局管辖。
在旧有体制下,法院自已审判,自已执行,缺少外部监督,极易引发腐败和执行不力,所以判决的执行归法院是很没有道理的。
执行具有行政性质,划归司法局是合理合法的。
由公安负责侦查和打击,检察院负责起诉和监督,法院负责审判,司法局负责执行,可以构成一个责权分明,互相制约的完整的政法体系。
4、将劳动教养改由法院裁判。
按照现行规定,如果决定对一个公民实施劳动教养,这个公民将被剥夺自由长达1——3年,却仅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来决定,而不需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的裁判,所以其正当性受到很大质疑,被认为是严重侵犯人权。
通过改革,将此项权力改由法院行使,以确保这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将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劳教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5、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
政法工作尤其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受到地方严重干预,常常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帮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财、物等资源受制于地方。
应通过改革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
据说,以后法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以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
6、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虽然说制度更具有根本性,但再好的制度是由人来执行的。
无数事实证明,在相同的制度下,仅仅由不同的人——不同素质的人来执行,其结果往往大不一样。
所以必须在抓好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时,通过严把“进口”、加强培训、畅通“出口”,大力抓好司法队伍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建设,建设一只素质过硬、人民满意的司法队伍。
十八、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
答: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4、具有宗教信仰自由;5、保持或者改变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力;6、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7、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十九、试论坚持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途径(或试论新形势下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答:
基本途径:
1、认真学习和坚持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2、积极完善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推进民族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2)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3)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把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认真组织实施好。
(4)牢记新时期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继续发挥全国一盘棋的传统优势。
4、自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相适应。
5、贯彻落实好国家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各项措施。
国家已经出台并将继续出台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是切实落实好这些政策措施。
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实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力度。
(2)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理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增强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