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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宣贯讲座宣贯讲座2012年7月1.总则总则l原1.0.3条取消低层住宅低层住宅、多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概念停止使用。

l1.0.3条增加:

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节约能源资源等规定。

l增加了1.0.51.0.8条2.术语术语l停止使用的概念标准层标准层、吊柜吊柜、单元式高层住宅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l增加的概念2.0.15条凸窗凸窗,2.0.19条架空层架空层,2.0.21联系廊联系廊2.0.22条住宅单元住宅单元,2.0.25条附建公共用房附建公共用房(包括有物管用房、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和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2.0.26条设备层设备层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l包含原规范“1总则”中部分条文,同时增加了5条新条文3.0.43.0.5条和3.0.73.0.9条。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技术经济指标计算l原规范“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调整为第4章l停止使用的概念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l增加一项指标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定义: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l修改一项指标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原规范为“套型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总套内使用面积总套内使用面积套套型总建筑面积型总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型阳台面积套型阳台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为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积。

还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的地上机房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门厅和相应交通空间的建筑面积。

套型阳台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不论凹阳台、凸阳台、开放阳台和封闭阳台。

l坡屋顶内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净高净高1.2m不计算,净高不计算,净高1.2m2.10m计一半,计一半,净高净高2.1m全计。

全计。

l4.0.5条住宅层数计算与“住宅建筑规范”一致,另层高2.2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高出室外地面2.2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自然层数。

5.套内空间套内空间(原规范(原规范“第三章第三章”)l取消住宅套型分类一类一类四类住宅套型四类住宅套型l住宅套型使用面积的下限值:

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30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22l双人卧室使用面积9(原规范10)单人卧室使用面积5(原规范6)起居室使用面积10(原规范12)l厨房使用面积4(原规范4和5)取消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

l5.3.3条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l卫生间三件套使用面积2.5(原规范3.0)只设便器、洗浴器时2.0(原规范2.5)只设便器、洗面器时1.8(原规范2.0)只设洗面器、洗浴器时只设洗面器、洗浴器时2.0只设洗面器、洗衣机时只设洗面器、洗衣机时1.8l5.4.4条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厅)、厨房和餐厅餐厅的上层的上层强条强条l5.6.1条每套住宅宜宜设阳台或平台(原规范“应应”)l5.6.6条开敞阳台应应采取防水措施(原规范“宜宜”)l5.6.7条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专用给、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

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

l5.6.8条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规定:

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规定:

1、能通畅地排放空气和吸入空气。

、能通畅地排放空气和吸入空气。

2、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其位置不应形成热污染。

、其位置不应形成热污染。

附分体式空调室外机尺寸:

附分体式空调室外机尺寸:

3匹匹1100x950x5502匹匹1050x950x5001.5和和1.0匹匹-1000x700x400l5.7.2条套内楼梯应在其中一侧设置扶手。

套内楼梯应在其中一侧设置扶手。

l5.8.2条凸窗窗台低于或等于凸窗窗台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l5.8.6条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面积不小于0.02的固定百叶,也可距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的缝隙。

l5.8.7条户门的门洞宽度户门的门洞宽度1.0m(原规范0.9m)6.共用部分共用部分(原规范(原规范“第第4章章”)l6.1.2条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应设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l6.1.4条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不宜小于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踏步高不宜大于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并不宜小于0.10m。

台阶踏步。

台阶踏步数不应小于数不应小于2级,当不足级,当不足2级时应设置坡道。

级时应设置坡道。

l6.2.1条6.2.7条与防火规范要求一致,明确十层以下住宅十层以下住宅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而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楼梯间均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而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

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

l6.3.4条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净宽不得小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净宽不得小于于1.30m。

l6.4.2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住宅设置的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原规范“宜宜”)附:

医院专用担架尺寸5001900,轿厢尺寸11002100,相应地井道尺寸18002600l6.4.7条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电梯紧邻兼起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电梯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构造措施。

(原规范包括起居室的原规范包括起居室的)l6.5.3条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设门厅。

l6.6无障碍设计要求与无障碍设计规范基本一致,但在6.6.1条中没有要求设置无障碍住房。

l6.7.1条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强条强条)l6.8.5条排气道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排气道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2m,当周,当周围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沿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沿0.6m。

l6.9.3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l6.9.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时其净地下室、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时其净高不应低于高不应低于2.20m。

l6.9.6条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l6.10.3条住宅建筑不应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

(原规范“不宜不宜”)原规范中4.3条“垃圾收集设施”全部内容取消7.室内环境室内环境(原规范第(原规范第5章)章)l7.1.1条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照。

(原规范不是强条,现为强条)l7.1.5条卧室、起居室、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卧室、起居室、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比不应低于1/7。

(原规范不是强条,现为强条)l7.1.6条楼梯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楼梯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l7.1.8条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朝东外窗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朝东外窗宜采取宜采取外遮阳措施。

天窗和斜屋顶窗应采取活动遮阳外遮阳措施。

天窗和斜屋顶窗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措施。

l7.2.3条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积的地面积的5%。

(强条)l7.3.1条卧室内昼间噪声级不应大于卧室内昼间噪声级不应大于45分贝分贝(原规范50分贝分贝),夜间不应大于夜间不应大于37分贝分贝(原规范40分贝分贝)。

强条厅内的噪声级不应大于厅内的噪声级不应大于45分贝分贝。

(原规范50分贝分贝)强条l7.3.2条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隔声量应大于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隔声量应大于45分分贝贝。

(原规范40分贝分贝)强条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空间的楼板隔声量应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空间的楼板隔声量应大于大于51分贝分贝。

强条l7.5.3条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限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限值值。

强条污染物名称活度、浓度限值氡200(Bq/立方)游离甲醛0.08(mg/立方)苯0.09(mg/立方)氨0.2(mg/立方)TVOC0.5(mg/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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