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修订版三方协议过渡期内使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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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修订版三方协议过渡期内使用

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

甲方: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乙方(收单机构):

丙方(特约商户):

鉴于:

(1)丙方希望通过乙方受理顾客持有的银联卡;

(2)乙方同意作为收单机构,将丙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丙方受理银联卡提供配套支持服务;

(3)甲方作为为收单机构提供跨行转接服务的银行卡转接网络运营机构,同意直接接入由乙方及其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安置在丙方的POS终端。

为了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为广大持卡人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就丙方自愿成为乙方特约商户,通过与甲方系统连接的POS终端实现受理银联卡达成协议如下:

1、受理银联卡

1.1、本协议内提及的银行卡或银联卡,在账户性质上主要包含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借记卡(含预付卡)两类,在卡片介质上主要包含磁条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三类。

1.2、本协议适用于丙方的顾客以POS方式支付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交易。

1.3、本协议内提及的收单结算账户,主要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4、本协议内,丙方主要分为对公商户、个体商户。

其中,个体商户主要分为个体零售商户、个体批发市场商户。

1.5、丙方应尽可能在乙方开设收单结算账户。

除个体商户外,丙方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6、对公商户可受理的银行卡或银联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两类;个体商户可受理的银行卡或银联卡仅包括借记卡,不含信用卡。

2、责任及义务

2.1、甲方作为提供银行卡跨行转接服务机构,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技术标准、风险管理规则、市场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银联规则”);

(2)运营银行卡交换网络,确保POS终端与甲方系统连接,确保网络的正常稳定运行,但因乙方、丙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非中国银联因素导致系统中断的除外;

(3)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

(4)对乙方上送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提供资金清算并协助成员机构做好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服务;

(5)向乙方提供账款、手续费及商户交易手续费清算数据及报表。

2.2、乙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银联规则;

(2)为丙方开立收单结算账户,受理银行卡跨行交易,做好与丙方的资金结算工作,不得允许丙方使用任何非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

(3)对于风险评级较低且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丙方,在提交授权证明和书面说明的前提下,乙方经报法人同意,可允许丙方使用与其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收单结算账户;

(4)自行或委托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对丙方进行定期回访,对丙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的POS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5)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丙方做相关处理;

(6)有权对收单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7)有权对丙方进行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8)如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的要求,导致乙方按照银联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9)乙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并有权将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有关单位和部门。

乙方为业务需要可合理使用并披露丙方信息;

(10)乙方查询发现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存在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且存在时间未满7年的,有权拒绝丙方申请成为乙方的特约商户;

(11)当乙方收到发卡行或银联因为涉及账户盗用等异常交易而需要协查的需求时,有权先冻结丙方相关交易的清算,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给予丙方清算。

(12)丙方出现违规操作、调单失败、交易审核不严及其他经过差错争议处理或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由丙方向发卡行承担的损失,乙方应首先代丙方向发卡行承担,乙方对发卡行承担后,有权向丙方追偿及从丙方在乙方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2.3、丙方责任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银联规则,接受乙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银联卡受理标识;

(3)丙方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包含丙方单位名称。

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商户,账户名称应与其经营者姓名一致;

(4)不得招聘无本人身份证原件的人员作为收银员,组织收银员及财务人员参加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举办的银联卡受理操作培训,经培训考核资质合格后方可操作POS机具;

(5)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POS机的正常使用。

金饰店、珠宝店、名牌钟表店、金银币专卖店等类型商户必须加装收银台POS终端录像监控设施,对受理银行卡的过程进行清晰记录,视频证据保留时间不少于1个月;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含)5万元人民币的应核对持卡人身份证原件;

(6)按乙方业务受理要求受理所有银联卡,且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的刷卡消费,保证银联卡持卡人与现金支付消费者享受完全相同的服务及优惠;

(7)不得将POS机具、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等物品用于受理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8)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9)不得将其他商户或个人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乙方清算;

(10)协助乙方做好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必须执行乙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11)受理直联POS交易以及使用POS机,应尽勤勉、谨慎之义务;

(12)受理银联卡时只能将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联卡信息;

(13)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

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银联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

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承担因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管理不善,导致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因篡改、泄露和破获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无条件配合甲方或乙方进行的有关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的检查;

(14)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的安全,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15)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16)协助乙方对有争议交易的投诉、差错、争议进行处理,承担因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交易资金损失;

(17)对POS终端机具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应对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具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机具赔偿金额=机价×(1-已使用月数/60)元(注:

赔偿金额最多不高于机价,最少不低于RMB600元);

(18)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乙方主动报告,由乙方协助丙方变更装机地址或电话号码;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联卡需要、用固定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书面审批同意;

(19)丙方因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需求的,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移动POS以及申请移动POS漫游区域,并同意甲方、乙方通过技术手段对丙方申请的移动POS进行漫游区域限制以及位置监控。

丙方应在乙方审核通过的漫游区域内使用移动POS,并承担因超出漫游区域使用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0)积极配合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维护和回访工作;

(21)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理银联卡业务,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持卡人、发卡行、收单行及银联损失。

3、接受银联卡的POS支付方式

3.1、丙方应平等地接受顾客出示的有效银联卡,以支付购物或消费的费用。

3.2、丙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才可接受该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

(1)卡片贴有“银联“标识;

(2)出示的卡片无“样卡”、“专用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3)出示的卡片不属于“止付名单”中的卡;

(4)出示的卡片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5)对于发卡机构要求持卡人在使用银联卡时同时出示其有效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的,出示的有效身份证应与持卡人本人的身份(姓名、性别、相貌等)和卡片上的有关内容相符;

(6)出示的相关有效证件完好无损,无涂改和伪造嫌疑;

(7)若使用彩照卡在POS终端设备上交易时,持卡人本人身份(姓名、性别、相貌等)应和彩照卡上的相关内容相符;

(8)持卡人以输入密码的方式做为取得授权的凭证,不得使用人工授权和压卡操作;

(9)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应与其银联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及笔迹相符,如卡背面无持卡人签名或预留签名不清、有涂改,必须拒绝受理并立即与发卡行联系。

3.3、丙方不予接受下列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全部由丙方承担:

(1)未经发卡机构认可的信用卡、借记卡;

(2)对于有防伪标志的信用卡,其防伪标志有所损毁或模糊不清;

(3)发卡机构向丙方指示为止付的信用卡;

(4)超授权限额使用的信用卡;

(5)有效期过期的信用卡;

(6)明显非持卡人本人使用的银联卡;

(7)银联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不清楚、有涂改的银联卡。

3.4、丙方在接受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时,交易处理要求如下:

(1)对于磁条卡,丙方在终端上刷卡并输入交易金额,如有小费,应加总至交易金额;

(2)对于银联芯片卡,应首先尝试读取芯片信息进行交易处理,当芯片或芯片读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可以降级使用磁条进行交易,终端必须正确标识降级使用交易。

如芯片卡不含磁条则可拒绝本次交易;

(3)采用个人密码方式的银联卡,持卡人应输入个人密码。

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证;

(4)丙方在核对交易金额以及凭证上打印的账号字段与银行卡卡号位数相符且未屏蔽交易账号字段与银行卡卡号对应部分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

丙方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

交易完成,丙方应将凭证的客户回单联交持卡人。

(5)对于芯片卡脱机交易,丙方需定期操作POS机具做结算,以将脱机交易数据上送。

由于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上送脱机交易数据,造成的交易清算损失由丙方承担。

3.5、丙方不得向使用信用卡、借记卡付账的持卡人征收任何附加费或额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3.6、丙方对于单笔大额交易,不得分次交易。

下列情况则不在此限:

(1)持卡人交易时,是以现金或支票付清余款;

(2)延迟交易,而持卡人需要缴交订金和在获得货品或服务时付清余款,并须分别签署两张(含两张)以上签购单;

3.7、差错交易处理方式应与原交易路径一致,丙方不得以刷卡、压卡、签单、汇款等形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并承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己方损失。

3.8、如丙方与乙方无特殊的书面约定,则在接收POS支付方式时丙方必须通过“刷卡”的联机交易方式取得授权;否则,以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3.9、对于无法通过“刷卡”取得授权的交易,丙方在与乙方进行书面特别约定后,可采用“手工输入”银联卡交易资料,完成联机交易的方式取得授权。

手工输入时,必须保证输入的交易资料与该卡资料一致。

对通过“刷卡”和“手工输入”方式均无法取得授权的信用卡交易,在丙方与甲方、乙方签定了《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网络(信用卡)压卡业务协议书》的前提下,可通过手工压卡方式进行压卡交易,丙方应直接向发卡行电话索权,将发卡行提供的授权号码记录在手工压卡签购单上,并要求保留持卡人签单记录至少24个月。

4、交易单据

4.1、有效的交易单据

交易单据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协议方才视之为“有效交易单据”:

(1)丙方在POS终端上受理银联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交易单据必须由乙方或其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提供,且持卡人、乙方和丙方留存根各一联。

持卡人存根联应在交易成功后交给持卡人;乙方存根联根据乙方的具体要求或由丙方向乙方收款时上交,或由乙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定期上门回收并交乙方妥善保管,或由丙方暂为保管,且在乙方需要时上交;丙方存根联及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资料丙方均须由交易日起计,保留至少24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因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

(2)丙方必须将卡号、卡片有效期、交易金额、交易类型、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机构编号、收单机构名称、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名称、终端编号、交易流水号、批次号打印在交易单据上。

对于银联芯片卡,交易单据还应该包含应用标识、交易证书(TC)。

交易单据打印的卡号,除监管机构有其他要求外,应隐去除银行卡卡号前6位和后4位以外的全部数字(预授权交易打印的银行卡卡号除外),隐去的数字以相同位数的同一特殊字符(*或#)代替;

(3)银联卡签购单据应有持卡人的亲笔签名,且必须与该银联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及笔迹相符;

(4)丙方须将其售出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详情,以人民币计算的价目,及每次交易的日期记录在交易单据上;

(5)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涂改。

4.2、无效的交易单据

对于丙方提交的不符合“4.1、有效交易单据”条件的任何交易单据,均可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权暂延支付交易款项,并有权追讨已支付的款项。

若乙方不接受丙方提交的签购单据时应向丙方说明理由,乙方有权直接在丙方收单结算账户中收回或主动扣回已划至丙方的有关款项,或于将来应划付给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有关款项。

4.3、提交交易单据

丙方应妥善保管交易单据,在需要时上交。

如丙方收到乙方查询请求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答复,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5、账务处理和手续费

5.1、为保障丙方及时收账,丙方应尽可能在乙方开设收单结算账户,丙方必须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结账。

如丙方的收单结算账户未在乙方处开设(即开户行与收单行不一致),则出现资金清算方面的责任纠纷时,由乙方与丙方自行协调解决。

5.2、每日交易完成后(以甲方的结账日为准),由甲方根据当天交易的记录内容,在下一个结算日将丙方应得款项划给乙方,再由乙方负责将丙方应得款项(定义见5.5款)划转丙方账户。

5.3、对于芯片卡脱机交易,如果发生脱机交易流水丢失的情况,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凭证交至乙方,乙方接到丙方申请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手工补单机制将相关信息上送至甲方提供的信息处理中心进行后续处理。

若脱机交易流水丢失,并且丙方无法提供交易凭证,则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5.4、丙方如对乙方的POS业务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提出询问,或填写申述单送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询问或申述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

5.5、丙方的应得款项,系指每个结算周期内,银联卡持卡人通过安置在丙方的POS机进行消费支付的总交易金额减去丙方应支付的总手续费金额;

手续费系指对于每笔银联卡持卡人消费,乙方根据12.2、12.3款约定应收取的手续费。

总手续费金额是指每个结算周期内,乙方应收取手续费的总和。

5.6、丙方同意按照乙方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但若乙方和丙方的清算数据有争议时,同意以甲方系统中的清算数据为对账的最终标准。

5.7、如乙方有证据表明丙方有或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2)丙方对银联卡持卡人有欺诈行为;

(3)丙方提交的交易存在本协议11.1条风险的。

则乙方有权暂延支付根据本协议须支付于丙方的一切款项。

待查明情况后按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乙方有权直接在丙方结算账户中收回或主动扣回已划至丙方的有关款项,或于将来应划付给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有关款项,由于上述违约所造成的任何责任、损失均由丙方自行承担。

6、银行卡的回收

6.1、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丙方有责任收回有关的银行卡:

(1)银行卡在甲方的POS终端设备上做联机交易后,该POS终端显示为没收的卡;

(2)发卡机构向丙方指示必须收回有关银行卡;

6.2、银行卡一经没收,应立即当场进行剪角处理(即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并交乙方,由乙方交甲方处置。

7、银联卡资料

丙方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持卡人的卡号或其他私人资料,以及关于POS交易的数据信息和资料,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

8、商户风险信息使用条款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丙方同意甲方及乙方使用其风险信息(如上送黑名单)。

9、本协议不涉及事项

9.1、甲方与乙方跨行转接服务所涉及权利、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资金清算事项不适用本协议,由双方另行约定;

(2)甲方与乙方之间涉及交易纠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退单、交易纠纷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等)不适用本协议,由双方另行约定。

9.2、丙方与银联卡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由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甲方及乙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10、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及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责任及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丙方或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受理银联卡,出现以下违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未按照规范受理银联卡、未按照IC卡的正确操作程序进行银联PBOC标准复合卡片受理导致最终以磁条方式完成交易、降级使用交易未获得发卡机构的联机授权但商户依然完成银联PBOC标准复合卡片交易、拒卡、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手续费、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套现、受理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等,对持卡人、收单行、开户行、发卡行、中国银联或其他相关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0.3、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收回POS机具、专用单据,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约的履行:

(1)长期不使用POS机具或将其挪作他用的;

(2)无故拒绝受理中国银联成员银行的银联卡(包括新入网成员所发的银联卡),经乙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3)移动POS超出乙方审核通过的漫游区域使用,或拒绝甲方、乙方通过技术手段对移动POS进行漫游区域限制以及位置监控,或无故拒绝甲方、乙方以及乙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对移动POS进行不定期回访的;

(4)违反本协议第2.3(5)条规定的;

(5)有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严重影响POS机具正常使用或甲、乙双方正常经营的。

11、终止

11.1、在协议有效期内,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风险状况且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和丙方后终止本协议,立即停止丙方的银联卡交易,同时由乙方通知其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收回全部POS机具设备,同时在协议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1)虚假申请:

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

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联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

(4)套现:

商户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

商户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结算;

(6)恶意倒闭:

商户接受银联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收单机构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

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商户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9)固定POS违规移机:

商户未经收单机构许可,擅自将固定POS机具从收单机构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或与原始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固定POS机具;使用固定POS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10)因银联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1)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12)已被其它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3)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4)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5)其它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甲方认为丙方有前述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且该情况会造成甲方经济或声誉损失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停止丙方的银联卡交易,并可自通知发出之时中断与该商户的连接。

11.2、甲方、乙方和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20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经三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协议。

在此期间,上述三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11.1所列情形除外)。

11.3、协议终止时,丙方应退还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并将经营场所及宣传品上所有银联卡受理标识清除。

11.4、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若因丙方未能及时地将银联卡受理标识清除,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

11.5、自协议解除之日起,24个月以内,乙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其它事项

12.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约。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协商修改或补充协议。

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三方一致同意以甲方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为司法管辖机构。

12.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及各方友好协商,丙方同意按照()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境内发卡机构(不含港澳台)发行的银联卡的刷卡手续费,该手续费标准自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4日银联系统日切后)起执行。

在此之前,丙方手续费按照《广东地区直联POS交易各行业手续费率表》执行。

12.3、经各方友好协商,丙方同意按照()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境外发卡机构(含港澳台)发行的银联卡的刷卡手续费,该手续费标准自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4日银联系统日切后)起执行。

在此之前,丙方手续费按照《广东地区直联POS交易各行业手续费率表》执行。

12.4、如甲、乙、丙三方原签订了《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原协议书于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4日银联系统日切后)废止。

12.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6、甲、乙、丙三方同意上述条款,并签定《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签约表》,本协议从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2.7、本协议生效后,如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新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表(以下简称“新标准“),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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