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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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2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2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1—2013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RulesforSpecialEquipment

NondestructiveTestingInspe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前言

2009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修订任务书。

2009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工作组,并分别于2009年11月和12月在苏州和北京召开工作组会议。

2011年7月,形成《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1]7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年12月,根据反馈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为基础,考虑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发展的情况、趋势和应用的现状,主要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法(项目)和级别、考试方式与科目设置、证书的换证方式与内容、考试的组织主体与方式等进了调整,目的是结合无损检测技术在各行业的实际应用情况,对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内容、过程和行为进行有效的、合理的规范和要求,以达到不断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参加本规则修订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强天鹏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裴永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韩建荒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胡先龙

天津石化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蒋仕良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郑晖

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检验研究院许遵言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伟灿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毛小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费志刚

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于岗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第四章考试机构…………………………………………………………………………()

第五章取证考试…………………………………………………………………………()

第六章审批发证…………………………………………………………………………()

第七章换证…………………………………………………………………………()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附则…………………………………………………………………………()

附件A无损检测方法、项目和级别……………………………………………………()

附件B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报考资历条件…………………………………………()

附件C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大纲………………………………………………()

附件D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

附件E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证(样式)…………………………………………………()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检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考核范围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RT)、超声检测(U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声发射线检测(AE)、涡流检测(ECT)、漏磁检测(MLF)。

无损检测人员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其中无损检测方法中的自动检测(AUTO)项目分为Ⅰ级(初级)和Ⅱ级(中级)。

各种无损检测方法、项目和级别(以下统称项目)的划分见附件A。

第四条 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

申请《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请人和证书申请人),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测人员证》。

《检测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第五条 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

承担检测人员考试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统一公布。

考试机构不得开展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Ⅰ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二)按照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或者工艺卡进行检测操作;

(三)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四)遵守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九条  Ⅱ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实施或者监督Ⅰ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二)按照工艺文件要求调试和校准检测仪器,实施无损检测操作;

(三)根据无损检测工艺规程编制针对具体工件的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或者工艺卡;

(四)按照规范、标准规定,评定检测结果,编制或者审核无损检测报告;

(五)对Ⅰ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条  Ⅲ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实施或者监督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二)负责无损检测工程的技术管理、无损检测装备性能和人员技能评价;

(三)编制和审核无损检测工艺规程;

(四)确定用于特定对象的特殊无损检测方法、技术和工艺规程;

(五)对无损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定或者解释;

(六)向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说明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的相关规定;

(七)对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指导和培训。

未设Ⅲ级检测人员的无损检测项目,Ⅱ级检测人员可以承担Ⅲ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历、检测经历、专业培训经历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B);

(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测工作的要求,至少单眼或者双眼的裸眼或者矫正视力不低于《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的4.5级,颜色视觉能辨别和区分所涉及的无损检测方法规定的颜色之间的对比;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

持有有关行业或者专业组织颁发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且满足附件B所列学历要求的申请人,可直接报考同等级别持证项目。

第十二条已持有Ⅱ级以上(含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原《检测人员证》失效不超过4年的,根据原考核记录或者证书,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核。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第十三条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见表1。

检测人员考试命题方式见表2.不能按照表2命题的考试机构,考试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命题方式的申请。

表1检测人员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

级别

Ⅰ级

Ⅱ级

Ⅲ级

笔试

闭卷

开卷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表2检测人员考试命题方式

考试方式

级别

Ⅰ级

Ⅱ级

Ⅲ级

笔试

闭卷

全国统一题库,计算机考试

全国统一每4年更新1次的套题,计算机考试

全国统一每4年更新1次的套题,纸质试卷

开卷

全国统一每4年更新1次的套题,纸质试卷

自题库中选取40%,人工命题60%,纸质试卷

实际操作

技能考试

Ⅰ级、Ⅱ级和Ⅲ级初试的实际操作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的考试程序和评定标准。

各考试机构的考试试件需经发证机关认定,其品种、数量、缺陷性质与分布,应当符合《考试机构评审验收规定》的要求。

考试试件和培训试件应当同类同型,同批制造,但分别保管;考试试件应严格保密,不得用作培训

注1:

(1)考试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70分,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测人员证》;

(2)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测人员证》。

第14条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检测人员考试按照本规则附件C规定的考试大纲进行。

其他项目检测人员的考试大纲由考试机构确定。

 

第四章考试机构

第十五条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二)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考试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的考试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

(五)能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关数据填报、信息发布与数据上传、下载。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在网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考试项目等。

第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

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规范。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D)、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试汇总表、考试记录等资料(垫子或者纸质)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考试申请人参加其组织的考前辅导。

第五章取证考试

第二十条取证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报名条件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考资料:

(一)《申请表》(1份,在网上填报后下载,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四)检测资历证明(复印件,1份);

(五)视力证明(报考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1份);

(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

前款第(四)项要求的资料,适用于已经取得相应《检测人员证》,需要提高级别或者增加项目时,按照附件B规定的持证经历提供。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考试机构在收到报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报考资料的审查。

对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考试机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理由,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

对符合要求允许参加考试的申请人,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考试通知。

第二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公布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合格项目等有关信息。

第六章审批发证

第二十四章审批发证程序,包括取证申请、受理、审批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

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测人员证》。

由考试合格人员申请自行办理《检测人员证》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申请表》必须经过考试机构签署意见);

(二)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由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检测人员证》时,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人员许可系统”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委托的考试机构在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

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布《检测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庶民啊说明理由。

 

第七章换证

第二十七条持有《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并且未涉及本规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况,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核换证的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要求向具有相应项目考试的考试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对于需要考试换阵法的持证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前参加考试,一遍能够按照前款要求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第二十八条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人员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

第二十九条换证分为考试换证与审核换证两种方式。

审核换证应当在取证后的首次换证时实施,以后采取考试换证与审核换证交替实施,不得连续实施审核换证。

各级别检测人员换证方式应当符合表3要求。

表3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换证方式

方式

级别

Ⅰ级

Ⅱ级、Ⅲ级

考试

换证

不符合审核换证条件者

审核

换证

符合第三十一条

(一)、

(二)项要求

(1)首次换证;

(2)符合第三十一条要求

第三十条考试换证的考试方式和内容见表4。

表4换证考试的考试方式和内容

考试方式

级别

Ⅱ级

Ⅲ级

开卷笔试

标准、法规、检测工艺卡、专业技术知识更新等

标准、法规、检测工艺、专业技术知识更新等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操作能力保持的验证

技术能力保持的验证

第三十一条审核换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

(三)Ⅱ级、Ⅲ级持证人员,接受经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换证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指南所涉及内容的培训,其累计培训课时不少于40小时。

第三十二条换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进行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申请类别为“考试换证”或者“审核换证”,1份);

(二)换证项目的《检测人员证》(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换证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1份);

(五)持证期间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无损检测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注2)、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

注2:

申请RT(DR,CR)或者AUTO项的人员无需提供。

DR为平板探测器数字射线检测,CR为计算机数字射线检测。

第三十三章考试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以前,公布本机构本年度各级各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与课时,以及与培训内容所对应的培训组织机构名录。

各培训组织机构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布。

对完成规定课时培训的人员,由培训组织机构发给注明所接受的培训内容与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第三十四条因故未能通过审核换证,或者未能如期参加换证考试,以及换证考试未合格的人员,需要继续从事相应项目无损检测工作的,可以在1年内参加同项目于级别的考试换证补考一次,合格后重新申请原项目于级别的《检测人员证》,在换证期间原《检测人员证》到期时,不能继续从事相应无损检测工作。

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同项目与级别的取证考试。

第三十五条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员,以及在持证期间曾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并且已经超过被处罚期的人员,应当参加同级别与项目的取证考试,合格后重新申请原项目于级别的《检测人员证》。

第三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在原《检测人员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交换证审批发证的申请。

审批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六章进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检测人员考试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

第三十八条考试机构因审查失误或者把关不严,造成取证(或者换证)申请被发证机关退回达到10%,或者考试成绩评定、审查意见以及公布、通知或者受委托办理申请不及时,导致申请人证书过期的,由发证机关暂停其考试或者换证工作,并且责令其整顿;对故意提交虚假资料或者因管理不善发生泄题、作弊等严重问题,应当根据情况停止其考试或者换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持证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中执业,发证机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对被吊销《检测人员证》的人员。

3年内不受理其任何项目的考试申请。

第四十一条《检测人员证》遗失,由持证人员向发证机关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发证机关核实后,在20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持证人员申请新的级别,增加新的类别及其项目,应当按照新的级别、新的类别及其项目进行取证考核。

第四十三条考试申请人如果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3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检测人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E)。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A

无损检测方法、项目和级别

方法

项目

代号

级别

射线检测

射线胶片照相检测

RT

Ⅰ、Ⅱ、Ⅲ

射线数字成像检测

RT(DR+CR)

Ⅰ、Ⅱ、Ⅲ

射线检测(自动)

RT(AUTO)

Ⅰ、Ⅱ

超声检测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UT

Ⅰ、Ⅱ、Ⅲ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TOFD

Ⅰ、Ⅱ、Ⅲ

超声检测(自动)

UT(AUTO)

Ⅰ、Ⅱ

磁粉检测

磁粉检测

MT

Ⅰ、Ⅱ、Ⅲ

渗透检测

渗透检测

PT

Ⅰ、Ⅱ、Ⅲ

声发射检测

声发射检测

AE

Ⅰ、Ⅱ、Ⅲ

涡流检测

涡流检测

ECT

Ⅰ、Ⅱ、Ⅲ

涡流检测(自动)

ECT(AUTO)

Ⅰ、Ⅱ

漏磁检测

漏磁检测(自动)

MLF(AUTO)

Ⅰ、Ⅱ

 

附件B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报考资历条件

学历与检测经历(持证年限)

无损检

测方法

(项目)

级别

理工类研究生

理工类本科

非理工类本科、理工类大专

非理工类大专、工学类中专、工学类职高、工学类技校

初中以上(含初中)

RT、UT、MT、PT、AE、ECT

持Ⅱ级3年

持Ⅱ级4年

持Ⅱ级6年

持Ⅱ级8年

直接报考

持Ⅰ级6个月

持Ⅰ级1年

持Ⅰ级3年

直接报考

各种

AUTO项

直接报考

持Ⅰ级1年

持同类方法Ⅱ级的人员经过不少于16小时专门培训可免试取得资格

直接报考

TOFD

持TOFD-Ⅱ级4年以上

持TOFD-Ⅰ级1年以上且同时持有UT-Ⅱ级,或者持UT-Ⅱ级2年,或者持UT-Ⅲ级可直接报考

持UT-Ⅰ级6个月,或者持UT-Ⅱ级可直接报考

RT(DR+CR)

持RT(DR+CR)-Ⅱ级4年以上

持RT(DR+CR)-Ⅰ级1年以上且同时持有RT-Ⅱ级,或者持RT-Ⅱ级2年,或者持RT-Ⅲ级可直接报考

持RT-Ⅰ级6个月,或者持RT-Ⅱ级可直接报考

专业培训经历(小时)

无损检测方法

(项目)

级别

Ⅰ级

Ⅱ级

Ⅲ级

RT

40

80

同Ⅱ级;

对于有正式出版的与报考方法相一致的该检测技术的论著、教材,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等,可以免除培训经历要求

UT

40

80

MT

16

24

PT

16

24

AE

40

80

ECT

40

80

注B-1:

专业培训包括实际操作技能和理论课程,直接报考Ⅱ级的,培训时间为Ⅰ级和Ⅱ级之和。

注B-2:

所持低级别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附件C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大纲

符号说明:

●—掌握;■—理解;▲—了解;“—”—不要求。

C1无损检测基本知识

内容及知识点

各级要求

C1.1材料基本知识

C1.1.1材料力学基本知识

(1)应力和应力集中的概念

(2)特种设备受压元件、受力结构件应力特点

(3)力学性能指标定义

(4)抗拉强度、屈服强度的意义,拉伸曲线的解释

(5)屈强比的概念

(6)钢材的冷脆性

(7)钢材的热脆性

(8)氢对钢的性能的影响,氢脆发生条件,氢致损伤的种类

(9)应力腐蚀发生条件,常见应力腐蚀种类,应力腐蚀敏感性影响因素

C1.1.2金属材料及热处理基本知识

(1)晶体和晶界的概念,金属常见晶体结构种类

(2)铁碳合金的基本相结构及其特性

(3)刚热处理的一般过程

(4)钢中碳和合金元素对C曲线的影响

(5)钢常见金相组织和性能

(6)特种设备常用的热处理种类、工艺条件及其应用

(7)消除应力退火处理的目的和方法

C1.1.3特种设备常用的材料

(1)特种设备用材料的基本要求

(2)低碳钢、低合金钢的定义

(3)低碳钢中碳和杂质元素对钢的性能的影响

(4)低合金钢中合金元素对钢的性能的影响

(5)低温用钢种类、特点和基本性能

(6)影响低温钢低温韧性的因素

(7)低合金耐热钢种类、特点、高温下钢材性能的劣化现象

(8)奥氏体不锈钢种类、特点、腐蚀破坏形式

续表

内容及知识点

各级要求

C1.2焊接基本知识

C1.2.1特种设备常用的焊接方法

特种设备常用焊接方法的种类、特点和适用范围

C1.2.2焊接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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