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外汇买卖外汇买卖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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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外汇买卖外汇买卖协议范本

[非法外汇买卖]外汇买卖协议范本

篇一:

外汇买卖协议_________公司,本公司为一家根据香港《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持牌的杠杆式外汇买卖商。

其注册办公室位于_________;及客户(指在本协议签字页上签字之人士)鉴于:

客户欲按其不时的决定在_________开设一个或多个帐户,以用于杠杆式外汇买卖,并且客户已经要求_________为上述之目的为其在_________开立并维持上述所指之帐户,并执行客户买卖指令。

_________同意按下列条款及条件,不时应客户之要求并依据其绝对酌情权允许客户开立一个或多个帐户,并以特定或指定的帐户名称、号码,或其它方式维护其帐户。

并且,_________同意按本协议下文载列的条款及条件,直接或间接地执行由客户或被授权人士(定义见下文)为进行杠杆式外汇买卖而发出的所有指令。

1.定义及解释1.1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有以下含义:

a.“接达码”指密码和用户名称。

b.“帐户”指客户于_________开立的一个或多个帐户。

c.“协议”指本外汇买卖协议、开户表、限制授权书、风险揭示声明及_________以书面形式不时发布的所有有关上述文件的附件、补充及修正。

d.“被授权人士”指客户,限制授权书中所确定之人士,及由客户不时以书面通知_________其所委任的作为替代或增加的其它人士。

该委任须由_________实际收到通知书时起生效。

e.“客户”此词无论在何种场合使用,若客户属个人,则包括客户及其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若客户属独资经营的商号,则包括独资经营者,其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以及其业务的继承人;若客户属合伙经营商号,则包括在上述所指之客户帐户维持期间的商号合伙人、其各自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以及在其后任何时候将成为或已成为商号合伙人的任何其它人士、其各自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以及该合伙业务的继承人;若客户是一间公司,则包括该公司及其继承人。

f.“浮动亏损”指以按照市值计算差额的方法来计算外币持仓所得出的未实现亏损。

g.“浮动利润”指以按照市值计算差额的方法来计算外币持仓量所得出的未实现利润。

h.“_________网络服务”指_________提供的网上交易服务,该服务系统所包含之任何及构成该系统之软件。

i.“书面”除本协议另有明确所指,包括书写、打印、电传、传真及任何其它清晰可辩的文字或图案复制方式。

j.“最初保证金”指客户于发出每一交易指令之时或之前必须向__________存放的作为所有外汇交易保证的最低款额,该款额可由_________不时酌情予以规定。

k.“信息提供者”指提供资料、消息、研究、表格、图纸、文本及/或其它包含但不限于外汇牌价信息的第三方(注:

本定义未于本协议中使用)。

l.“lfeto”指香港法例中不时修订或更新的香港《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

m.“维持保证金”指客户存入最初保证金后就每份合约必须维持的最低结余金额。

该款额可由_________不时酌情予以规定。

n.“otcfx”指柜台式外汇交易。

o.“密码”指由_________分配并与用户名称一并使用以接达服务的客户私人密码。

p.“证监会”指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24章)成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q.“用户名称”指由_________分配的客户私人识别,与密码一并使用接达服务、帐户信息以及其它相关服务。

r.“服务”指由_________和/或代表_________提供的任何杠杆式外汇交易设施。

此等设施使客户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方式能够给予指示、买入、出售若干外汇,及收取帐户信息和接受相关服务。

s.“工作日”指_________的营业日。

1.2各标题只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妨碍本协议的解释。

1.3本协议使用词语单数与复数形式互指,指代某一性别的词语包括它种性别。

2.保证及声明2.1客户特此作出如下保证和声明:

a.如果客户是个人,其已达成年之年龄,在法律上有行为能力,可有效签订本协议;神智清晰;具有法律资格;没有破产;本协议及所有已订立及将会订立的协议均构成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义务;b.如果客户由超过一人组成,并属帐户联名持有人之一,则:

组成客户的任何一人,有全权就帐户给与指示。

此等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提取、存入、划拨款项,收取通告、确认书、报告、结单及其它各类通讯。

组成客户的人士明白并同意,若该等要求付款书、通告、确认书、报告、结单及其它各类通讯以客户为收件人,则对组成客户的任何一人具有约束力。

c.如果客户是商号或公司,则其为根据注册成立国法律适当组建并有效存续一个商号或公司;其有权签订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合同和/或根据本协议已制定或将制定的一切合同。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及所有上述合同均构成对该客户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义务;d.客户是该帐户的最终受益人。

2.2客户特此声明载于客户《开户书》及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向_________提供的其它资料,皆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2.3_________特此作出如下保证及声明:

a._________是一间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适当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有权签定本协议。

b._________是一间根据香港《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香港法例第451章)持牌的杠杆式外汇买卖商。

3.服务3.1客户同意只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条件使用服务。

凡他日藉_________网络服务提供的额外服务,客户都只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条件使用。

在符合第4.5条款规定之前提下,客户同意其是本协议所述服务之唯一获授权使用者,且须对_________给其所分配的接达码之保密、安全和使用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客户明白并接受,_________可随时自行酌情中止、禁止、限制、终止客户接达服务,以及买卖的能力,毋须事先向客户发出通知。

_________结束客户帐户,不会影响各方在结束之日前承受的权利和/或义务。

3.2_________不时应客户之要求并依据其绝对酌情权允许客户开立一个或多个帐户,并接受以特定或指定的帐户名称,号码或其它方式维护其帐户。

并且,_________同意按下列条款及条件和依据其绝对酌情权,执行由客户或被授权人士为进行杠杆式外汇买卖而发出的所有指令,和提供跟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签发给_________的杠杆式外汇买卖商牌照所容许提供的服务。

_________同意以附件表一所列的方式提供服务。

4.交易指示客户承认并同意,(无论是否经其授权)凡以其用户名及密码经服务系统发出的指示,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的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无须为处理、不当处理或遗失指示而负责。

指示一经服务系统发出,凡_________因此而招致或蒙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开销及法律责任,经_________提出,客户即会给与免责补偿。

并且客户承认并同意,其利用服务系统发出指示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倘遇下列情况,客户会立即通知_________:

4.1客户已利用服务发出指示,但未收到对买卖指示或其执行的准确确认,无论该确认是以电子或口头方式发出;4.2客户收到交易确认,但有关交易并非客户所指示,或存在类似冲突;4.3客户发现有人擅自使用其用户名或密码;4.4客户使用服务时,遇到困难。

5.免责条款5.1由于_________不能控制通过互联网的信号源、信号的接收和路由,以及贵方设备的配置或联接的可靠性,我方不对互联网交易中出现的通讯故障、失真或延迟负责。

5.2外汇交易涉及相当大风险,其并非对每个人均适合。

无论网上交易如何方便或高效,其并不降低货币交易的风险。

5.3客户必须将密码保密存放,确保第三方无法获得交易设施的准入。

客户将对任何以其密码进行的交易向_________负责,即使该密码的使用是非法的。

5.4如果报价错误是出于交易员输错报价或客户的错误报价,例如但不限于错误的大数字报价,_________将不对由此造成的帐户余额错误负责。

篇二:

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合同法案例1、案例分析一:

关于要约邀请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

要约的修改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

“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

关于要约的撤销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

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

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

要约得撤销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

“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

逾期承诺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

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

关于损害赔偿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

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

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

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

问:

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

关于不可抗力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

问:

如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

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

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评析: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

德国公司在20XX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

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评析:

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

4、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案例: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

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

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5、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案例: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

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6、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案例: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

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

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

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

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

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7、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案例: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

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8、货物的风险转移案例: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

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评析: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9、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案情:

198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

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

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评析:

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

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

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10、买方解除合同199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

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

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

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

协议规定:

(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

(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

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

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

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

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

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

(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

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

评析:

我们讲到买方对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而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

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11、买方要求损害赔偿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

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

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

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

但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

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1、甲方是否可以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事实及证据: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及时向甲方寄送结算书,是甲方无法知道自己的账目情况。

乙方最近在媒体公开发布对甲方的攻击性言论,泄露甲方的隐私。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篇三:

银行外汇借款合同样本银行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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