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391055 上传时间:2023-06-3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5.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docx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docx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50号

罪犯沈道春,男,1944年12月12日诞生,汉族,居住地罗山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此刻河南省焦南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沈道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51号

罪犯付李伟,男,1987年8月8日诞生,汉族,居住地林州市,因犯抢劫、诈骗、强迫卖淫罪经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惩罚金33000元。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此刻河南省焦作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付李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52号

罪犯郭书欣,男,1949年7月15日诞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管城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此刻河南省郑州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郭书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53号

罪犯张战海,男,1981年7月13日诞生,汉族,居住地武陟县,因犯非法拘禁罪经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此刻河南省洛阳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洛阳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张战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54号

罪犯卫海防,男,1974年3月18日诞生,汉族,居住地洛宁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此刻河南省洛阳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洛阳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卫海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55号

罪犯庞红军,男,1970年9月6日诞生,汉族,居住地西华县,因犯抢夺罪经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万元。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此刻河南省许昌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庞红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56号

罪犯尤存山,男,1958年7月15日诞生,汉族,居住地确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此刻河南省第二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尤存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57号

罪犯许小良,男,1950年3月16日诞生,汉族,居住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交通肇事罪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此刻南阳市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许小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58号

罪犯庞东晓,男,1969年3月19日诞生,汉族,居住地舞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此刻河南省第三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庞东晓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59号

罪犯王绪新,男,1955年7月8日诞生,汉族,居住地光山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此刻河南省第二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王绪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60号

罪犯马金刚,男,1970年5月22日诞生,汉族,居住地滑县,因犯故意伤害、诈骗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此刻安阳市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安阳市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马金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61号

罪犯许玉盘,女,1948年12月21日诞生,汉族,居住地焦作市山阳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此刻河南省女子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许玉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62号

罪犯王宏英,男,1970年11月20日诞生,汉族,居住地兰考县,因犯盗窃罪经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惩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此刻开封市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开封市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王宏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63号

罪犯宋同山,男,1951年8月2日诞生,汉族,居住地民权县,因犯拐卖妇女罪经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此刻商丘市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商丘市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宋同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64号

罪犯和爱成,男,1969年12月1日诞生,汉族,居住地安阳县,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惩罚金二万元。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此刻河南省豫中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和爱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65号

罪犯卢耀,男,1993年10月10日诞生,汉族,居住地邓州市,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惩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此刻南阳市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卢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66号

罪犯徐大豪,男,1990年12月4日诞生,汉族,居住地商水县,因犯绑架罪做生意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二万元。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此刻河南省周口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徐大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豫狱刑执字第167号

罪犯曹永轩,男,1982年10月30日诞生,汉族,居住地清丰县,因犯盗窃、销售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惩罚金59000元。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此刻河南省新乡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曹永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