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黔西县教师流动管理办法第三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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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黔西县教师流动管理办法第三稿

黔西县教师流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师流动有序规范,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合理、结构优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确保全县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正式公办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

二、流动原则

(一)教师流动必须结合学校学科教学实际,坚持有利于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教育教学的原则。

(二)教师流动坚持空编空岗可进,超编超岗不进。

(三)学科教师紧缺的学校教师不得流出,学科教师富余的学校不得流入同学科教师。

(四)教师流动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7月至8月集中办理,其他时间无特殊情况不予流动,以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教师流动到新单位后实行聘用制度管理,其专业技术职务按流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情况进行聘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动:

1.签约期内的特岗教师及合同规定不能流动的;

2.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4.受党政纪处分未满规定年限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三、县内教师流动管理

(一)乡镇学校向城区学校的流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学校是指县直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四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学校(幼儿园)。

教师由乡镇学校向城区学校流动,必须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

1.参加公开招考的条件

(1)参加公开招考的教师必须具有招考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和相应教师资格。

(2)在农村学校工作满5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当年绩效考核得分在全校平均分以上(学校、教管中心把关)。

(3)所在学校不缺编,所任科目不缺人,且有剩余编制;学科紧缺的学校教师和有编制但人员不足的学校教师均不能参加招考(教管中心把关,全体教师监督)。

(4)必须至少完成一个完整的教学周期即连续三年的教学任务(见教学常规管理办法),中途不得调整变动。

但有的科目教学周期仅为一年,比如:

初中化学,则需连续任教三年,方可参加招考;有的科目教学周期为两年,比如初中物理,则可在完成一个教学周期即两年后就参加招考,但必须在其考试总分中减掉2分,也可连续完成两个教学周期即四年后参加招考,可享受在考试总分中加2分的优惠(学校、教管中心把关)。

(5)完成教学周期当年的教学成绩:

小学在本乡镇内同级同科平均分以上(学校、教管中心把关);中学考试科目必须在全县平均分以上(县招办把关);未担任考试学科的教师、教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当年绩效考核分在单位平均分以上(学校教管中心把关)。

(6)报考音乐、体育和美术、特殊教育、幼儿教育学科的教师要求与所学专业一致。

(7)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任务。

2、公开招考报名要求

(1)符合条件且有意参加招考的教师,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2)学校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所交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将审查符合条件的教师名单在全校乃至全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并设举报箱,接受广大教师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4)经公示无异议的,教管中心签署意见后上报招考办公室,有异议或举报的作进一步审查。

3.公开招考的程序

公开招考教师的程序是:

计划申报与批准、公布招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试教、政审、体检、拟聘、聘用。

(1)招考计划。

拟招考教师的城区学校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学校编制及各专业岗位缺额情况,提出公开招考计划,县教育局初审汇总,送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2)公布方案。

根据招考计划,由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

(3)报名与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笔试、面试。

组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教师进行笔试、面试。

(5)政审。

成立政审工作组,遴选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党员政审。

(6)体检。

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

(7)拟聘。

按笔试成绩的40%(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学科直接进入面试)、面试成绩的60%、加分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确定招考拟聘人员。

拟聘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聘用。

根据选岗情况,县教育局开具介绍证明,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新单位工作,并汇总名单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调动。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参加新单位的岗位聘任。

逾期不到新单位报到或中途私自离开新单位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城区教师招考,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城区学校之间或农村跨乡镇学校之间的流动

1.流动的条件。

城区学校之间或农村跨乡镇学校之间的流动,申请流动的教师一般应在原学校服务满5年以上,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确有困难的(如夫妻长期分居,小孩无人照看,父母无人照顾等);

(2)工作需要,调入学校因空编空岗且科目教师紧缺,调出学校为相同科目教师或其他科目教师过剩或超编的;

(3)其他特殊情形确需流动的。

2.流动程序

(1)需流动的教师,于每年7中旬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和调入学校、教育管理中心、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同意盖章后报县教育局。

(2)县教育局对全县申请流动的教师进行初审汇总,经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空编空岗审核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调动手续。

(三)城区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

城区学校教师申请向农村学校流动,申请流动的教师于每年7月中旬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和调入学校、教育管理中心、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同意盖章后报县教育局,送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空编空岗审核并批准。

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调动手续。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内学校之间教师流动

乡镇(街道办事处)内学校之间流动,申请流动的教师于每年7月中旬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和调入学校、教育管理中心、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同意盖章后报县教育局,送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空编空岗审核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调动手续。

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1.一般应在原学校服务满5年以上。

2.家庭确有困难(如夫妻长期分居,小孩无人照看,父母无人照顾等)。

3.工作需要,调入学校空编空岗且科目教师紧缺,调出学校超编超岗且相同科目教师或其他科目教师过剩的。

四、县内教师交流轮岗管理

(一)交流范围。

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原则上在本县公办学校进行。

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全面铺开。

可先实行分片区交流,以县域内优质学校为龙头,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片区或学区,进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二)交流对象。

在同一所学校(小学以完小为单位)工作满6年及以上或学校学科岗位人员结构不尽合理有必要交流的教师,以及任职满两届(每届一般3—6年)的校长列为交流对象,其他校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因病、孕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根据实际暂不纳入当年度交流对象范畴。

校长、教师每年交流人数原则上在应交流对象的10%以上,其中参加交流的骨干教师比例不得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

没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要率先纳入交流对象范畴。

原则上新招聘教师要先到农村学校任教。

重点引导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交流时间一般教师不少于2年、校长不少于一届。

在同一所学校工作不满6年的教师和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不足10年的教师,原则上可不参与交流。

为保护学校办学特色,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教育局批准,可不参与交流。

学科紧缺和有编制但教师不足的学校教师交流必须是相同学科。

(三)交流形式。

坚持组织选派与教师个人志愿相结合,按照人事调配的相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

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安排到位。

1.指导性交流。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县直属学校负责对区域内教师配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可行方案,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实施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师交流。

2.岗位竞聘交流。

县教育局根据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竞聘指导实施工作,促进教师校际交流。

3.校际协作交流。

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的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进行校长教师协作交流,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4.个人申请交流。

符合校际交流条件的在职教师,可自愿申请到异校任教,经学校、教育管理中心和县教育局批准后实施交流。

(四)交流轮岗工作程序

1.动员部署。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县直属学校(园、中心)要对适合交流轮岗对象进行排查摸底,统计掌握交流轮岗人员的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方便的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通过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初定人选。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交流条件和人数比例,学校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初步人选,于每年7月20日前上报到县教育局。

3.确定名单。

县教育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县直属学校(园、中心)上报交流人员名单,经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交流人员,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县直属学校(园、中心)。

4.按时到位。

8月15日前,参加交流的教师到流入学校报到,各校(园、中心)要及时、切实做好工作安排。

五、县外教师流入管理

(一)招考流入。

县外教师通过招考形式流入我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计算教(工)龄。

(二)调动流入。

县外教师申请调动流入我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2.教龄不低于3年。

3.年龄40周岁以下。

经批准从县外乡(镇)学校调入我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原则上只能安排在空编空岗的乡(镇)学校任教。

(三)人才引进流入。

通过人才引进流入我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按市、县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招考、调动流入我县的教师,享受市,县人才引进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领办及聘用到民办学校(园)教师的管理

(一)领办条件

1.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下同)的完中(含独立中学)在校生达1500人以上;小学达350人以上;县城幼儿园在园人数达到270人以上;农村乡镇幼儿园在园人数达到180人以上的,可以批准1名公办教师带薪受聘校长和园长。

2.受聘校长、园长必须在原学校工作满5年、有一至两届任职经历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学科紧缺的学校教师和有编制但人员不足的学校教师均不能申请领办。

3.受聘小学校长、园长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受聘中学校长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受聘教师必须具备优秀的道德水准,法律意识以及精明强干的管理能力。

(二)聘用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原学校工作满5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2.学科紧缺的学校教师和有编制但人员不足的学校教师均不能聘用到民办学校(园)(教管中心把关,全体教师监督)。

3.必须在同一所学校完成三年或以上的教学任务。

(三)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7月至8月集中办理,其他时间无特殊情况不予流动,以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办理程序

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盖章,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和民办学校(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与民办学校(园)签订聘用合同、盖章后,报县教育局批准行文,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五)其他规定

公办学校教职员工聘入民办学校任教或领办民办学校,任教的不带薪不享受公办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领办的不享受公办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

聘期三年。

公办教师聘入民办学校(园)任教或领办民办学校,任教或领办期间,保留工作籍,连续计算教龄,同等享受教师的业务培训,职务评聘、调资晋级、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权利,聘任期满,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空编学校任教。

按有关程序受聘到民办学校(园)但实际未在民办学校(园)工作,经调查核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民办学校(园)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教师改行管理

(一)改行条件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中学、中心完小校长任现职时间须满3年,且在我县任教时间须满6年。

2.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在我县任教时间须满6年;非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在我县任教时间须满5年。

3.教辅人员须满5年。

(二)限制改行的规定

1.特级教师、省级名师,名校长,自评定之日起未满8年的(年限计算以文件或证书为准,下同)。

2.市级名师、名校长自评定之日起未满6年的。

3.省(市)骨干教师自评定之日起未满4年的。

4.学校中层干部任现职未满3年的。

5.带薪脱产进修硕士学历,回我县任教时间不满5年的。

6.影响学校等级评估的中学高级教师。

7.学科紧缺和有编制但教师不足的学校教师。

8.每年改行人数控制在全县教师总编制数的5‰以内。

(三)不予改行的规定

1.未经县教育局批准,擅自离岗、借用,擅自参加事业单位选调或录用考试的。

2.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考核的。

3.工作马虎,敷衍塞责,工作业绩较差的。

4.在岗教师占本校教师总数不足70%的。

(四)办理程序

符合改行条件的对象,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进行初审汇总,经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八、教职工管理

(一)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教师。

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未办理调动手续,擅自离岗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三)经县教育局同意借用的教师,须按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四)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教职工管理规定,确保教师队伍稳定,教育教学秩序正常,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九、其他

(一)对教师流动工作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受理当事人的流动申请,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我县教师参加县外教师公开招考、申请调出我县工作,参照本办法中教师改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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