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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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手册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
工作手册
(2009版)
北京电大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印制
目录
一说明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是开放教育教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政策依据,并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紧密结合。
为促进学籍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我们依据开放教育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多年学籍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编印了《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手册》。
本手册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对学籍管理文件进行了系统整理,同时向各学院、分校、工作站、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单位”)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学籍管理主要业务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
本手册力求实用性、操作性,希望各教学单位在使用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实践发展不断改进、充实、完善。
北京电大学籍管理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
二学籍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管理对象
在中央电大或市教委取得学历教育资格并报北京电大学习的学生。
二、学籍管理科主要职责
1.学生基本信息管理。
2.学籍异动管理。
3.课程注册管理。
4.毕业审核、学位审核管理。
5.毕业、学位、课程注册等数据统计工作。
6.对教学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学籍管理科联系方式
电话:
82192035,82192036
学籍管理科邮箱:
(该邮箱主要用于教学单位上传数据。
)
学籍管理科公用数据邮箱:
(该邮箱主要用于向教学单位下发通知和各类数据。
)
三教学单位学籍管理主要业务工作流程
3.1新生基本信息更正流程图
3.2学籍异动处理流程图
3.3毕业审核流程图
3.4学位审核工作流程图
3.5课程注册流程图
四学籍管理主要文件
4.1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北京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北京电大)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北京电大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注册
第四条通过北京电大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并经中央电大入学资格终审合格的学生,取得中央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由北京电大颁发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五条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网上实名注册、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四、课程注册
第七条学生执行北京电大统一的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规则,下同),并在教学计划和课程实施表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八条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
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1.学生须按教学单位要求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教学单位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指导下,可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原则上学生应在当前学期课程实施表开设课程中选课,北京电大提供教学服务和考试服务;如学生注册课程在当前学期课程实施表范围之外,但该课程非首次开设,北京电大只提供考试服务;如该课程尚未开设过,则学生不能注册。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
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五、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九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北京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细则执行。
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免修免考课程按照《北京广播电视大学课程免修免考管理办法》执行,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按“免考”记载。
六、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和自愿退学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按《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七、毕业
第十六条学生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毕业要求包括:
1.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
2.修读二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读三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半。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按要求参加教学单位组织的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并认真核对个人基本信息。
5.由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提交所在教学单位备案。
6.应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不能毕业。
第十七条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监制、中央电大统一印制并颁发。
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
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中央电大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中央电大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
(78)教工农字089号。
第十八条北京电大每年进行春季和秋季两次毕业审核。
春季毕业审核针对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秋季毕业审核针对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具体规定按照《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颁发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中央电大每年7月将当年1月、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八、学位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学位授予高校授予。
第二十一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中央电大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的同时申请学位。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预审、北京电大初审、中央电大复审、学位授予高校终审。
具体事宜按照《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位审核及学位证书颁发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九、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
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毕业证明书由中央电大出具。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北京电大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表),具体按照《北京电大关于补办毕业证明书、成绩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费时间一律安排在开学四周内,由教学单位指定具体时间办理。
教学单位将课程注册数据上报到北京电大后,北京电大不再办理注册退费手续。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它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中央电大、北京电大和教学单位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三十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中央电大、北京电大和教学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六种。
第三十一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北京电大决定;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中央电大决定。
第三十二条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消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北京电大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电大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
9.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北京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北京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四条对经查实入学资格与本人承诺不符的(除第三十二条第八款外),尚在籍者取消学籍,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撤销电子注册号、收缴毕业证书。
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的学生,可重新申请报读北京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北京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教学单位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由北京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意见前,北京电大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北京电大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报中央电大审批,由中央电大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由教学单位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中央电大或北京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央电大或北京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北京电大或中央电大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复查结论分为两类:
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对北京电大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中央电大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北京电大及中央电大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中央电大、北京电大、教学单位做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电大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政策或中央电大有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央电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电大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表: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附表: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学生类别
注册视听生()专升本()
开放教育专科()开放教育本科()
学历层次
专()本()
专业
毕业时间
年一月()/七月()
注册证号
(电子注册号)
1.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原因:
⑴毕业证书丢失()
⑵毕业证书损坏()
2.申请人承诺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原因是真实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省级电大
意见
经手人签名:
(学籍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中央电大
意见
经手人签名:
(学籍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毕业时间”须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内容后划“√”。
“学生类别”“学历层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原因”须在相应内容后划“√”。
2.“省级电大意见”中需加盖学籍管理科或上级部门公章,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4.2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异动管理工作规程》和北京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北京电大”)开放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学籍异动”系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在籍学生进行转学、转专业和自愿退学等学籍变更。
第二条学籍异动管理实行教学单位(即各分校、学院、工作站、教学点,下同)、北京电大、中央电大分级管理。
1.教学单位负责受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审核学生的学籍异动条件,向学生提供证明材料,上报北京电大学籍异动材料,建立教学单位学籍异动档案等。
2.北京电大负责学籍异动审核,进行学籍异动数据处理,上报中央电大学籍异动数据和材料,建立北京电大学籍异动档案等。
3.中央电大负责省际转学的审核,接收北京电大上报的学籍异动数据和材料,建立中央电大学籍异动档案等。
第三条学籍异动管理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对于符合学籍异动条件的学生,教学单位、北京电大和中央电大应予以办理。
二、转学
第四条学生转学分为省际转学和省内转学。
第五条学生一般应在学籍注册的学校完成学业。
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学。
1.学生申请转入的教学单位未开设相同专业,或开设相同专业但教学进程不相近而不能提供教学服务。
2.入学注册不满一学期的学生。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4.应予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
5.未足额缴纳已发生相关费用的学生。
6.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学生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北京电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第八条省内转学流程
1.学生向转入教学单位确认其具有接收条件。
2.学生向转出教学单位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
3.学生将由转出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校章的转学审批表(三份)交至转入教学单位。
4.转入教学单位在转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校章,然后上报北京电大学籍科。
5.学籍科对转入教学单位上报的转学审批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学籍科章,三份转学审批表分别由北京电大学籍科、转出、转入教学单位留存。
6.学籍科根据转学审批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省内转学”处理,将异动数据反馈教学单位,并报中央电大。
第九条省际转学流程
1.学生向转入教学单位确认其具有接收条件。
2.学生向转出教学单位提出转学书面申请(附身份证复印件,下同),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填写“转学审批表”5份。
3.转出教学单位接到学生转学申请2个工作日内,确认学生符合转学条件、学生转入教学单位具备接收条件后,在“转学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学籍管理科级以上公章,将“转学审批表”上报所在省级电大(以下称“转出省级电大”),并向学生提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报名登记表》(或学籍证明,下同)1份。
4.转出省级电大审核教学单位上报的转学材料,在“转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分别留存转出省级电大和教学单位各1份,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出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2份,加盖成绩签发部门公章,将成绩单和3份“转学审批表”一并提供给学生。
5.转出省级电大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将转出学生进行“转出省”处理,并将学籍异动数据报中央电大。
6.学生携带身份证原件、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教学单位和转出省级电大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转学审批表”3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报名登记表》1份、加盖转出省级电大成绩签发部门公章的成绩单2份,到转入教学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7.转入教学单位接收学生提交的转学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加盖教学单位公章的“转学审批表”3份、成绩单1份报所在省级电大(以下称“转入省级电大”),另一份成绩单留存教学单位。
8.转入省级电大审核教学单位上报的转学材料,在“转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转学审批表”分别留存转入省级电大、教学单位及中央电大。
9.转入省级电大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学生进行“转入省”处理,并将学籍异动数据反馈教学单位,同时报中央电大。
10.转入教学单位根据所在省级电大反馈的“转学审批表”、学籍异动数据和学生成绩单,安排学生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条学生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同时符合转学、转专业的条件。
三、转专业
第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注册的专业完成学业。
因工作变动或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专业。
1.学生拟转入的教学单位未开设与学生同一学生类别、学历层次和规格的专业,或开设相应专业,但因教学进程不相近而不能提供教学服务。
2.入学注册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3.应予开除学籍、取消学籍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已获得的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北京电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第十四条转专业流程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教学单位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2,以下称“转专业审批表”)3份.
2.教学单位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教学单位公章后报北京电大。
3.北京电大审核教学单位提交的“转专业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3份“转专业审批表”分别留存北京电大、教学单位及中央电大。
4.北京电大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学生进行学籍异动“转专业”处理,并将学籍异动数据反馈教学单位,同时报中央电大。
四、自愿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可自愿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第十七条学生自愿退学后,可重新报读北京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北京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学分替换。
第十八条自愿退学流程
1.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自愿退学审批表》(附件3)2份。
2.教学单位审核后,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自愿退学审批表》1份报北京电大,1份留存在教学单位。
3.北京电大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并将学籍异动数据反馈教学单位。
五、学籍异动办理时间
第十九条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含第二周)提出学籍异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完成学生的学籍异动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籍异动材料统一上报北京电大学籍科。
第二十一条北京电大在开学第4周对教学单位提交的学籍异动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数据反馈教学单位。
第二十二条北京电大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春季学期、9月30日前将秋季学期的外省转入和转专业的学籍异动数据及对应的转学审批表、转专业审批表、省内转学学生名单报中央电大。
六、建立学籍异动档案
第二十三条北京电大和教学单位须建立完整的学籍异动档案。
学籍异动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
第二十四条北京电大学籍异动档案包括:
类型
名称
备注
电子档案
学籍异动数据
文字档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
原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
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省际转学学生转出省级电大出具的原件。
第二十五条教学单位学籍异动档案包括:
类型
名称
备注
文字档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
原件
省级电大要求的省内转学材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
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省际转学学生转出省级电大出具的原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报名登记表》
七、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原《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中央电大学籍异动规程调整,按有关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北京电大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
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
附表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学生转学审批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民族
籍贯
职业
职务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户口性质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入学时间
年春()/秋()季
转学理由:
1.工作变动()
2.家庭搬迁()
3.其他原因:
转专业理由:
1.工作变动()
2.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
3.其他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学籍异动情况
转学前
教学单位
学号
(全码)
专业
学生类别
转学后
教学单位
学号
(全码)
专业
学生类别
转
出
省
级
电
大
意
见
教学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省级电大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转
入
省
级
电
大
意
见
教学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省级电大主管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