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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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ⅩⅩ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企业代码:

地址:

抵押权人:

ⅩⅩ银行分行支行

地址:

 

鉴于(下略为“债务人”)与授信人/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于年月日签署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

】(下略为“总合同”),及将按本合同第2.1条规定的期限和债权额度签署的一系列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分借款合同(下略为“分合同”),为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并赋予抵押权人第一受偿权。

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1.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1.2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1.3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自然人)死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如抵押人(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条债权担保

2.1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是由抵押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列分合同之规定向债务人连续提供的贷款本金,及上述期限内债务人在总合同项下为其他贷款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或有债务。

上述贷款本金和或有债务的最高余额不超过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金额),若在上述期限内总合同发生变更或签署了补充协议,则贷款本金和或有债务的最高余额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抵押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总合同或分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正常到期

(2)总合同或分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每次分期还款(3)被抵押权人宣布总合同或分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势。

债务人未按总合同或分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期间内随时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抵押权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3担保性质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债务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2)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

本抵押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总合同或分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总合同或分合同、抵押权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抵押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第三条公证和抵押登记

3.1本合同应向公证机关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2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后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及抵押物权证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3债务人或抵押人履行完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全部债务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抵押权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4因本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四条保险

4.1抵押权人有要求的,抵押人应按本条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4.2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抵押权人保管。

4.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虽有本款规定,但抵押权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4.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5.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

5.11抵押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抵押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5.12抵押人签字是真实有效的,签字代表是经过授权的,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抵押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抵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13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抵押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抵押人的章程或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14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且无任何隐瞒的。

5.15抵押人保证其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报表真实地反映了抵押人的财务状况。

5.16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多人共有,则所有共有人或有处分权人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并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提交抵押权人并获得抵押权人认可,本抵押合同签定时,该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借用、租赁(除非事先向抵押权人声明并获得抵押权人同意)、托管,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5.2抵押共有人保证:

抵押共有人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债务人、抵押人违约时愿意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抵押共有人(签字)

抵押共有人(签字)

抵押共有人(签字)

第六条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6.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6.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6.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6.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6.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6.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6.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6.8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违约:

7.1出现总合同或分合同中任一违约事件的。

7.2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或不完整的。

7.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

7.4抵押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抵押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7.5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7.6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八条违约救济

发生第七条所述任一违约事件的,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并书面通知抵押人:

8.1按总合同或分合同项下的任一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8.2按第九条规定处分抵押物优先受偿。

8.3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9.1总合同或分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9.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9.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9.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9.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债务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回购

10.1抵押物为房产:

(打勾选择)

□本抵押房产已由房产商与抵押权人签订了《回购协议》,抵押人已详细阅读并认真领会了该《回购协议》内容,对其表述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和执行。

□本抵押房产未签订《回购协议》。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

11.1抵押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抵押人为自然人:

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抵押人签字及抵押权人加盖公章且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按第三条规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自动终止。

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抵押人签字及抵押权人加盖公章且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自动终止。

抵押人为法人:

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按第三条规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自动终止。

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自动终止。

债务人提前归还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且总合同提前到期的,本合同应于总合同提前到期日起六个月后终止,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11.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与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抵押权消灭。

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存续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止,即存续期间到期日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1.3本合同充分有效的执行是债务人在总合同或分合同项下提款的先决条件。

11.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5本合同一式份,由双方当事人、(公证机关)、(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抵押人抵押权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字)(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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