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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笔记

TRIPS协议:

版权与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专利;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未被披露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体系的两大支柱:

工业产权与版权(狭义的知识产权)。

工业产权主要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包括作者权与邻接权。

1.非物质性

创造性:

著作权-独创性;商标-显著性;专利-先进性(创造性)、新颖性、实

用性

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

2.法律授予性

3.专有性:

即排他性

4.时间性

5.地域性

管理组织:

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教科文、WAPO、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产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1.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必须是思想或感情的表达

3.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4.作品必须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5.作品应当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排除

2种:

一种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内容的非法性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

护。

另一种是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这类作品虽然具有合法性,但不具独创性,

或已进入公有领域,因而不受保护。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

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第11条: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即是该作品的作者”

著作权的归属

一、一般原则:

属于作者

二、各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合作作品:

通常由合作作者享有;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分别单独享有,但在行使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按份共有;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共

同共有。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

者享有。

2.职务作品:

大陆法系一般由著作权人享有,英美法系一般由雇主所有。

我国规定:

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2年

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

以下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

主要利用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

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委托作品:

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则属于受托人。

4.汇编作品:

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由制作人享有,但编剧、导演

、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合同获得报酬。

作品中的剧本

、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

7.美术等作品:

创作人拥有著作权,作品原件所有人拥有对作品原件的所有权(

包括展览权)

8.匿名作品:

“作者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非享有)除署名

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继续行使著作权”

第五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1.复制权:

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

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

*发行权穷竭原则:

即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首次向公众发行以后,著作权人

对已经发行的这些复制件的再次发行行为,均无权继续加以控制。

3.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当作品的载体为他人所有,他人享有作品的载体的出租权时,可以对抗著作权人

的出租权,即使著作权人不同意其出租,他人仍有权出租,但利益应当分予著作权

人。

4.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不管作品发表

与否。

当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和它们的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原件的展览

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当作品设计第三人肖像时,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公开展览的化,可能构成对肖

像权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5.表演权:

属于邻接权范畴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

享有以下专有权利:

一、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即活表演);二、授权用各

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即机械表演)。

我国:

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增加了机械表演,商场、饭馆、歌厅等

场所营业性播放音乐、录像作品,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演绎权:

又称再创作权,通过改变原作品的语言等表现形式进行再创作的权利

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和整理权。

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

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a)必须做到:

一、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

人的其他权利;二、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三、仅限于法定情形所列举的目的。

b)包括:

i.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得超出家庭范围)

ii.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所引用的部分

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iii.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者引用

iv.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等问题的事实性文

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v.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名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vi.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

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vii.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法律

监督和军事5大机关)

viii.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发表的;不得用于供阅、出租或出售)

ix.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x.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xi.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xii.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b)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前提:

作者声名保留权利者除外)

i.为实施9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

ii.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iii.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iv.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v.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3.强制许可:

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经申请后由国家著作权主管机关批准即可获得作品的使用权。

i.前提条件:

作品已发表;使用人有需要使用的正当理由;使用人应向国家著作

权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才能获得使用权;需要支付报酬

iii为了发展中国家的教学、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便利,允许主管部门

颁发翻译权与复制权的强制许可证;非独占性的,不可转让;仅限于国内有效,使

用报酬通常由法律确定。

自然人作者的保护期限:

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作者的保护期限:

著作物发表以后若干年(50);未曾发表的,为其创作后若

干年(50)

特殊作品的保护期限:

a)合作作品:

死亡保护期的起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日期为起点

b)摄影作品:

一般短于其他作品的保护期

c)电影作品:

经作者同意公开放映后50年,未曾公开放映的,为作品完成后50年

d)唱片和广播电视节目:

自首次发行/广播、播放的具体时间开始算,长的50年,

短的10年

e)遗作:

发表后若干年/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一样

f)匿名作品:

出版后若干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使用一般的保护期

 

3.我国的规定:

a)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保护

b)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c)自然人的作品: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d)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

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50年

e)合作作品:

以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f)作者身份不明的:

50年。

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使用一般规定。

 

第二节著作权的管理

一、行政管理: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二、集体管理:

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

权的行为。

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授权,通过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况,

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活

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设

计著作权或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

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原则:

a)不应强制实行集体管理

b)通常就一种权利,一个国家只需成立一个管理组织

c)建立私立的管理组织更为适宜

d)对于有充分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应在法律上推定它们有资格授权使用一揽

子许可证所包括的所有作品和代理所有的有权权利人

e)政府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f)应定期向权利人提供该组织可能涉及行使他们权利的各种活动的详细情况

g)报酬标准应与权利的专有性相符合

h)除补偿实际管理经费的开销和向权利人进行分配之外,集体管理组织征收的报

酬不应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章邻接权

作品传播者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因传播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节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1.人身权:

表明作者身份(表演者以任何方式表明自己身份&有权禁止他人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表演);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保护期没有限制

2.财产权:

防止可能发生的下列情况:

a)未经同意,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

b)未经同意,对现场表演进行录制

c)未经同意,复制其表演的录制品

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财产权利的规定: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31。

外国者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节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权利:

《著作权法》41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

用。

复制权:

增加复制发行其制品的权利&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制品的权利

权利保护权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你12.31

音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的,无论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像制作者与表演者的关系:

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

*电台、电视台自行编排的节目,自己创作并演出的(电视剧等),可以称为录音

录像作品,由著作权加以保护

不是自己创作和演出的(现场讨论、智力测验、咨询节目等),可以称为录音录像

制品,由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侵权的认定

对独创性的判断;

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

相似性+接触(similarityandaccess)

非法挪用(unlawfulappropriation)&实质性相似(substantialsimilarity)

三段论认定法:

1.抽象法:

把原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剔

2.过滤法:

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提出,即使这样的内

容属于“表达”的范畴

3.对比法:

把原被告作品中余下的“表达”比较,若仍有实质性内容相同,则可

能构成侵权。

二、侵权抗辩理由: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已过诉讼时效;版权无效

 

特征:

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授予性

二、注册商标的条件:

1.积极要件:

a)显著性:

来源于两方面:

一是商标标识本身固有的足以区别商品的来源的特性

;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a)新颖性:

同一中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比较是否相同或近似

b)非功能性:

具备下列标准之一即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i.该标识是否为商品性质所特有

ii.是否为取得技术成果所必须

iii.是否为形成商品实质性价值

2.消极条件:

不得具有:

i.同中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ii.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但该国政府

同意的除外

iii.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iv.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

除外

v.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vi.带有民族歧视的

vii.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viii.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ix.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除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组成部分外。

但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x.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

驰名商标的

xi.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

我国采取注册原则,例外:

同一天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节商标注册的原则

9.自愿注册原则。

例外:

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注册商标

10.申请在先原则。

11.优先权原则:

外国商标注册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6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意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

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享有优先权,即以外国

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日

第四节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

方法:

一、使用:

将已注册的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上

二、有效期及续展:

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无限续展,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商标权连

续存在

二、提起争议的条件:

12.提起争议的必须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

13.必须自他人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14.理由是两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上相同或相似,或争议的两个商标

设计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15.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

裁定

3.发明只是一种技术方案:

并不要求发明必须已经是完全实施或已经转化为客观

存在的产品,但应当具有将来实施的可能性和准确性

一、新颖性

定义:

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

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

向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判断标准:

6.现有技术的范围: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

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7.公众得知现有技术的途径:

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

a)若材料属于保密状态或只限定特殊阅读对象,则不能认为已经公开。

b)使用公开包括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也包括进行模型展示和展

览会展示

c)如果报告等不是面向一般公众的,则不能视为公开

d)专利行政部门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时一般只考虑出版物公开

8.判断的时间标准:

申请日

9.判断的地域性标准:

我国认为在申请日前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没有进行书面公

开,在国内也没有使用或口头公开即具有新颖性。

10.抵触申请:

在先在后申请进行比较的是发明创造的全部内容,包括说明书和权

利要求书。

不包括摘要也不包括优先权文件

一、专利权的取得,就是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的全部过程

二、专利申请的原则:

先发明原则vs先申请原则

例外:

优先权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

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

新型为1年,外观设计为6个月)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

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三、申请日的确定

四、申请专利的文件:

必须提交专利申请案——说明一项发明的具体技术内容,申

请人所请求得到的专利的范围

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

a)请求书

b)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的根据和基础,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只能是说明书中所

阐述的内容,因此是核心文件

c)说明书附图:

补充说明书,有严格的要求

d)说明书摘要:

对说明书的简要概括,便于文献的检索和分类

e)权利要求书:

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的直接依据,也是判断他人是否

构成专利侵权的依据。

我国: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

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

a)请求书

b)图片或照片

c)简要说明

d)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和模型(必要时)

五、专利申请的修改与撤回

明示撤回与推定撤回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1.受理:

简单的形式审查

2.初步审查:

对申请文件的形式条件和申请手续进行审查。

3.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予

以公布。

4.实质审查阶段:

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

进行审查。

a)我国规定:

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其发

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逾期则视为撤回。

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

行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有义务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b)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申请人应当自

收到关于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只进行初步审查,采取登记制。

四、专利的复审

驳回:

自收到通知书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不服,3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三节专利的无效与终止

一、专利的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经审查批准之后获得专利权。

期限从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起算,发明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

利权无效。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被视作自始不存在,原技术方案成为公知技术,任何人可不经

许可无须付酬使用。

第二十一章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署名权:

永远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2.禁止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

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3.许可权:

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转让权:

必须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

5.标记权:

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二、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不得滥用专利权

三、专利权行使方面的限制:

1.保密专利的指定实施: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由国防专利

机构受理。

国防专利权人,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的,经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实施其国防专利。

未承担上述任务的,不得实施。

2.发明专利的计划推广应用。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批准范围内,将对国家利益

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3.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4.专利权的例外:

P223

第二十二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节保护范围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

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主题限定原则)

等同特征:

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

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四、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1.专利权用尽原则:

不包括他人的制造、进口行为;在一国的行为不会导致在他

国的专利权的穷尽

2.先用权人的使用:

先用权人自己独立完成的;制造或使用的行为发生在专利申

请日之前;仅限于原有的范围;只能自己实施,不可转让、许可他人实施

3.外国运输工具的临时过境:

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

专利。

必须有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

4.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

5.善意第三人的销售与使用:

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时效:

2年,若时效已过,但侵权行为仍继续,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应当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

四、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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