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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doc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指南

(2015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十月

目 录 

 

(一)重大科技计划2

(二)企业技术创新计划7

(三)产学研协同创新及科技合作计划11

(四)科技惠民计划14

(五)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15

附件21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015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厦门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等精神,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编制本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主体功能拓展,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大科技投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共同缔造美丽厦门。

二、重点支持领域

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厦门市打造千亿产业链(群)促进产业升级工作方案》,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机械装备等先进制造业和软件与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三、科技计划种类及申报要求

2015年厦门市科技计划分为五类,具体如下:

(一)重大科技计划

1、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创新苗圃)

重点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中力量支持新建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创新苗圃).

(1)申报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申报条件

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创新苗圃)必须是新建、在建的,承担单位应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具有建设、运营和管理孵化器的人才、资金、土地等基础条件,申报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规划。

政府主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创新苗圃)单个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其它企业申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创新苗圃)单个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3)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④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装订在正本材料中),原件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⑤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申请贷款贴息的申报单位提供)。

(4)资助方式及金额

政府主导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创新苗圃),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或后补助方式,最高可达3000万元。

获得立项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厦科联〔2013〕50号规定的专项建设补助。

其它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创新苗圃),按《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50号)规定予以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5)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评审一个。

2、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围绕现有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在生物与新医药、微电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国家级产业化基地、创新联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服务机构申报。

(1)申报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2)申报条件

服务平台必须贴近产业、建在产业园区。

平台应具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开放性、公共性、服务性功能;能面向全社会开放,在相关产业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用户群;能够针对产业内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产业链上某一个或几个关键环节的共性问题提供较高水平的解决方案和综合性服务。

具有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所需的场所、技术设施及人才队伍。

(3)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企业或事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④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装订在正本材料中),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原件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事业法人不需要提供);

⑤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4)资助方式及金额

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无偿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5)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评审一个.

3、企业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鼓励大中型企业及国家级产业化基地、创新联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前瞻性、关键性、共性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以及重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针对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装备制(改)造、引进技术及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所进行的攻关,以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单个企业无法完成的、且对产业带动大的攻关项目可组织联合攻关。

(1)申报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具备开展创新活动的场所、设备和完备的条件设施,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研发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具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行业技术升级的研发能力。

项目研发的技术或产品可显著提升国内产业水平,带动产业技术达到新高度,得到同行一致认可。

(3)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④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装订在正本材料中),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原件必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⑤其它能证明项目单位研究能力的材料。

(4)资助方式及金额

采取以下资助方式之一,企业自行选择:

①后补助,资助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

项目须先立项,实施期满(2~3年)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企业应在项目期满提供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可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等。

②贷款贴息,资助金额最高可达300万元。

(5)受理截止时间

2014年11月30日。

4、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1)申报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等企业法人.

(2)申报条件

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30%;项目需是新项目或新产品,已完成中试,具备实施产业化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专业化的技术研发队伍、管理人才队伍;项目实施期间累计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或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

(3)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④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装订在正本材料中),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原件必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⑤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核对原件);

⑥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技术报告、查新报告、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复印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

⑦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4)资助方式及金额

贷款贴息。

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总体支持力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

(5)受理截止时间

2014年11月30日。

(二)企业技术创新计划

1、初创期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鼓励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1)申报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法人(2011年10月1日后注册)。

(2)申报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已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

优先支持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市“海纳百川”人才(含市“双百人才”)创办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3)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④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装订在正本材料中),原件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注册未满1年的新办企业,可不报送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以验资报告代替(原件一份),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⑤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⑥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市“双百计划"人员、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认定文件;

⑦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技术报告、查新报告、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

⑧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

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4)资助方式及金额

采取以下资助方式之一,企业自行选择:

①无偿资助,单项无偿资助金额30万元.

②贷款贴息。

对获得银行贷款的初创期企业,贴息最高100万元。

(5)受理截止时间

2014年11月30日.

2、成长期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研发活动,增强研发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

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支持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挥科技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1)申报主体

成立3年以上(2011年10月1日前)、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已完成产品小试,进入中试和产业化开发阶段,产品附加值高,成长性好。

(3)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④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装订在正本材料中),原件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⑤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⑥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技术报告、查新报告、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

⑦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

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4)资助方式及金额

贷款贴息,贴息最高200万元。

(5)受理截止时间

2014年11月30日。

(三)产学研协同创新及科技合作计划

1、高校、科研机构对接企业项目

鼓励在厦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实用性强的应用技术研发活动,支持其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标准、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鼓励企业与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面向产业、面向企业、面向产品的应用研究开发和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瓶颈问题所进行的联合技术攻关,将知识创新延伸至技术创新领域,并与之有机融合,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

(1)申报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法人。

(2)申报条件

高校、科研机构项目应与我市企业合作研发,或为我市企业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明确其后的成果在我市企业应用、转化或产业化。

项目申报方须与本市企业签订技术合作协议;鼓励以院、系、重点实验室或大型研究室为单位,进行院际、系际等跨学科、跨团队的有组织的联合攻关与研发。

吸纳高校毕业生和科技特派员的单位优先。

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已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为高校、科研机构研发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研发、中试支撑条件,项目成果在企业进行实际应用或产品产业化。

(3)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③联合申报企业成果转化承诺书;

④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方式、资金投入、利益分成、成果归属及风险分担等。

资金投入应包括技术委托方支付委托费用的条款和证明;

⑤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装订在正本材料中),原件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⑥创新团队名单及相关能力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原件装订在正本材料中);

⑦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技术报告、查新报告、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科研团队人员及团队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专项证明书(须盖上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学院、系或研究室印章及负责人印章);

⑧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4)资助方式及金额

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高校、科研机构采取无偿资助,单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企业采取贷款贴息,单项资助最高200万元。

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企业自筹经费投入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70%。

(5)受理截止时间

2014年11月30日。

2、对台科技合作项目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实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合作工程。

支持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台湾或其它境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支持在厦台资企业与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

(1)申报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2)申报条件

合作双方具有研发人员、场所、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已开展了实质性的科技合作活动。

(3)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合作合同或协议书,能够说明开展实质性合作的证明材料(如传真、合作活动照片/录象、来往车船票等);

④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注册未满1年的新办企业,可不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以验资报告代替;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

(事业单位无须提供);

⑥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⑦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查新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4)资助方式及金额

以下两种资助方式选择其一:

①贷款贴息,单项资助最高200万元;

②无偿资助,企业单项资助最高50万元,事业单位单项资助最高30万元(高校、市级以上科研机构每家限报3项)。

(5)受理截止时间

2014年11月30日。

(四)科技惠民计划

鼓励和支持我市人口健康、食品安全、生态环境、节能减排、低碳技术、海洋科技、城市建设、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

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大力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

1、申报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医疗、环保、节能减排、低碳技术、海洋、建设、农业、公共安全、交通、城建、防震减灾、消防、科普等事业法人。

2、申报条件

须以相对固定的科研团队为单位提出申请。

对于医疗机构申报项目,须以医学研究中心、独立研究所、研究室或学科科研团队为载体提出申请.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或提供见习单位的优先,派出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优先,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先.受聘为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外地正高职务人员,可以参照我市在职科研人员申报科技惠民项目,但项目主要研发活动须在厦门进行,经费拨付至本市项目承担单位。

3、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

③科研团队名单及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④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

4、资助方式及金额

无偿资助,单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

5、受理截止时间

2014年11月30日。

(五)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降低其融资成本,推动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担保,促进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科技保险化解科技创新风险,设立此类计划。

该计划优先支持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我市“海纳百川”人才和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科技担保贷款

市科技局与多家担保机构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专业平台;设立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对科技贷款项目的担保费和利息进行补贴:

企业承担的科技担保费费率为担保金额的1%,市科技发展经费提供担保费和贷款利息部分补助,与市里其它担保扶持不重复享受.

(1)申报主体

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市“海纳百川”人才创办企业、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及经认定的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申报条件

企业运营状态良好,有较好的成长性,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申请,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经调查审核,向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后发放科技担保贷款。

合作担保机构:

①厦门市担保有限公司科技担保分公司

地址: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2号之二107单元(361009)

联系电话:

②厦门火炬集团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三楼306室(361006)

联系电话:

③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361012)

联系电话:

④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8楼(361004)

联系电话:

⑤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号新港广场五楼C座(361012)

联系电话:

合作银行:

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

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361003)

联系电话:

②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361012)

联系电话:

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361012)

联系电话:

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

厦门市湖滨东路309号宏泰中心一楼(361004)

联系电话:

⑤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1层(361004)

联系电话:

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厦门分行

地址:

厦门市厦禾路666海翼大厦A栋1层(361004)

联系电话:

(4)资助方式及金额

经市合作担保公司担保,向合作银行取得贷款的,市科技发展经费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和利息补贴。

市担保公司科技担保分公司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最高1500万元,其它担保公司不受此限.

(5)指定担保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和发布.

(6)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2、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不同于风险投资,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而是扶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主要投资以下两类项目:

(1)研发项目发展前景好,但因企业轻资产、贷不了款,研发偏前期,风险投资还不愿意介入,需要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股权投入扶持,经过三年扶持后,项目会有较大发展,企业自身有能力回购股权或社会资金愿意接盘的项目.

(2)研发项目发展前景好,但因项目初期估值低或因风险投资要价太高,融资成本贵,创业者不愿让风投基金介入,而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股权投入的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2009年10月1日后成立)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

①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及“海纳百川"创新人才创办企业;②经认证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办企业;③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创办企业;④在校或毕业3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初创期企业;⑤转化高校科研机构成果项目的初创期企业。

(2)申报条件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2013年销售额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研发投入在6%以上。

(3)申请方式

有意申请的企业请填写《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项目申报表》,并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三份送厦门市科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科技金融部。

(4)材料及附件要求

1、《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项目申报表》;

2、企业2012年度、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其中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企业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5)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蕾

地址:

厦门市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办公楼3楼309室

电话:

6275072

传真:

6275076

(6)资助方式及金额

以股权方式投入,投资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投入后占企业股本不超过20%.

(7)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第一次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3、科技保险补贴

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贴和总额控制的方式,专项用于补贴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

(1)申报主体

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市“海纳百川"人才创办企业、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经认定的厦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获得2014年度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单位.

(2)补贴险种

补贴险种为中国保监会与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中的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机器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首套(台)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专利保险、担保贷款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共十二种,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3)申报材料

①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②保险合同和发票;

③符合申报主体要求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资助方式及金额

在年度补贴总资金额度内,按申请顺序,对获得2014年度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单位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50%比例补贴;对其它申报主体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30%比例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全部保费补贴最高30万元.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企业,应足额缴纳全部保费后申请补贴;对获得补贴资金后要求退保的企业,应退还相应补贴资金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和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报送统计表格分析报告,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厦门保监局的监督检查。

(5)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办理。

附件:

⒈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创新苗圃)项目)

2.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3。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企业重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4.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高校科研机构对接企业项目)

5。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对台科技合作项目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6.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创新苗圃)项目)

7。

厦门市科技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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