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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九章反垄断法11/10/20221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第九章反垄断法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第二节禁止垄断协议第三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节控制经营者集中第五节禁止行政垄断第六节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节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11/10/20222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一)立法宗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二)垄断行为的内容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1/10/20223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三)经营者的义务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2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如国家经济命脉行业、国家安全行业及专营专卖行业等),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法并非反对垄断企业本身,而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四)经营者的权利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11/10/20224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五)行政机关及授权管理的组织的禁止行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六)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1对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保护;2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管和调控;3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11/10/20225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八)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三部门负责。

其中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即并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

(九)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11/10/20226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第二节禁止垄断协议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它们聚集在一起,往往其目的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它们之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称为垄断协议。

在国际上又称这种协议为“卡特尔”。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可以有两类:

一类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以串通一气,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另一种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1/10/20227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反垄断法明文禁止经营者的以下垄断协议: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指同行竞争者,如这些竞争经营者之间达成下列协议,是违反本法的禁止性行为,具体有: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1/10/20228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但是经营者之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不一定全部是垄断协议,有的协议对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不但不应禁止,而应提倡。

如: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协议;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协议;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协议;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正当利益的协议等。

11/10/20229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第三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1/10/202210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前款第

(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11/10/202211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和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有下列行为者:

(1)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3)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4)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5)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11/10/202212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第四节控制经营者集中在当前,企业并购有利于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但企业并购不加控制,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进行限制。

(一)经营者集中的几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以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1/10/202213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

(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等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

为保护经济安全,反垄断法第31条作出如下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要进行以下审查:

1经营者集中审查;2国家安全审查。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1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机构: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机构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2经营者集中审查应提交的文件:

11/10/202214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3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

11/10/202215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第五节禁止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行政垄断的实施部门或单位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二)行政垄断的种类1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11/10/202216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22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如:

如:

(1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检验标准,或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证等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4)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等。

或本地商品运出等。

33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11/10/202217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4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

以上多种行政垄断行业具体主要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经商”。

“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表现为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

“权力经商”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政公司或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及一些挂靠在行政主管部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及竞争优势,在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11/10/202218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第六节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对涉嫌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法对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一)调查可采取的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单位、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11/10/202219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

(二)调查应遵守的规定1拟采取上述措施进行调查的,应提交书面报告,报经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签字;3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4被调查的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执法机构应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5调查结束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11/10/202220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三)中止调查、终止调查与恢复调查1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的,执法机构可中止调查;2经营者在规定的中止期限内履行承诺的,执法机构可终止调查;3如在规定的中止期限内经营者未履行承诺,或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执法机构应恢复调查。

11/10/202221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第2版修订本)主编:

周庭芳第七节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责任2、行业协会违反本法的责任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法的责任4、反垄断调查的相对人违反本法的责任5、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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