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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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1
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
1、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修订《种子法》包括(10)章(94)条。
第一章总则
3、制定种子法的目的?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4、种子法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也就是种子法主要调整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5、新修订《种子法》规定种子的定义是什么?
《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6、种子法如何明确政府对种子管理工作职责?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7、种子法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8、种子法规定:
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9、种子法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10、种子法规定: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11、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12、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哪一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13、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14、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15、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16、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17、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18、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19、国家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什么样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20、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21、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22、种子法关于公共育种成果管理的规定有那些?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23、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4、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25、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应当符合哪三性要求?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26、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27、为保证林木品种审定可追溯,林木品种审定委员建立审定档案内容包括那些?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28、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林木良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29、通过某省审定的林木品种,相邻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进行引种由原法的“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改为“(备案)”。
30、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3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32、审定通过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33、什么是品种认定?
林木品种认定是指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但生产确需使用的,经省级以上林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其为林木良种的法律制度。
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
34、新品种保护的“四性”指什么?
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35、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
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36、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37、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38、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使用授权品种情况有哪两种?
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科研豁免、农民豁免)
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40、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哪级部门审核、哪级部门核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41、从事林木良种,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哪级部门审核、哪级部门核发?
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4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林木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哪级部门审核、哪级部门核发?
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43、一般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哪级部门核发?
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4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材料有哪些(特殊情形除外)?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45、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4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应当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者自动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
4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
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49、与旧法相比,新种子法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方面有哪些改进?
明确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两项许可合并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减少一项行政审批
50、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那些规程?
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51、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52、种子法规定: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53、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内容有哪些?
生产经营档案内容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
54、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哪几种情形?
一是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三是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可不答)
55、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56、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哪两类种子?
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57、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58、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59、哪些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
60、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那些?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61、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哪些人要求赔偿?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
62、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63、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64、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指哪些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计量等主管部门。
65、种子法规定种子检验员条件?
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66、种子法规定假种子指什么?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67、种子法规定劣种子指什么?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68、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木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69、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木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70、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71、新修订种子法突出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法律地位是指哪一规定?
新《种子法》第五十条规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72、林木种子行业协会,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哪些服务?
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
73、对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林木种子的,种子法有何规定?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林木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4、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75、种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76、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77、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什么条件?
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78、对进口种子的质量,种子法有何规定?
进口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79、从境外引进林木试验用种,种子法有何规定?
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八章扶持措施
80、在财政政策方面,国家对林木种苗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在财政政策方面,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将先进适用的制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81、在信贷、保险政策扶持方面,种子法有何规定?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82、林木良种补贴政策,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是什么?
2010年起,中央财政启动了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2013年林木良种补贴政策正式实施。
补贴范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
良种繁育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的成本补贴。
第九章法律责任
83、林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有哪些?
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1、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3、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4、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
1、2.、3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84、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85、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86、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7、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88、生产经营劣种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89、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行为有哪些?
如何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90、违反品种审定制度的林木种苗违法行为有哪些?
如何行政处罚?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1、违法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92、 违反种子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档案、备案制度的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行政处罚?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涂改标签的;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3、违反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行政处罚?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4、侵犯种质资源国家主权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95、违反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行政处罚?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96、违反林木种苗收购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行政处罚?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收购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97、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8、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政处罚?
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9、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0、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1、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