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招商局责任清单.docx
《唐山市招商局责任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唐山市招商局责任清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唐山市招商局责任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
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
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
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
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
有关问题;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审批工作
指导省级开发区和有审批权的县(市、
区)的外资管理工作
项目督导服务处
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
牵头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
作
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
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
决有关问题
一、部门职责
唐山市招商局责任清单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工
作,并对其注册登记事项和公
示信息进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
境外企业A决定在河北设
立独资企业进行某需要核
准的项目建设。
A向工商
部门申请外商独资企业名
称预核准,在商务部门完
成企业设立审批后,由工
商部门对该外商独资企业
进行登记注册。
在完成相
关手续后,开工建设、投
产营业。
招商局
依法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
澳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
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唐山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招商(商务)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
市招商局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唐山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要求;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招商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原则上一年一到两次,收到举报投诉的
随时进行检查。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
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
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
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2.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 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 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
为加强对取消权力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和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备案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
理了备案手续;
(三)经营者变更、注销等是否到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经营者有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经营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要求企业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信息;
(三)每季度定期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四)随机抽取企业,查阅许可或备案文件和资料,结合实地检查情况进行评查;
(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如有
举报投诉,随时进行检查;
(二)建立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
予重点关注,对重大事件立即上报;
(三)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 1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重点对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置;
(五)对企业经营活动开展核查,记录监督核查意见,每年度出具对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企业,责令限制整改,
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六)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对企业监督;
(七)建立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互动机制,互相通报日常检查监督信息,依各自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规范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调查、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查、检查中发现招商(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市属外商投资企业;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招商(商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二)对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招商(商务)部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 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 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 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 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 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 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 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 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比对,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
(二)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招商(商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 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 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招商(商务)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
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部每年印发联合年报通知,省商务厅发布联合年报公告后,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我局和财政、税务、统计、
外汇部门联合核对。
(二)对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招商(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
对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招商(商务)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招商(商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变更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 10%的企
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二)对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招商(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
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市招商局应请示省商务厅后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招商(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
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