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与检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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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与检验33对照解读对照解读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七、材料设备供应本款为新增条款。

本款为新增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3)增加9.1款关于承包人提供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的义务约定。

承包人始终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施工原则。

试验是控制工程质量的手段之一。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承包人在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方面的义务通常包括:

(1)具有满足质量检验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和“设立实验室”33对照解读对照解读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提供进场设备的计划表;(3)试验的设备须经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4)试验设备在使用前须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校定;(5)试验人员必须具备试验资格,并对实验程序的正确性负责。

9.1.1款是关于承包人提供工程试验场所与试验设备的义务约定。

本款约定监理人为了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有协助的义务。

33对照解读对照解读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9.1.2款是关于承包人编制试验计划表与配置试验设备的义务约定。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编制的与进场校验和试验相应的计划表。

本款对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约定了三个限制条件:

一是须符合相应的试验规程的要求;二是须经过专业资质的检验单位检测;三是在正式使用该设备前,须经过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校定。

9.1.3款是关于承包人试验人员的义务约定。

本款约定了承包人有义务向监理人提供能够熟练进行试验的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材料。

同时,承包人对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有责任。

33对照解读对照解读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

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本款为新增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3)增加9.2款关于试验取样的义务约定。

当试验属承包人自检性质时,可单独取样;当属监理人抽检性质时,可单独取样也可共同取样。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3对照解读对照解读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本款为新增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3)增加9.3款关于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程序和具体要求的约定。

9.3.1款是关于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一般要求的约定。

承包人有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义务;承包人有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试验和检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的义务;监理人有对承包人进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

33对照解读对照解读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

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

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

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2款对试验和检验区分不同情形做了明确约定。

承包人对监理人单独试验的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重新共同试验。

监理人未参加约定的共同试验时,承包人进行试验的结果视为被监理人认可。

承包人进行的上述试验,均应做好记录,编写试验报告,依据技术标准、图纸和合同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规范规定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注意保存试验报告和记录,特别是保存好当时的原始记录。

33对照解读对照解读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3.3款是关于监理人对试验和检验的结果存疑时的处理约定。

按照公平原则。

本款对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责任作了合理划分:

(1)如重新试验和检验质量不符合要求,则有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损失;

(2)如重新试验和检验质量不符合要求,则有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损失。

33对照解读对照解读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本款为新增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3)增加9.4款关于对现场工艺的试验约定。

常规的现场工艺试验是指在国家或行业的规程、规范中规定的工艺试验或为进行某项成熟度工艺所必须进行的试验;而特殊的、大型的新工艺试验,通常需要编制专项工艺措施计划,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要求进行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约定或是该材料、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厂以外的场所进行的,承包人也应遵照实施,其所需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因此而影响的工期也应予以延长。

案例案例某大型商业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建筑物10层。

在主体工程进行到第二层时,该层的100根钢筋混凝土柱已浇注完成并拆模后,监理人员发现混凝土外观质量不良,表面疏松,怀疑其混凝土强度不够,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18的等级,于是要求承包商出示有关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与试验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承包商向监理单位出示其对9根柱施工时混凝土抽样检验和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28天强度)全部达到或超过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大值达到了C30即30MPa。

1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判断承包商这批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要求?

2如果监理方组织复核性检验结果证明该批混凝土全部未达到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小值仅有8MPa即仅达到C8,应采取什么处理决定?

3如果承包商承认他所提交的混凝土检验和试验结果不是按照混凝土检验和试验规程及规定在现场抽取试样进行试验的,而是在试验室内,按照设计提出的最优配合比进行配制和制取试件后进行试验的结果。

对于这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4如果查明发生的混凝土质量事故主要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而且在业主采购及向承包商提供这批水泥时,均未向监理方咨询和提供有关信息,协助监理方掌握材料质量和信息。

虽然监理方与承包商都按规定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进货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合格而接受。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及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案例1作为监理工程师为了准确判断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应当在有承包方在场的情况下组织自身检验力量或聘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是承包商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对第二层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柱,用钻取混凝土芯的方法,钻取试件再分别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取得混凝土强度的数据,进行分析鉴定。

(9.39.3)2采取全部返工重做的处理决定,以保证主体结构的质量。

承包方应承担为此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9.3.3)3承包方不按合同标准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与试验,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返工处理的一切有关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

监理单位未能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认真、严格地对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控制,使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严格的、及时的控制和发现,以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属于严重失误,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并应按合同的约定课以罚金。

4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导致出现严重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业主应承担其质量责任,承担质量处理的一切费用并给承包商延长工期。

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水泥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试验,不承担质量责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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