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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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资料学习资料2014年9月26日安环部环境污染(environmentpollution)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环境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具体包括:

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课题之一。

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高,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行政执法部门以往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查处了结;处罚力度较低,违法成本往往低于守法成本,更是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行政处罚对污染制造者的威慑作用远不如刑法,以法监管环境的能力亟待提高。

背景环境污染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实现山清水秀美丽中国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刑事司法手段不能缺位。

主要环保法律l环境保护法1989l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l水污染防治法1984l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l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l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l水法1988l水土保持法1991l防沙治沙发2001l森林法1984l草原法1985l渔业法1986l土地管理法1986全文共十二条全文共十二条详细内容附下详细内容附下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号)l(2013年年6月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次会议、会议、2013年年6月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年6月月19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l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1/3l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l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l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l(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l(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一条2/3l(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l(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l(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l(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第一条3/3l(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l(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l(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l(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l(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l(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l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1/2l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l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l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l(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l(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l(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第三条2/2l(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l(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l(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l(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l(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l(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l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l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l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l(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l(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l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l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l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l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原投毒罪,刑法114条)刑法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舟山市首起污染环境罪舟山市首起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之一孙某事前担任某船厂经理今年4月初,孙某违规将9.85吨的废油漆桶和含油废物偷偷卖给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朱某,随后朱某将该批危险废物堆放到了马岙街道赵家岙水库上游的东山坳附近,造成严重土壤污染。

此案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物3吨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8月4日下午,定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裁判结果,将择日宣判。

第九条l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施救费用司法解释“公私财产损失”计算第十条l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l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l(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l(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l(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l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第十一条l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l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l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导读入罪门槛降低,惩处程度加大入罪门槛降低,惩处程度加大l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门槛降低了;l展示了刑法的震慑作用;l将严重环境污染的事件转为刑事责任,将对环境污染制造者形成高压态势,有利打击环境犯罪,有利生态文明;l“两高”的重点治污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同与赞誉,专家认为此次司法解释更大的进步是相应地降低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防渎职犯罪,若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将问责官员。

重拳打击重拳打击1、四个罪名:

、四个罪名: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最重可判死刑最重可判死刑u第一个罪名是【污染环境罪】,最重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

u第二个罪名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最重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

u第三个罪名是【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最重可以判15年有期徒刑。

u第四个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重可判死刑。

2、新罪名、新罪名原刑法1997年:

原罪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刑法修订八:

新罪名:

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行为犯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结果3、“排污者排污者”变成变成“污染者污染者”第65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三人过错不意味着没责任、第三人过错不意味着没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释:

释:

刑法刑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方面主要罪名规定的环境污染方面主要罪名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155条【走私废物罪】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切实遵守现行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切实遵守现行八项环境管理制度老三项老三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新五项新五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量考核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污染集中控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u企业要坚守环保法规底线,企业要坚守环保法规底线,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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