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安全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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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讲座讲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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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涵义安全生产的涵义在辞海中将安全生产定义为:

安全生产是指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定义为:

安全生产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的涵义安全生产的涵义在安全科学技术词典中定义为: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即突出了安全生产的本质是要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因此,安全生产是指: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的涵义安全生产的涵义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安全生产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性质所决定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个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强调在生产中要做好预防工作,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尽可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现代化生产,更不允许有所忽视,必须强化安全生产,在生产活动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这就是安全第一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的基本方针2、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在生产建设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也就是说,企业领导者必须善于安排安全和生产。

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

否则,就会导致工伤事故,既妨碍生产,又影响安全。

这是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教训。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的基本方针怎样理解安全和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呢?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与生产的矛盾。

要对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时,就要增加支出,或影响生产进度。

所谓统一性,即是对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后,改善了劳动条件,职工就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劳动热情,劳动生产率就会提高。

没有生产活动,安全工作就不会存在;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的进行,这就是安全与生产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道理,也就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3、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以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以预防为主是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

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十分复杂,稍一疏忽就会酿成重大事故。

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

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要做到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

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生产安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4、综合治理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中去,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

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实到实处。

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主动排查、综合治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安全生产的原则安全生产的原则遵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以人为本”的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四、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六、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七、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三要素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不安全环境因素控制不安全环境因素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要安全知识“三同步”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技术措施同步编制,同步交底,同步实施。

施工现场的“三宝”指: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三违”现象指: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安全知识“四口”指:

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事故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对事故责任者处理不放过。

“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安全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

安全帽:

在施工作业正在进行的场所戴。

有裂纹或没有缓冲衬垫的安全帽不能使用。

脚防护品:

脚防护品:

如安全鞋和安全靴,在可能对脚部造成伤害的施工场所使用。

工地禁止穿运动鞋、高跟鞋或凉鞋。

目镜和面罩:

目镜和面罩:

从事砂磨、焊接、敲凿,喷浆等工作的人员必须使用。

耳保护:

供接触噪音的人员使用。

过滤面罩:

过滤面罩:

接触有害或刺激性粉尘时使用。

手套:

手套:

可广泛使用,如从事搬运材料、切割、砂磨等工作时必须戴皮手套。

接触酸性或有腐蚀性液体时必须戴聚氯乙烯(PVC)或橡胶手套。

安全带安全带:

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使用,设有护栏的平台例外。

有断股的安全带或不适合再使用的安全带不得使用。

安全知识根据国家规定,凡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区段:

2米至5米;5米至15米;15米至30米;30米以上,正常环境下对应的分为1级、2级、3级、4级高处作业。

但遇恶劣环境,如5级以上大风、低温、作业区光线不足等对应的等级分别是2级、3级、4级、5级高处作业。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法法法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法法法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法法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法法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法法法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法法法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法法法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法法法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法法法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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