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G 液化气站检查表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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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G液化气站检查表参考

序号

检查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城镇燃气设计规》

2

充装站的建设和投产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会同劳动、消防等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资格并应在地(市)级以上劳动监察部门注册登记。

属经营性质的充装站还应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应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城镇燃气设计规》

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当单罐容积≤50m3及总容积为51~200m3时)与基地外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最外侧建、构筑物墙)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0m。

《城镇燃气设计规》

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当单罐容积≤50m3及总容积为51~200m3时)与基地外工业区(最外侧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城镇燃气设计规》

6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当单罐容积≤50m3及总容积为51~200m3时)与基地外公路(路肩)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高速一、二级)、15m(三、四级)。

《城镇燃气设计规》

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当单罐容积≤50m3及总容积为51~200m3时)与基地外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高。

《城镇燃气设计规》

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当单罐容积≤50m3及总容积为51~200m3时)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城镇燃气设计规》

 

序号

检查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1

充装站必须具备与其充装能力相适应的工艺、设备、公用设施、厂房、库房、道路和场地条件。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

充装站必须具备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消防、防爆、防雷电、防静电、环保设施及设备与设施的维护、检修条件。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人员安排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5

充装站应配备掌握液化石油气专业技术和压力容器知识,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的专职安全负责人。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6

充装站生产岗位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持有上岗证书。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7

充装站钢瓶充装、罐区运行、装卸罐车、接受站外管道进液等岗位,在进行操作时均不得少于两人。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8

充装站应配备安全员,年供应液化石油气2000t以上的充装站应设安全管理小组。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9

充装站应配备经过培训的压力容器、钢瓶、罐车检查人员和附件修理人员。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10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当单罐容积≤50m3及总容积为51~200m3时)与基地空压机室、变配电室、仪表间、汽车库、新瓶库、门卫、值班室(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城镇燃气设计规》

1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当单罐容积≤50m3及总容积为51~200m3时)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城镇燃气设计规》

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当单罐容积≤50m3及总容积为51~200m3时)与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城镇燃气设计规》

1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当单罐容积≤50m3及总容积为51~200m3时)与基地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城镇燃气设计规》

1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贮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其中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城镇燃气设计规》

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四周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城镇燃气设计规》

16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当贮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城镇燃气设计规》

1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

《城镇燃气设计规》

1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和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其中:

生产区的地下管沟必须用干砂填充。

《城镇燃气设计规》

19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胶管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该接头与胶管之间应设置阀门。

《城镇燃气设计规》

20

液化石油气贮罐、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

《城镇燃气设计规》

21

贮罐及其他压力容器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向劳动部门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城镇燃气设计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2

液化石油气贮罐必须设置安全阀。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取贮罐最高工作压力的1.10~1.15,其阀口总通过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23

液化石油气贮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选用全启封闭弹簧式;

(2)容积为100m3或100m3以上的贮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安全阀应装设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的管径。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贮罐操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以上;

(4)安全阀与贮罐之间必须装设阀门。

《城镇燃气设计规》

24

液化石油气贮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和压力表。

《城镇燃气设计规》

25

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城镇燃气设计规》

26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

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小型液化石油气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瓶组间等可采用手提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液化石油气的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

《城镇燃气设计规》

27

液化石油气贮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贮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平台应设安全栏杆,在工作平台的两端应设上下梯。

卧式贮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

球形贮罐的钢支柱应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城镇燃气设计规》

2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

消防水池(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等。

《城镇燃气设计规》

29

液化石油气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50058和《中华人民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

30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至少应设置1台直通外线的。

《城镇燃气设计规》

3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区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2)生产区四周和局部地区可种植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3)生产区围墙2m以外可种植乔木。

《城镇燃气设计规》

32

进站充装的钢瓶必须符合GB5842或GB15380的规定并应在GB8334的检修周期之。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3

进站充装的钢瓶,在充装前应有专人对钢瓶进行检查。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钢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进口钢瓶、超过检修周期的钢瓶不准充装。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4

充装站的防爆、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验、检修。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5

充装站应在重要部位设立安全标志,充装站入口应设入站须知牌。

是否设置有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等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6

有无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

37

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建筑设计防火规》

38

灭火器材及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J140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999年版)》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999年版)》

39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有无专人管理,消防器材设置是否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置可燃物品和杂物。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40

电气设备、设施应有良好地接地,在供电系统的电源端、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用电安全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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