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及风险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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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及风险防范风险防范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毛洪涛目录一、绪论二、综合风险防范1.接受委托的风险防范2.阅卷的相关风险防范3.会见的相关风险防范4.取证的相关风险防范目录三、业务流程相关风险防范1.侦查、审查起诉、审判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四、与当事人及办案机关风险防范1.与当事人关系风险防范2.与办案机关关系风险防范3.处理群体性案件风险防范1.绪论刑辩律师警示录(刑法第306条存废之争)

(1)许玉峰案1998年6月,黑龙江律师许玉峰领刑八个月。

他为一宗盗窃案当事人辩护,结果被告的口供前后不一,多次反复,当事人在再三追问下供说是律师教的,于是许玉峰被刚出炉的刑法第306条款究责,证据只有一项犯罪嫌疑人的证言。

经两审程序,许玉峰律师仍然没有脱出法网。

(2)李庄案、北海案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

1999年至2002年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

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47起;贪污罪21起;诈骗罪112起;职务侵占罪1起;诬告陷害罪10起;偷税罪11起;泄露国家秘密罪两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两起。

2.1接受委托风险防范1、委托人身份的查明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人为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1)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材料。

(2)关于犯罪嫌疑人朋友委托的效力?

(3)建议律师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同意委托。

2、委托人陪同人员身份的查明查明陪同人员身份情况,防范同案犯在场。

2.1接受委托风险防范3、委托期限的说明(协议中明确委托期限,尤其是明确一审阶段而非整个审判阶段)4、接待笔录的形成告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禁止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尤其是超标准收费的告知及委托人同意事项的落实。

5、收费标准(禁止风险收费)详见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建议灵活运用“法律事务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该规定对律师超标准收费合法化。

2.1接受委托风险防范6、差旅费收取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规定,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律师事务所可以代收差旅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使用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

律师事务所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核确认。

2.1接受委托风险防范7、及时告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2.2阅卷风险防范1、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摘抄、复制的卷宗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尤其是拍照案卷,谨防案卷材料泄露。

建议特定不联网电脑保管案卷材料,建议文件加密,建议不以邮件形式传送案卷文件。

2.2阅卷风险防范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要求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核实有关证据。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阅卷要求的处理。

国家秘密的认定以及律师诸多涉案案例。

第一案:

河南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于萍案,一审判决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改判无罪。

2.3会见风险防范1、目前诸多看守所允许一名律师会见,建议两名律师会见,防范风险。

2、会见手续。

某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手续无改动痕迹,授权书为原件,在律师异地会见中尤其应当注意。

多备方无患。

3、受委托律师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非律师)随同会见,会见时也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在场。

2.3会见风险防范4、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和执业规范,为他们转递信件,捎带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先应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如果看守所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应事先取得看守所的允许。

2.3会见风险防范5、律师在会见时,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唆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或者故意向办案人员作出虚假的供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的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卷宗笔录回答不一致时,应当问明其前后作了几次口供,为什么与本次陈述不一致的原因并详细记录,必要时由其本人亲自书写,避免一问一答的笔录(李庄案教训)。

2.3会见风险防范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被告或证人笔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与卷宗所记载的其他同案被告人或证人的证言不一致时,应当问明不一致的原因并记录在案,但不宜将同案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出示给会见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不宜向其说明其他人是如何供述的。

2.3会见风险防范8、对于重大、复杂或者“敏感”或者争议很大的案件,建议在会见时争取同步录音并谨慎保管。

9、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声称办案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情形的,应当由其自行书写材料。

李庄案件中李庄本人最大的失误是被认定为教唆龚刚模称遭遇刑讯逼供并亲自出马为其搜集证据,不管李庄如何辩解,但他无法出示龚刚模自己书写的遭遇刑讯逼供的材料。

2.3会见风险防范10、辩护律师不得为被告人获得虚假立功证据提供帮助。

11、同一律师不得会见同一案件的两名在押人员,避免串供之嫌。

12、律师会见时要提高警惕,严防逃跑、行凶、自杀等事故的发生。

如有上述现象,应及时通报看守民警。

2.4取证风险防范1、辩护人是否有权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4取证风险防范2、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

2.4取证风险防范3、调查风险区域从证据效力、审判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采信经验及大量可以汲取的反面教训出发,下列情形的证人,建议尽最大谨慎进行或不进行调查取证:

(1)受贿案的行贿人(或者纪委查办的“双规”案件的有关证人);

(2)证言不明确、反复、不稳定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多次取证的证人;(3)证言属于“孤证”(即缺乏旁证或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4)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证人(如强奸案件的受害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等。

2.4取证风险防范4、取证方式选择首选为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其次为辩护人不做调查笔录而直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后方为辩护人调查取证并由证人出庭作证。

2.4取证风险防范5、取证操作风险提示

(1)两名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调查全程录音录像;

(2)向证人调查取证而询问证人时,应当提醒其他人员回避,拒绝证人以外的无关人员在场,更不得由被告人家属、亲友陪同一起取证;(3)调查证人时,应当向证人单独取证,不得向多个证人同时取证。

向未成年人取证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

2.4取证风险防范(4)调查证人时,必须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必须强调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不得带有主观倾向进行诱导性提问。

(5)询问证人制作的笔录字迹要清晰,修改处和每一页都要签字、捺印手印,最后形成的笔录要由证人阅看或向其宣读并签字确认。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1、接受委托风险(略)2、及时告知义务3、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及保密义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4、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需要经办案机关许可会见情形:

(1)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案件类型: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审批时间:

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辩护律师。

不许可法定情形:

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或有碍侦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

(2)检察院办理案件案件类型: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审批时间:

三日内答复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界定: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5、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权6、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7、对案件提出法律意见以及意见附卷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解析:

这是律师工作量的体现,也是有效避免当事人无端投诉的最好证明,望律师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充分行使该权利。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8、及时告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2审查起诉阶段风险防范1、阅卷及调查风险防范(略)增加一点:

申请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3.2审查起诉阶段风险防范2、技术侦查材料之保密

(1)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案件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2审查起诉阶段风险防范

(2)检察院技术侦查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3.2审查起诉阶段风险防范3、检察院听取辩护人意见及意见附卷规定此阶段,律师在充分阅卷、会见及调取证据基础上已经对案件有了全面了解,此时的法律意见对于本案罪与非罪、量刑情节的阐述是审判阶段的预演。

4、及时告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3审判阶段风险防范1、接受委托后及时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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