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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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范文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范文
技术进出口是我国对外经贸的重要方面。
技术进出口合同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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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方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20xx年x月x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自由进出***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效劳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工程目录》和政府投资工程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工程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展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方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术合同进展登记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术合同,按属地原那么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术合同进展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jsjckqy..oh100.)进展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展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展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那么: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
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
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
01USBJE01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术合同假设变更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方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
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展统计并定期统计数据。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展统计。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方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合同目录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围
第三章合同价格
第四章支付条件
第五章技术资料和软件的交付
第六章技术效劳和人员培训
第七章合同产品的验收
第八章保证和索赔
第九章侵权和保密
第十章税费
第十一章 履约保函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签字地点:
合同号:
根据世界银行第号贷款项下第号招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引进方”)为一方,德国公司(以下简称“让与人”)为另一方;
鉴于让与人拥有设计、制造、装配、安装、测试、检验、调试、运行、维修、管理及销售铁路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让与人有权并同意向引进方转让上述铁路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引进方希望利用让与人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维修、销售和出品铁路产品的专有制造技术;
鉴于让与人同意向引进方提供并且引进方同意从让与人获得根据此合同及以方所签的另一合同规定的设备、工具和必要备件以用于铁路产品的制造;
鉴于让与人同意向引进方提供并且引进方同意从让与人获得根据此合同及双方所签另一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部件和零件以用于组装和制造、铁路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1.1“引进方”是指中国公司。
1.2“让与人”是指德国公司。
1.3“合同”是引进方和让与人签署的如合同所述的协议,它包括所有附件,附录以及其所指的所有有关文件。
1.4“合同价格”是指引进方支付给根据合同全部完满成其合同义务的让与人的金额。
1.5“合同产品”是指由合同工厂根据让与人提供的专有技术生产的满足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所有产品。
1.6“合同工厂”是指引进方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地点,即时另北京工厂。
1.7“技术资料和软件”是指让与人按照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给引进的所有文件,它包括以下内容:
A.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设计、所有技术文件以及有关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计算、装配、安装、测试、检验、调试、运行、维修和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软件。
B.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设计、所有技术文件以及有关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计算、装配、安装、测试、检验、调试、运行、维修和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软件。
C.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设计、所有技术文件以及有关合同部件的测试、检验、调试、组装和维修的技术文件和软件。
1.8“技术效劳”是指让与根据合同附件六和附近件七中的规定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技术监视、技术培训和其它效劳。
1.9“中外运”是指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它是引进方指定的在目的港接收技术资料和软件、合同设备及部件的代理:
A.中国天津新港:
中外运塘沽分公司
地址:
中国天津塘沽新港路44号
电传:
23187TGFTT,:
022984757
B.中国北京空运公司
地址:
中国北京亮马桥路安家楼
电传:
210205AIRFT
1.10“P.R.C”是指中华人民共各国。
1.11“F.R.G”是指联邦德国。
1.12“世界银行”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让与人同意向引进方转让并且,引时方同意从让与人获得设计、制造、装配、安装、测试、检验、调试、运行、维修及管理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
合同产吕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二。
2.2让与人同意给予引进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以及出口合同产品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和不可转让的。
2.3让与人同意向引进方提供与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资料和软件,其详细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
2.4让与人同意派遣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进展技术效劳,其详细内容、和要求说见合同附件九。
2.5让与人同意在让与人的工厂和合同工厂对引进方的人员进展技术培训,并保证使引进方技术人员掌握转让的技术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十。
2.6让与人同意根据引进方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效期之扣的十年内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引进方提供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及辅助设备。
双方届时将另签合同。
2.7让与人同意根据引进方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次期之后的十年内最优惠的价格向引进方提供让与人自己生产或改造的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设备和软件,并协助引进方得到第三方生产或改进的制造合同产品所需和设备和软件。
2.8让与人同意,如果合同产品到达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引进方有权在合同工厂生产的合同产品上标明“由(让与人名称)许可在中国制造“的字样,至于是否在合同产品上标明上述字样,那么由引进方自行决定。
第三章合同价格
3.1基于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让与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应完成的义务,本合同总价格为德国马克。
分项价格如下:
3.1.1专有技术费用为德国马克。
专有技术分项价格为:
A.技术转上费:
德国马克;
B.技术资料费:
德国马克(CIP北京机场)
C.人员培训费:
德国马克;
D.技术效劳费:
德国马克。
3.2以上合同总价是对于让与人在本合同下应尽的包括按CIP条款将技术资和软件运达北京机场之全部责任的固定价格。
第四章支付条件
4.1本合同的所有费用将使用世界银行第号贷款以德国马克通过不可撤消的、允许分批交付的、以让与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支付
4.2让与人应在合同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中国银行总行向让与人推荐并经引进方认可的让与人所在国的一个银行开出不可撤消的食用证,该信用证的金额应等同于合同总价。
该信用证将允许按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支付条件进展支付。
4.3专有技术费用的支付
4.3.1按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专有技术费用的10%,即马克将在让与人提交下述单据并符合合同规定后支付:
A.让与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件一份,或让与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无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信的影印件一份;
B.让与人银行开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消的银行保函的正要一份,副本一份。
该银行保函的格式说见合同附件12;
C.全额形式发票四份;
D.向开证行开出的即期汇票两份;
E.商业发票四份。
以上单据不得早于合同生效三十天之前提交。
4.3.2按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专有技术费用的25%,即马克,将在让与人按合同附件6的规定音乐会了第一批技术资料/软件、并提交下述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后支付:
A.商业发票五份;
B.向开证行开出的即期汇票两份;
C.交付第一批技术资料或软件的空运单副本五份;
D.第一批技术粢或软件的装箱单五份;
E.引进方出据的证明让与人已交付第一批技术资和软件确实认函副本两份,。
4.3.3按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专有技术费用的50%,即马克,将在让与人按附件6的规定交付了最后一批技术资料软件、并提交下述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后支付:
A.商业发票四份;
B.向开证行开出的即期汇票两份;
C.交付最后一批技术资料或软件的空运单副本五份;
D.最后一批技术资料或软件的装箱单五份;
E.引进方出据的证明让与人已交付全部技术资料和软件确实认函副本两份。
4.3.4按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专有技术费用的15%,即马克,装在合同产品样机验收完成、让与人提交下述单据且符合合同规定后支付:
A.商业发票四份;
B.向开证行开出的即期汇票两份;
C.双方签字的合同产品验收保格证书副本两份。
4.4引进方有权从履约保函或正在议付的付款中扣除让与人根据合同规定应交付的罚款/或补偿费。
4.5在中国境内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引进方承担,在中国境外产生的银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除了因引进方的延误支付而产生的利息之外,义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利息费用均由让与人承担。
第五章技术资料和软件的交付
5.1让与人应按本合附件56中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将技术资和软件运至北京机场。
技术资料和软件的风险将在技术资和软件运达北京机场之后由让与人转移给引进方。
5.2北京机场盖章的日期将作为技术资料和软件的实际交付日期。
5.3在每批技术资料/软件交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让与人应通过电伟或将合同号、空运单号、提单日期、资料号、邮包号、重量、航班和预计到达时间通知引进方和合同工厂。
与此同时,让与人应向引进方和合同工厂各邮寄两套空运单和技术资/软件的详细清单。
5.4如果技术资料/软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丧失、损坏或缺少,让与人将在收到引进方的书面通知后45天内补发或更换。
5.5技术资/软件应包装在稳固的箱子内以适于长途运输,且能防潮、防。
5.6每箱技术资料/包装的外包装上应以不退钯的油漆用英文注明以下内容:
A.合同号:
B.收货人: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
C.收货人代码:
D.到货机场:
北京机场
E.唛头标记:
F.毛/净重量(公斤):
G.箱号/件号:
H.外形尺寸(长X宽X高):
5.7在每箱技术资料/软件中,应备有两份详细的装箱单。
5.8技术资和软件可分批交付,但不得转运。
5.9技术资和软件应由属于世界银行成员国的国家或瑞士的班机承运。
5.10让与人负责在合格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投保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引进方为保险的受益人,投保金额为合同总价110%的“一切险”和“险”。
5.11本合同下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软件和技术效劳应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掼中所列的合格的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