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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法律特征,许可程序,特殊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

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

例如:

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

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

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

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

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

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

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

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

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申请书及附录材料。

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

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

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

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

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

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许可日期等。

  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

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这主要包括。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可以提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申请人是:

  一、内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内资非公司企业:

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

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二、外资企业:

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个体工商户:

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或家庭。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涉及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十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的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作了具体的规定。

  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

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含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广告样件;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

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方可发布广告。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布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影视片制作活动;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评比、评选、推荐活动;纪念庆典活动;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8、食品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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