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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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验收标准的演变过程

1.1966年5月由原建筑工程部批准试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试行办法》有7条,《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GBJ22-66)(相当于现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只有16个分项,每个分项分为“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评定”三个部分。

2.1974年6月,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了重新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

内容较1966年的标准有了较大的变化,“试行办法”改为“总说明”,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TJ301-74)、管道工程(TJ302-74)、电气工程(TJ303-75)、通风工程(TJ304-74)、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TJ305-75)、容器工程(TJ306-77)、工业管道安装工程(TJ307-77)、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TJ308-77)、工业窑炉砌筑工程(TJ309-77)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TJ321-76)等。

建筑工程(TJ301-74)的分项工程也增加为32个。

每个分项工程是通过主要项目、一般项目和有允许偏差项目来检验评定其质量等级。

其中主要项目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一般项目应基本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有允许偏差的项目,其抽查的点(处、件)数中,有70%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为合格(而1966年标准为80%),有90%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为优良。

一个分部工程中,有50%及其以上分项工程的质量评为优良,且无加固补强者,则该分部工程的质量应评为优良,不足50%者,评为合格。

3.根据1979年原因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通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下达了质量验评标准的修订任务,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研究中心组织完成,修订工作从1985年9月开始至1987年7月基本完成。

根据全国审定会议决定,修订后的“总说明”部分单独成册,定名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编号GBJ300-88,并和建筑工程GBJ301-88、建筑采暧卫生与煤气工程GBJ302-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GBJ303-88、通风与空调工程GBJ304-88和电梯安装工程GBJ310-88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成一个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系列。

TJ301-74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于当时有些地区和企业组织培训不够,执行标准不严,致使出现没有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评定,有的甚至自行降低标准,使很大一部分工程的质量评定脱离了标准的规定。

在标准修订之前,各地评定工程质量的标准和办法己有了较大的改变,但不统一。

主要是:

(1)对分项工程的“一般项目”做了定量补充;

(2)对单位工程的质量补充了总体评定;

(3)对允许偏差项目的选点数量和取点位置作了具体规定。

其主要问题是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与标准规定差距大,如1984年全国国营企业上报的质量报表统计,全部达到合格,其中优良率平均达到79.3%,有20%的企业,优良率达到9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0%。

198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的56352个单位工程,合格率仅为39.8%。

由此可知,工程质量不严格按标准评定的情况较突出,实际上有很大一部分工程是达不到“合格”规定的。

GBJ300-88标准的修订过程。

1985年9月,提出了“验评标准”修订中若干问题的初步意见和修订项目目录,1985年11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讨论稿,1986年3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寄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基建部门征求意见。

在1986年5~7月的全国工程质量大检查中,试用了修订的标准方案,同年10月完成了送审稿。

为慎重起见,在审定会前,又将送审稿再次发至全国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完善和充实了送审稿,并在北京、天津、石家庄的一些工程上进行试用。

1987年3月经在贵阳市召开的审定会议上审定通过,经修改后于当年7月份完成了报批稿。

主管部门考虑到这套标准的重要性,又决定印成试用本在更大的范围内试用。

印发20万册发至全国,经过一年试用后,1988年《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6项标准才批准为国家标准,并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4.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修订、制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修订任务,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10个单位的13位同志,组成编制组。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实践和经验,对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系列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系列规范的优点和不足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管理提出的要求,按照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的《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指导意见》及“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技术标准中适当增加质量管理内容的要求等,于1999年4月提出了统一标准的修订大纲;1999年6月制订了统一标准的框架,1999年11月完成了统一标准讨论稿;2000年3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发150份至全国征求意见,并召开了三次重点征求意见会;2000年9月完成送审稿;2000年10月通过审定,之后与本系列其他各规范进行了广泛协调,于2001年4月完成报批稿;2001年7月批准发行,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修订背景

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系列标准(简称验评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系列标准规范(简称施工规范),本身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原《验评标准》执行情况

该标准是1979年下达修订任务,1985年开始修订,1986年初完成方案,其方案在1986年全国工程质量检查中,进行了试用。

1987年形成正式稿,并于2月通过审定。

由于其是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的,对工程质量管理影响重大,且关系到施工企业的重大利益,1987年又在全国范围内印刷20万册进行试用。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988年正式颁发,1989年9月1日施行。

GBJ300-88《验评标准》系列标准包括: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和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等六本标准。

在标准公布执行后,标准修订组还召开过三次会议,对标准的培训教材进行审定,对贯彻标准配套使用的表格进行审查,还发出了有关标准执行中问题的解释。

修订组成员配合建筑管理局一起抓工程质量,开展标准的培训。

标准的贯彻执行,对推动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监督手段和依据,配合了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促进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改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标准是一项大家普遍关心和影响力度较大的标准。

1993年由建设部推荐参加了亚太地区工程技术标准交流的三个标准之一。

标准修订组并派代表参加亚太地区工程标准化会议,进行了书面交流。

国内80多项的同类标准,也程度不同地参照本标准的体例,进行了修订和制订。

2.原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

主要不足是:

(1)从1985年开始修订88标准,调研确定编制的指导思想,至今己近20年的时间,标准使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我国经济建设有了大的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形成。

原标准修订的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管理上的指导思想是政企不分,共同搞好工程质量,责任不明,全过程贯彻一管到底:

技术上是以多层砖混结构住宅为模式:

当时工程质量问题多,工程质量处于低谷时期,这样就形成了两个不适用:

一是不利于责、权、利的落实,影响了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影响了监督工作机制的形成和建筑市场的发育:

二是不利于新技术、新结构的推广应用,不利于高层建筑和大体量建筑的质量管理工作。

由于建筑技术的飞快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大量出现,新技术、新结构的广泛应用,原验评标准不论从技术上、内容上、方法上都无法适应,使上述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处于无标准可遵循的状况。

(2)与相关规范不协调。

验评标准修订的思路是与各施工规范、标准配合使用,内容交叉较多,当时的指导思想是按规范操作,按标准评定。

验评标准迟迟不进行修订,致使一些规范己修订,内容有了很大的改动,而验评标准的内容依然还是旧的,新技术的发展缺项也日益增多,执行中交叉多、矛盾多,有的企业就低不就高,影响了有关规范的全面贯彻执行。

如不从根本上采取措施,这个矛盾是不能彻底解决的。

(3)“验评标准”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定性较多,检测手段较少,定量不够,观感评定较多,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掌握起来差别较大;二是与有关规范交叉重复太多,很难做到同步修订,协调一致,造成了长时间的不同步;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评定工作量太大,也有些繁琐,且内容、项目上的评定也过于统一,对一些特殊项目的评定就比较勉强等;四是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责、权、利不统一,不同利益方的定位不准,影响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形成,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培育。

(4)与国际惯例不接轨。

质量标准通常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通用语言,ISO组织对此专门制订了IS09000标准,在许多国家开展了认证。

按ISO对质量的定义,质量包括功能、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时间性,重点强调内在需要能力的特性。

对工程也是这样,而在我们以往的施工规范中,对主体结构质量只有一种要求,而验评标准把工程质量分为合格、优良,而多以外观质量来区分,反映内在质量的内容较少。

在国际上工程质量多是通过或不通过质量验收,没有分等级,有些国家虽有“工程质量标准”,如新加坡的工程质量标准,也是政府管理的,其主要是设计图和施工规范的补充,是企业提高信誉而用的,不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依据。

特别是加入WTO后,工程质量标准应有一定的前瞻性。

(5)现行的施工规范及验评标准,对检测手段应用较少,使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受到人的专业水平及人为因素的干扰。

因而工程质量评定中常常是科学数据少。

3.《施工规范》系列体系执行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基本建设的发展,《施工规范》系列也随着发展。

起初我国是操作技艺,随工匠师傅的水平来发挥,有些营造商也制订有自己的操作规定,没有全国性的规定。

50年代中期,原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颁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其基本内容是翻译原苏联国家规范的全部条文。

1961~1963年,原国家建筑工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在内容方面作了删改和补充,对文字也作了较大的增减变动,并将其各篇章分别单独列为《土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并于1966年陆续颁发施行。

1972年前后,又普遍组织了一次大的修订工作,1982年又进行了修订,基本形成了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系列规范的体系。

这个系列规范,多数在1991~1999年之间又修订了一次。

这些规范的每一次修订,都对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很大的推动,使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更加完善,科学技术水平也不断提高,基本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由于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不完善,标准化工作人员不固定,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标准的编制经费不足,标准科研工作的缺乏等,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科学性、前瞻性等不够。

在《验评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在《施工规范》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

二、贯彻《建设工程原量管理条例》对工程技术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条例》的发布对工程质量管理产生了大的影响,是建国以来最高形式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1.《条例》第二条确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并各单独列为一章做了具体规定。

(1)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人(业主),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及房地产开发商,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负责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重要的材料设备,并具有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权力,是确定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方,《条例》在第二章(7~17条)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其应依法选择好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以及选择好重要的材料和设备;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出合理的质量目标;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来实现质量目标;并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备案工作。

(2)勘察单位是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单位,其任务是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按规范的程序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地质及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勘察文件。

为工程建设和设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

要为提出的勘察报告及数据负责。

(3)设计单位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的任务和目标,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提供的工艺等资料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订方案,论证优选,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技术先进,深度符合要求。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4)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施工。

经过精心组织,从选择材料、构件、设备到组织有序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有序地完成,保证其施工质量,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修。

(5)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进行各项验收,对工程的验收质量负责,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这些单位都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不论哪一方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勘察、设计、施工是工程建设的三个阶段。

而每一个阶段又有各自的程序,这是保证各阶段工程质量的需要,是多年来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各阶段都必须经批准、验收,上一阶段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国家己把这些规定为基本建设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规定。

3.《条例》强调工程建设过程的过程控制,施工前制订好施工方案、操作工艺,对原材料进场验收和检查;施工过程中加强检查,不符合程序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加强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

原材料不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签证,不得用于工程;上道工序不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签证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条例》确立了强制性标准条文,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条文,首先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得到了保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必须贯彻强制性标准条文,也要达到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为落实《质量验收规范》创造了好的条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初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了《关于对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进行编制的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是:

1.总体设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对于质量管理工作在最近的政府机构改革中,给予了强化,以此制定的质量方面的标准规范也应当是强制性标准。

为此,提出了对现行的验收标准进行“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改革设想。

“验评分离”是指将现行的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的内容分开,现行的施工规范中的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的内容分开,将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现行施工规范中的质量验收衔接;现行施工规范中操作工艺属于一种方法性标准,可以作为企业标准或施工工艺规范,也可作为推荐性标准。

质量评定为企业施工操作工艺水平进行评价,可作为行业推荐标准,通过政府认可来实施,为社会给企业的奖罚提供依据。

“强化验收”是指将现行施工规范中验收部分与评定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最低质量标准,是施工企业必须达到,建设单位必须按其验收的质量标准。

“完善手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施工工艺的检测手段;一是完善验收检验方法的内容,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观感的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标准体制的改革和标准体系的完善,分离以后的工程质量优良评定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并通过政府认可来实施。

“过程控制”要从工程的特点出发,在验收规范的全过程开展控制,质量验收规范要提出控制要求,也要体现过程控制。

2.积极稳妥修订好质量验收规范

一些建筑工程结构类设计规范全面修订,相继全部完成。

同时一些施工规范如《屋面防水技术规范》、《采暖通风与空调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已经修订完成,但还有大量的施工规范尚须修订,质量检验评定类标准即将全面修订。

这次规范全面修订量大面广,以便于形成规范之间的配套使用。

对于验收规范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修改,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验收类规范和施工技术规范体系的要求

同一个对象只能制定一个标准,才能便于执行。

这就要求标准规范之间应当协调一致,避免重复矛盾。

解决这个矛盾着重在于要划清标准规范的体系,使得各个标准规范如同一个城市的规划一样,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极大地发挥各个标准规范的作用。

为此,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体系的框架,这个体系框架将作为指导编制组修订标准规范的指导思想。

(2)统一编制原则

①为了便于工程验收规范、施工技术规范的修订加快进程,应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明确这两类规范的编制原则。

这个原则首先要结合当前我国的质量方针政策,确定质量责任和要求深度,然后修改和完善不合理的指标。

②对于强制性的工程验收规范,重点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有关验收和质量检验的内容合并起来,制定独立的验收规范。

在这样的规范中应取消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优良、合格评定划分,只给出一个指标,即验收指标,将属于涉及工程安全、影响使用功能和质量的给予重点突出并具体量化,对于验收的方法和手段给予规范化,形成对施工质量全过程控制的要求。

③对于推荐性的施工工艺规范,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施工工艺和技术方面的内容可作为企业标准或行业推荐性标准。

这些规范要同时兼顾现行的标准规范中有些操作规程的内容。

④对于质量检测方面的内容,应分清基本试验和现场检测。

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现场试验作为内控质量,用于质量判定时,应结合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二方确认的公正性。

⑤对于质量评定方面的内容,从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方便优良工程的评定,结合当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针和政策,制订出评定方面的推荐性标准。

这方面的标准应考虑工程安全、功能评价、建筑环境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外,还应兼顾工程观感质量,编制出一项为工程评优服务的推荐性标准。

(3)措施应配套

制定的配套措施应围绕规范的贯彻实施,特别是强制性验收规范的贯彻执行。

主要可以从下述内容进行:

①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行政措施配套;

②规范的修订要配套,相关内容的规范应当同时完成,这种配套不仅包括施工规范本身,还应当包括相关的设计规范等;

③充分发挥学术民主,引导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检测机构、设计和科研单位关心这次规范的修订,多征求他们的意见,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④与规范使用相配套的软件、标准图、手册和指南等要协调一致;

⑤新旧规范的搭接使用,应给出一定的时间间隔,给大家一个充分学习和掌握的过程。

3.具体工作要求

(1)首先编制指导各个验收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其次,还应编制出推荐性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术语标准》,在这两项标准的基础上,通过GBJ300的修订,提出“验收规范”总的原则和要求,为其他验收规范提供一个统一遵守的准则。

(2)对GBJ301中涉及到各个章的内容分别与相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合并,编制独立的验收规范。

如该规范第二章土方与爆破工程的内容与《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合起来,编制出《土方与爆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对下列标准进行合并,编制出完整的验收规范。

GBJ302《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并;GBJ304《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GBJ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并等。

(4)对现在正在修订的施工规范,如: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等四项标准规范,应根据上述原则修订为验收规范。

(5)对有关施工工艺方面的标准规范、试验检测、质量评级方面的标准规范在今后的过程中逐步修订。

第三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编制过程和修订重点

一、编制过程

按照建设部建标[1999]244号文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由建研院和中建协质量监督分会等10个单位13名人员参加,于1999年4月组成编制组。

经过初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阶段,于2000年9月完成了送审稿,2000年10月通过审定,2001年4月完成报批稿,2001年7月20日批准发布执行。

与统一标准同一系列的其他14项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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