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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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流程图
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流程图
工作阶段
工作流程
备注
申
请
阶
段
1、地方政府牵头,发文成立产品申报组织(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等),政府分管领导任申报组织负责人,相关部门参加,办事机构原则上设在当地质监部门,负责申报日常事务;或者政府指定协会或企业作为申报组织。
2、地方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就产品保护的范围进行确认,并附保护范围详细地图。
3、产品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申报组织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局提出保护申请。
4、产品跨县的由共同的上级市政府组织申报,跨不同市区域的由省局牵头组织申报。
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国家局,二份省局留存;县级政府申报的,应提供市质监局意见。
2、所报产品应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基本特征,特别是要和特定的地域、气候、环境、人文相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通用产品,申报材料中应对此分别进行重点阐述。
申报产品名称结构为地域名称加通用产品名称。
3、第1、2份文件必须是地方政府的文件;第3份可以是政府文件,也可以是政府指定的申报组织文件。
4、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
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或管理规范。
5、如果是以企业(协会)名义申报,且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该企业(协会)注册商标的,须附该企业(协会)允许保护区域范围内其他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使用该名称的声明。
初
审
阶
段
1、省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的,附省局同意申报的函上报国家总局;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相关地方政府间有申报异议的,组织协调、修改后再行上报。
2、提醒申报单位开始着手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标准;已有相关标准的,着手按有关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进行修改。
1、省局主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申请保护产品是否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完毕后,附文将所有材料发国家总局。
2、对存在申报异议的应及时协调解决,避免延误申报工作。
受
理
阶
段
1、国家总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理公告,异议期二个月。
2、二个月内受理申报异议。
1、国家总局审查方式及内容和省局基本相同,审查通过的一般以总局公告的方式发布。
地方政府有异议,必须在公告后二个月的有效期内直接向总局提出。
异议由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理。
2、省局负责指导相关申报组织草拟陈述报告和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审
核
阶
段
1、二个月公告期满后,国家总局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2、通过专家审查后国家总局发布批准公告。
3、根据批准公告制订、修改相关产品标准。
1、专家审查会相关事宜由省局负责与总局协调联系确定。
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参加审查会并作陈述报告,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2、审查会结束后,国家总局发布批准公告,表明该产品通过保护审查,纳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3、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会同各级标准化业务部门进行,具体程序和费用同国家标准委、中标协和省局标准化处、省标协联系。
标
志
申
报
阶
段
1、保护范围内的生产企业提出标志使用申请。
2、所在市、县质监局分别提出意见,报省局,省局审查后报国家总局。
3、国家总局审查后发布标志使用公告。
1、申请企业必须在地理地理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
2、申请书包括以下材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标志使用公告发布后,表明申请企业可以正式开始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监
督
管
理
阶
段
1、对产品的范围,原材料、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
2、对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1、建议相关申报机构改为保护机构或监管机构,并制定相关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主要采用专用防伪标贴和直接在生产经营者产品包装上印制二种方式,原则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性状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及管理具体状况确定,具体由各地保护办同地方政府及企业协商解决。
3、加大对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行为的打击力度,真正发挥制度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示例1:
××县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成立××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申报领导小组(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报领导小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主任):
××(单位及职务)
副组长(副主任):
××(单位职务)
成员:
××(单位)
××(单位)
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单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年月日
示例2:
××县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指定××协会(××企业)为
××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组织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指定××协会(××企业)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组织,具体承办××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年月日
示例3:
××县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界定××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
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和××产品特色及所处地域特点,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拟界定为:
××等N个乡镇(根据产品生产区域特点,也可以按经纬度或江河、山川等地理标志物界定),总面积××平方米(公里)。
附:
××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示意图
年月日
示例4:
××县人民政府/××协会/××企业文件
关于要求将××产品列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请示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理环境介绍。
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为维护××产品的声誉和名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恳请贵局将××产品列为地理标志产品,并转报国家质检总局。
印章
年月日
随文附以下相关材料:
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示例1或示例2);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示例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关键内容,主要是对请示文件中第二部分的细化);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或管理规范。
示例5:
××企业(协会)声明
为保护××产品这一具有鲜明的地理、人文和品质特征的产品,××企业(协会)正在申报××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如获批准,我企业(协会)承诺允许保护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合法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
特此声明。
印章
年月日
注:
如果是以企业(协会)名义申报,且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该企业(协会)注册商标的,须附该企业(协会)允许保护区域范围内其他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使用该名称的声明。
本材料也附在示例4材料后作附件。
示例6: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关于申报第××批申请使用××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的请示
省质监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7]×号公告,我县×××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规定,属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范围。
现该该企业自愿要求使用××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经我局审查同意,现将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转呈你局,请予审核(企业申报材料附后)。
附:
企业申报材料(见示例7、8、9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年月日
示例7: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企业填报)
填表单位(印章):
单位代码:
日期: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
生产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执行标准
年产量/年产值
年销售情况
出口情况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企业及产品简介:
附件1:
产品产自该地域的证明(示例8)
附件2:
地理标志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证明(示例9)
附件3: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示例8:
证明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系我县企业,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原料(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确定的要求表述)均来自我县×××地区,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年产量(产量),年产值元。
特此证明。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
有关主管理部门单位印章
年月日
示例9:
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证明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兹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标准名和标准号)的规定,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年月日
示例10: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送审稿)
一、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如有拉丁文名称,应注明拉丁文名称)。
二、地域保护范围
按××县人民政府××号文件划定的地域范围,保护范围为××。
三、质量技术要求
(产品感官特性和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四、专用标志使用
(一)××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使用××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二)对取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经营者,方可在其生产的××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但对取得专用标志的经营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所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三)××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县保护办公室统一制作、管理。
专用标志使用者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或将专用标志提供给他人使用。
注:
本材料在专家技术审查会上提供,由与会专家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