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五篇材料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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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五篇材料修改版
第一篇:
初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初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强化校风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对个别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处分,
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分下列7种。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勒令退学
7、送工读学校
第三条、处分程序
1、被处分的学生,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
2、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交学年主任报学生处,或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学年主任和班主任的意见,交学生处,按审批程序审批。
3、处理决定要及时通知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和家长。
4、通报批评公布范围:
学年组、班级;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全校公布。
5、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由学校备查,记入档案。
第四条、处分权限
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学生处审批;勒令退学、送工读学校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议审批。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染发、怪发、烫发、染指甲、戴耳环、戴首饰,经教育不改者;
2、在教室或走廊跑跳打闹喊叫,语言不文明,累计超过三次者;
3、不服从教育、顶撞老师,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改正者;
4、各项活动不能够按要求做,并给学校声誉带来影响者;
5、经常不按规定穿校服,多次教育仍不按要求做者;
6、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不爱学习,造成一定影响者;
7、违反考试纪律者;
8、擅自进入学校禁止场所(如楼顶、教职工生活区、行政办公区等);
9、私自不出早操、间操、不做眼操,累计超过三次者;
10、三操、四课、一读一看迟到超过三次,或上课睡觉、不完成作业累计超过三次者;
11、三餐三点不按生活教师要求做,出现违纪并造成影响者;
12、两睡说话累计超过三次者;
13、私自携带、偷吃小食品被发现一次者。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已有一次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
2、严重干扰班级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3、一般打架事故,没有造成对方伤害和不良影响者;
4、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工作或打击报复进行正常管理的学生干部者;
5、做出有害于他人的不良行为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有一次警告处分并又违纪者;
2、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集体形象者;
3、打架斗殴没有造成伤害但造成不良影响者;
4、泡网吧、传阅黄色书刊、扬言或实施打击报复,经教育改正者。
5、侮辱诽谤他人,不听劝阻者;
6、不接受老师正确教育,顶撞老师,影响很坏者;
7、有意旷课者;
8、故意扰乱会场、办公室秩序者;
9、有意破坏学校财物者;
10、有抽烟或喝酒等有害自身健康行为之一,经教育改正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有一次严重警告处分并又违纪者;
2、在校内或社会上有偷窃等违法行为者;
3、打架斗殴、造成伤害,在学校而后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但又不能积极妥善处理者;
4、严重破坏学校财物,经教育赔偿并改正者;
5、旷课达三节者;
6、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者;
7、有抽烟和喝酒行为,经教育改正者;
8、私自携带、偷吃小食品,经教育不改者;
9、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有一次记过处分并又违纪者;
2、在社会上触及刑法但不构成犯罪者;
3、旷课累计达三节以上者;
4、严重影响并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5、参加聚众斗殴不负有主要责任,经教育改正者;
6、在校内外向同学索要钱物及挑起或参加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
弱者;
7、有意破坏学校安全设施者。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勒令退学。
1、与同学发生冲突后,拉帮结伙,找人打群架`,经教育不改者;
2、与同学发生矛盾时,动用刀具、石头等器物者;
3、发现学生有吸烟、喝酒、吸毒等恶习以及早恋问题,经教育不改者;
4、私自翻墙离校、夜不归宿者;
5、上课不听讲,不完成作业,屡教不改,并与老师顶撞,甚至辱骂、殴打老师者;
6、有意破坏学校公物,或偷窃同学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7、在校外做有损学校名誉和形象之事者;
8、不听生活老师劝阻,随意串寝,住在其他寝室,或出现违纪情况,经教育不改者;
9、学生行为有异常表现,且不能自控(上课已严重影响课堂秩序,且下课有攻击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10、传阅黄色书刊,扬言或实施打击报复,使用下流语言或动作调戏异性同学,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送工读学校。
1、严重违反《学生管理公约》者;
2、受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拘留者。
第十二条、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行为,可参照类似的条例处分。
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改正错误且表现尚佳者,可在规定的考察时间结束后申请撤消处分(警告二个月、严重警告三个月、记过处分一学期、记大过处分一学年)。
撤消处分经本人和本班同学联名提出申请,由学年主任、班主任签字,经学校考察同意后,可以撤消处分;学期内有明显改正或有特殊贡献者,经本人和本班同学联名提出申请,学年主任、班主任签字,经学校考察同意后,可提前撤消。
受处分学生本学期内没有评先资格。
没有撤消处分者毕业后将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受处分后又重新受处分者不予撤消。
第十四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依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德育部。
北师大石竹附属学校
2008年12月
第二篇:
初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尹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强化校风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对个别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分下列6种。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勒令退学
第三条、处分程序
1、被处分的学生,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
2、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交政教处,或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班主任的意见,交政教处,按审批程序审批。
3、处理决定要及时通知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和家长。
4、通报批评公布范围:
班级;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全校公布。
5、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由学校备查,记入档案。
第四条、处分权限
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政教处审批;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议审批。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染发、怪发、烫发、染指甲、戴耳环、戴首饰,经教育不改者;
2、在教室或走廊跑跳打闹喊叫,语言不文明,累计超过三次者;
3、不服从教育、顶撞老师,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改正者;
4、各项活动不能够按要求做,并给学校声誉带来影响者;
5、经常不按规定穿校服,多次教育仍不按要求做者;
6、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不爱学习,造成一定影响者;
7、违反考试纪律者;
8、擅自进入学校禁止场所(如楼顶等);
9、私自不出早操、间操、不做眼操,累计超过三次者;
10、迟到超过三次,或上课睡觉、不完成作业累计超过三次者;
11、三餐三点不按值日教师要求做,出现违纪并造成影响者;
12、睡觉说话累计超过三次者;
13、私自携带、偷吃小食品被发现一次者。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已有一次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
2、严重干扰班级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3、一般打架事故,没有造成对方伤害和不良影响者;
4、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工作或打击报复进行正常管理的学生干部者;
5、做出有害于他人的不良行为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有一次警告处分并又违纪者;
2、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集体形象者;
3、打架斗殴没有造成伤害但造成不良影响者;
4、泡网吧、传阅黄色书刊、扬言或实施打击报复,经教育改正者。
5、侮辱诽谤他人,不听劝阻者;
6、不接受老师正确教育,顶撞老师,影响很坏者;
7、有意旷课者;
8、故意扰乱会场、办公室秩序者;
9、有意破坏学校财物者;
10、有抽烟或喝酒等有害自身健康行为之一,经教育改正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有一次严重警告处分并又违纪者;
2、在校内或社会上有偷窃等违法行为者;
3、打架斗殴、造成伤害,在学校和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但又不能积极妥善处理者;
4、严重破坏学校财物,经教育赔偿并改正者;
5、旷课达三节者;
6、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者;
7、有抽烟和喝酒行为,经教育改正者;
8、私自携带、偷吃小食品,经教育不改者;
9、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有一次记过处分并又违纪者;
2、在社会上触及刑法但不构成犯罪者;
3、旷课累计达三节以上者;
4、严重影响并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5、参加聚众斗殴不负有主要责任,经教育改正者;
6、在校内外向同学索要钱物及挑起或参加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者;
7、有意破坏学校安全设施者。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勒令退学。
1、与同学发生冲突后,拉帮结伙,找人打群架`,经教育不改者;
2、与同学发生矛盾时,动用管制刀具、石头等器物者;
3、发现学生有吸烟、喝酒、吸毒等恶习以及早恋问题,经教育不改者;
4、私自翻墙离校、夜不归宿者;
5、上课不听讲,不完成作业,屡教不改,并与老师顶撞,甚至辱骂、殴打老师者;
6、有意破坏学校公物,或偷窃同学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7、在校外做有损学校名誉和形象之事者;
8、不听生活老师劝阻,随意串寝,住在其他寝室,或出现违纪情况,经教育不改者;
9、学生行为有异常表现,且不能自控(上课已严重影响课堂秩序,且下课有攻击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10、传阅黄色书刊,扬言或实施打击报复,使用下流语言或动作调戏异性同学,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二条、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行为,可参照类似的条例处分。
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改正错误且表现尚佳者,可在规定的考察时间结束后申请撤消处分(警告二个月、严重警告三个月、记过处分一学期、记大过处分一学年)。
撤消处分经本人和本班同学联名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签字,经学校考察同意后,可以撤消处分;学期内有明显改正或有特殊贡献者,经本人和本班同学联名提出申请,班主任签字,经学校考察同意后,可提前撤消。
受处分学生本学期内没有评先资格。
没有撤消处分者毕业后将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受处分后又重新受处分者不予撤消。
第十四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依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在政教处。
第三篇: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
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1、上课、集会、晚自修无故迟到、早退,情节轻微的由班级处理,班主任可以公开点名批评或口头警告,迟到、早退4次累积为一节旷课,旷课7节以上的可上报学生处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2、上课、集会随便讲话、看课外书、打瞌睡,影响课堂、集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就寝熄灯铃响后,随便讲话者;不熄灯或用蜡烛、手电筒照明者;无故不按时就寝、起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客过夜者,给予全校公开点名批评。
5、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旷课者的处分:
1、累计旷课7节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节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6天(每天以7节课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学生不经过班主任同意,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缺课的都视为旷课。
第十二条对擅自离校出走学生的处分:
1、除节假日学校统一放假外,学生离校必须向班主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离校时凭请假条向学校门卫请求放行。
未经班主任同意、门卫放行离校的,都视为擅自离校行为。
2、对擅自离校出走的学生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加重处理。
3、对策划擅自离校出走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对测验、考试作弊违纪者的处分:
1、平时测验作弊者由监考老师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
2、每月月考,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顶撞监考老师、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作弊考生该科考试成绩记为0分。
5、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与作弊同等论处。
6、补考时,替他人代考者,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对浪费水电、违规用火者的处分:
1、用好自来水后,水龙头不关,或用脸盆、水桶接水,满溢而不关水龙头者,给予全校公开批评。
2、对早操、课间操等教室空闲时段不关电灯班级,追查具体责任人,给予责任人全校公开批评。
3、学生在宿舍、教室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怀、充电器之类电器的,发现后作没收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学生在宿舍、教室内使用明火或故意玩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卫生制度者的处分:
1、乱倒剩饭、剩菜者,给予公开批评。
2、在校内主要场地(道路)、教室、寝室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壳、污染环境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乱倒杂物致下水道堵塞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管道疏通费用。
第十六条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2、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分:
1、因同学间小摩擦引起吵架、打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因同学之间吵架而纠集社会人员来校肇事或引发群架事件的,一经查实参与者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持械打架的,一经查实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吵架时的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向学校提供事实情况,如为他人作伪证、隐瞒情节、影响调查取证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5、因打架造成伤害的,一切损失由违纪者负责,具体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十九条对偷窃公私财物,勒索现金、实物者,除归还财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4、串通社会人员偷窃、对同学实施敲诈勒索,情节较严重的,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直接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有偷窃、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中止并主动认错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条对损坏公物者的处分:
1、属无意损坏,能主动报告学校总务处并照价赔偿的,可免于处分。
2、属故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加倍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体育锻炼制度者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早操、课间操等体育锻炼两次以上者,给予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处理,体育课有正当理由需请假的,直接向体育老师请假。
2、参加体育锻炼不遵照学校体育场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不尊敬师长者的处分:
1、上课违纪而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公开顶撞任课老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校园内违纪却不接受老师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公开同老师、管理人员顶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以上2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道德败坏,生活越轨者的处分:
1、生活作风不正、行为不检点,妨碍他人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调戏女同学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谈情说爱,男女生交往过密,负面影响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实习、实训纪律制度者的处分:
1、实训期间不服从指导老师的安排,违规操作未发生危害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实训期间违规操作发生安全后果的责任自负,损坏机械设备的要按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实习期间不能遵守学校实习制度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者,造成安全后果的责任自负,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1、不按学校规定穿着服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进入三室一厅(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录像室、舞厅和网吧),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学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佩戴首饰、染发、烫发和男生留长发、剃光头,经老师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翻墙入校、离校,一切安全后果自负,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翻墙入校、离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附加处罚
1、因违纪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所在学期内一切奖励;因违纪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内一切奖励。
2、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3、因违纪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撤销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一个学期;留校察看的学生,考察期为一年。
经考查符合撤销条件者可申请办理撤销处分手续,表现突出者,可提前撤销。
违纪学生,必须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递交思想汇报,并有班委、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的评价,直至撤销处分。
第二十八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考察期满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本人向班主任申请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填好表格后交班委会讨论通过、班主任任课老师签字同意,最后交学生处审查考评后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业成绩符合毕业条件,但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按时毕业。
第三十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由学生处通知家长所在单位和居委会,不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实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应条款予以处分,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与学校以往制定的其它条例、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的全体学生。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第四篇: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屠甸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稿)
第一条:
学校是广大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场所,为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广大学生遵守纪律,防范未然。
现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约束对象为本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极少数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四条:
对于极个别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学生,报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相关法规取消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提供事实和意见,经政教处(旷课或考试违纪学生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核实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公布。
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六条:
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后半年至一年内可申请撤销处分。
申请撤销处分由受处分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及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经政教处(或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撤销其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如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准予毕业,否则不予毕业。
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因处分不予毕业的学生,学校只发肄业证书。
第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其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记过以上处分结论应记入学生档案。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有关材料从个人档案中撤出连同撤销处分意见一同另外归档。
第九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学生的处罚。
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科任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个别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罚。
旷课达十节以上,由年级组会同教务处对其进行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旷课达二十节以上,教务处给予警告处分。
教育不改,旷课累计达一周(每周以35节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早读、上课无故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