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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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

绪论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

一、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产生、发展

中外不平等条约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向中国进行扩张,以及传统的中外关系与西方近代国际关系冲撞的产物。

在它产生之前,清政府对外关系实行的是一种华夷秩序的模式。

中国人自古就有一种观念,认为自己居住的地方为世界的中央,称为中国或中土。

中国历代君主自命为“受命于天”的天子,“统驭万方,抚有四海”。

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中国是天朝上国的至尊地位。

周边民族视为野蛮人,化外之邦,有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四夷”之称。

华夷秩序的主要内容是,宗藩制和朝贡制度。

周边国家藩属国君主即位,须得到中华帝国的敕封,并定期或不定期派人朝贡。

明朝,华夷秩序完全形成,向明朝朝贡的藩属国有123个。

清代时,实行“贡市分流”,将与清政府发生关系的国家分为两类。

一类是具有朝贡义务的“属国”,另一类是只有通商往来的“外国”,即互市国。

远隔重洋的西方国家都属于此类。

华夷秩序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与中国的华夷秩序发生了严重冲撞。

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体现了近代国家关系,提出了国家主权平等等观念,但其具有强烈的扩张性质。

采取进攻姿态,不惜任何手段打破华夷秩序,将中国纳入它们的“世界国家秩序”中。

西方列强通过战争等手段,与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条约特权,从而形成了不平等条约体系和条约制度。

(一)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

1840年,英国发动了鸦片战争,战后,中英于1842年8月29日订立了近代中外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

1844年中美中法条约。

这些条约被称为中外第一批不平等条约。

中外关系从此开始出现了根本性变化。

通过这些条约,列强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自由雇募、最惠国待遇等权利,条约制度在中国开始建立。

(二)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形成

但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生,还未获得稳固的地位,适用范围还有很大局限。

没有最终取代天朝体制,迫使清政府信守条约。

列强进一步要求充实条约内容,改善条约实施的条件。

第二次鸦片战争不可避免。

通过战争,英法美俄与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

英法联军攻占北京后,英法俄三国又迫使清政府签订了《北京条约》。

通过这些条约,不平等条约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列强在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所得特权,得到肯定并进一步扩大,而且增加了新的特权,如外人管理中国海关行政、内河航行、鸦片贸易和苦力贸易、传教等权力。

不平等条约内容和框架大体形成。

从适用范围上,由沿海几个据点扩展到清帝国的中枢和内地。

不平等条约体系具有了全局的意义。

从其地位看,条约制度,打破了华夷秩序,取代了天朝体制。

从其实施条件来看,清政府内部出现了遵守条约的趋向,为条约的实施提供了内部保障。

除了英法美俄瑞挪与中国再订新约外,至七十年代末,又有德、葡、丹、比、荷、西、意、奥等国与中国订约。

秘鲁和巴西也于1874、1881年与中国订约。

(三)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扩展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不平等条约又有进一步扩展。

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和1896年的《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日本获得了其他列强取得的全部条约特权,并将其扩大。

此后,不平等条约出现了两项新的重要内容:

一是出现了反映列强在华争夺,以求均势的势力范围和租借地特权制度。

二是产生了具有“准条约”性质,体现资本输出的路、矿及工业投资特权制度。

列强争夺中国利益,中国主权遭到更严重的剥夺。

已是既成事实的租界制度,亦为正式条约所确认。

刚果和墨西哥、朝鲜分别于1898、1899年、1899年与中国订立不平等条约。

(四)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顶峰

八国联军侵华和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的签订。

列强在华驻军权和使馆区制度,更严重侵害中国主权,限制了中国的自保权。

至此,不平等条约发展到顶峰。

此后,虽有所调整变化,但大的内容和框架已完全确定。

1915年1月18日,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于5月25日中日签订《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和一系列换文。

统称“民四条约”。

除了某些特别规定,大体是在原来的条约特权范围内。

1918年,瑞士也与中国订立了不平等条约,与列强同享条约特权。

1945年8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也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苏联恢复帝俄时代在东北的特权。

二、不平等条约体系的解体。

从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国际法知识逐渐传入中国。

中国的先进分子开始认识到条约的不平等性及对中国的危害。

因而出现了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呼声。

在与某些国家签订条约时,即对外国在华条约权利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

如1881年中巴西条约和1899年中国墨西哥条约规定,领事要经中国政府承认,双方互享最惠国待遇等。

1901年的《辛丑条约》订立后,中外举行修订通商条约的谈判。

清政府力图摆脱关税限制。

1902年中英达成《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规定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列强放弃在华治外法权。

这个条约并对其他列强在华条约权利给予一定程度程度的限制。

这是中外条约的一个转折点。

1915年1月,中华民国与智利签订了中外关系史上的第一个平等条约。

1917年,中国对德、奥宣战,取消其在华不平等条约权利。

战后,通过国际公约和单独缔约的方式结束两国在华不平等条约。

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政府第一次提出了全面废除各国在华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并力图解决山东问题。

中国要求被和会拒绝,山东问题上,满足了日本的要求,对中国全面废约要求,也认为不在和会讨论范围内而加拒绝。

1921年底在美国华盛顿会议召开的太平洋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再次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

会议通过了《九国公约》和一系列决议案,虽然没有满足中国的要求。

但会议强调尊重中国主权,并同意逐步废除在华不平等条约。

会议中,中日两国达成《解决山东悬案条约》,解决了山东问题。

1924年5月,中俄签订《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废除了苏俄在华特权。

北京政府发起修约运动,收回部分主权。

南方政府在北伐到武汉时,通过革命手段,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

南京政府成立后,与各国谈判收回不平等条约,取得了重要成就。

1928-30年,与各国签订关税条约,取消各国在华协定关税权。

并收回了山东威海卫租借地,收回上海租界的会审法院。

1943年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和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与换文》签订,基本废除各国在华条约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中外不平等条约彻底废除。

三、近代中国条约制度的主要内容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李浩培《条约法概论》)。

国际法主体包括主权国家、非完全主权国家或主权体(含有联邦成员国、被保护国、某些殖民国、国际组织、事实上已经独立的殖民地、罗马教廷、交战团体和反政府武装团体)。

中国最早与外国订立的具有近代国际法意义的条约是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这是一个基本平等的条约。

进入近代以来,列强通过战争等手段,迫使中国与其缔结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形成了一个不平等条约体系。

这个体系相当的庞杂。

据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册)收集了近代中国(1689-1949)与外国缔结的约章(包括条约、契约、协议、合同、章程、重要照会等)共1182个,但尚未收罗完备。

这些约章大部是不平等的,也有平等的。

有说法,称得上是条约的大概有三四百个。

据青年学者侯中军最新统计,条约共有736个,其中不平等的占47%。

条约涉及面很广。

不仅和当时世界上所有的强国,也和部分不太强的国家签订。

近代与中国缔结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共有二十个。

(与其他国家缔结条约为平等条约)。

依其缔约时间顺序为:

英国、美国、法国、瑞典——挪威、俄国、普鲁士(后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日本、刚果、墨西哥、瑞士。

1898年与刚果缔约时,刚果当时为比利时的“产业”,有人认为不能包括。

但是,刚果完全成为比利时殖民地是在1908年。

因此,刚果也可算是一个与中国有不平等条约的国家。

1899年与朝鲜条约,互享领事裁判权。

近代中外条约从其强迫性质和不平等内容来说,既使从当时国际法看来,也是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近代的条约制度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有特定的涵义。

可以说,它是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的制度,即如费正清所说“依靠条约法规使各种权利成为制度”。

根据国际习惯,条约必须信守。

条约签订生效后,缔约国或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转变为国内法,在国内执行。

近代中国条约制度,内容体现为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中国的管辖权,并限制中国的自保权,加深对中国独立、平等主权的损害。

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包括外国人及相关事务进行管辖的权利。

因此这种取代使得条约制度成为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条约制度,并不仅限于中外条约,还包括政府之间签订的协定章程条款照会等、地方政府与外国领事以及中国政府与外国企业所订各种合同章程协定等。

除此之外,不明载于条约、章程等,因条约规定而产生的情况,也是条约制度的组成部分。

一是中国政府为履行条约规定办理相关事务而颁行的谕旨,法令、章程等。

二是外国方面根据条约特权在华建立的机构和实行的各种制度。

例如租借地的统治机构和制度。

在条约制度之外,列强种种特权及对中国主权的损害,尚为数不少。

战败割地赔款。

对中国主权严重践踏,并有条约根据。

但这不是曾遍性的,没有构成对中国全境社会的性质的改变,在传统国际法时代,在主权国家之间亦为常事。

无条约根据的各种侵夺和,如派军警、设邮局电台,开办银行等,不属于条约制度的范围。

条约制度,具体可分为以下十一类。

(一)、领事裁判权

享有此权的国家的领事或官员按照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特权制度。

前述与中国不平等条约关系的二十个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此外,朝鲜与中国1899年订约。

规定互相享有领事裁判权。

在近代,领事裁判权常与治外法权混用。

这两个概念有一定联系,但意义并不完全一样。

治外法权按照英美国家和中国近代习惯用法,含义有二。

一是指在外国境内享受的一种特权和豁免,根据国际法,通常只有外国元首和外交代表才能享有。

二是指领事裁判权。

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种畸形的特权制度。

前者是国际法公认的原则,适用于世界各国,现仍存在于国际关系中。

后者只有不平等条约所赋予的片面特权,是西方列强对东方弱小国家的独占权利。

在华外人主张,中国政府对他们不能征税,不能一定要他们遵守中国的法律。

各国列强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是一种属人的司法管辖权,但列强将其扩展到属地主义中,在中国某些地域对中国人实行司法管辖。

《烟台条约》的观审制度,租界中的会审公廨和东省铁路的审判机关,对属地主义的侵犯更为典型和明显。

(二)、租界特权

租界是由通商口岸发展而来的一种特殊制度。

列强在某些通商口岸的外人居留贸易区域中,起初通过非法手段,继而用不平等条约确定下来,侵夺中国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建立独立于中国政权体系之外的行政管理机关,以致形成“国中之国”的特殊制度。

最初由中国地方官与外国领事签订租地章程,开始出现租界。

1896年10月19日中日《公立文凭》开始,租界成为条约权利。

从1843年上海开埠到1902年12月27日《天津奥国租界章程合同》的订立。

总计有8个国家在10个通商口岸建立了22个专管租界。

其中英国6个,法国4个,德国2个,俄国2个。

日本5个,比、意、奥各1个。

如果加上上海公其租界合并前的英美两个租界,以及美国在天津放弃的租界,则为9个国家共25个专管租界。

照此计算,天津辟有9个专管租界,上述9个国家各1个,汉口5个,上海3个,广州2个,厦门、镇江、九江、杭州、苏州、重庆各1个。

此外,还有上海和厦门鼓浪屿两个公共租界,参与鼓浪屿租界的有日、英、美、德、法、西、丹、荷、瑞等9国。

从法律上讲,租界还是中国领土。

但列强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在租界内行使了某种程度的属地管辖权,如管辖权、自卫权等。

使租界成了所谓“国中之国”。

(三)、片面协定关税特权。

中国单方面受协定关税税则的约束,对各国减让税率,只能履行协定的义务而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各国则可以享受协定的权利,不必尽相应的义务。

取得协定关税制度的国家共21个。

协定关税制度的内容相当复杂,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吨税、沿岸贸易税、陆路贸易税、鸦片税厘,以及有关违禁品和免税品的关税协定等。

此外还有由海关征收的特别关税机器制度货税等。

这是一种片面的、并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税率没有差别,不合理不科学。

进口货税率低,固定不变化,限制了中国的财政收入。

出口税实际上高于进口税,不利于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陆路贸易税收减免。

(四)、与协定关税相关的海关行政权。

1854年6月,上海海关监督吴健彰与英、美、法三国领事签订了改组上海海关的协定,建立了外籍税务监督制度。

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海关事务“各国划一管理”,“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

外人管理海关取得条约根据。

此后,美法德奥也取得这一权利。

两江总督何桂清,任命英国人李泰国“总司其事,名曰总税务司”。

外人控制上海海关行政的制度扩展到全国所有海关,并由总税务司负责,中国的海关行政权由为列强所侵夺。

(五)、片面的最惠国待遇特权。

与中国订约国家可以享有中国给予第三国的优惠,而中国却不能享有这种权利。

中国只能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

而对方却不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

到一战前,所有与中国订约国家都有这种权利。

这种权利缺乏必要的限制,适用范围也不仅限于通商领域。

(六)、沿海和内河航行权。

指各国在中国沿海和内河从事航运的权利。

沿海和内河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法,沿海国可以“禁止外国船舶从事沿海岸的航行和贸易,即所谓沿海航运,并专为其本国船舶保留这种沿海贸易”。

同时,也“没有规定给予外国以要求准许其公私船舶在国内河流上航行的权利。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明确规定,美国船只可在五港口“装载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

中英中美中法《天津条约》又确认这一权利,并扩展到新开各口。

与此同时,外国船只非法在沿海贩运土货并很快发展起来。

1863年中丹《天津条约》,“明确把外国船载运中国土货的沿岸贸易予以合法化”。

其他国家一体享有此项条约权利。

内河航行权,最早是中英《天津条约》规定:

“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俱可通商”。

《马关条约》允日本轮船“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英国通过1897年订立的《续议缅甸条约附款》,取得了在珠江航行的特权。

1898年,列强取得了非通商口岸内地的航行权。

1902、1903年英日与清政府订约,又使之成为一项条约权利。

中国领水完全开放,航权失去。

(七)、宗教、教育特权。

通过1844年《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列强取得洋人的习教权。

又迫使道光帝发布谕旨,取得华人习教权的在通商口岸的传教权。

1858年《天津条约》,又取得内地传教权。

后来又为传教士取得置买房地产的特权。

教育权的取得,最早是通过《黄埔条约》,“可以教习中国人愿学本国及外国语者,亦可发卖法兰西书籍”1868年中美《续增条约》,规定“美国人可以在中国按约指准外国人居住地方设立学堂”。

(八)、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特权。

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从中国“租借”某部分领土,于一定期限内行使属地管辖权,以作为在华侵略基地。

1887年,葡萄牙迫使清政府与之订约,取得“永驻、管理澳门”的条约特权,澳门成为近于割让的永久租借地。

在九十年代的瓜会狂潮中,各国纷纷抢占租借地。

通过条约,俄国租借旅大,德国租借胶州湾,法国租得广州湾。

英国则攫取了九龙和威海卫两块租借地。

租借地对中国主权的限制,比租界更为严厉。

各租借国把租借地视为本国领土,在这里建立政府机构,驻扎军队,设置警察,征收税饷,经营各种事业,实行殖民统治。

势力范围是列强各国通过条约,取得在中国领土某范围内经济事项的优先权和独占地位的特权制度。

甲午战后,东北成了俄国、山东成了日本、两广和云南成了法国、长江流域成了英国的、福建成了日本的势力范围。

(九)、驻军和使馆区特权。

各国在华驻军,是对中国主权的特殊限制,无疑是违背国际法的。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最早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英国由此取得了在中国派驻军舰的特权。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天津条约》更多国家获此特权,并从沿海扩展到内河。

外国陆军进驻中国领土,最早在通过租借地条约。

租借国的海陆军可进驻租借地。

1901年9月7日的《辛丑条约》规定“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

“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

由此,列强取得了在京师、内地屯兵的权利。

与此同时,还对中国的自保权作了限制,如禁止中国在列强驻国沿线驻扎和设置防御工事,禁止中国在天津设防等。

使馆区制度,是列强通过条约强迫中国在京师划一地段作为使馆区域,在此行使统治权的特权制度。

按照国际法,外交代表享有“馆舍豁免权”,即不可侵犯。

而使馆所在的整个区域豁免的特权,已不为国际法所承认。

《辛丑条约》规定:

“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

”该约附件划出使馆区的明确界线,并在使馆区的外转划出一块:

“隙地”。

在使馆区域内,列强具有驻军权和自卫权,以及包括警察、司法、土地、征税等在内的行政管辖权。

这些与租借地相类似。

不同的是,未规定期限,也未规定其主权仍属中国。

使馆区成为一个特殊区域,对中国主权损害更重。

(十)、路矿及工业投资制度。

各国对华投资,不同于主权国家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

而是列强通过条约强迫清政府给予的一种特权制度。

铁路投资最早是由1885年中法《越南条款》规定:

“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并“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矿业是自然资源,属国家永久主权的范畴。

近代,各国通例,“他国人民断不能承办本国矿务,或设立公司,间有外国人附股而事权仍是本国人为主,股份仍是本国人为多”。

中国近代的矿业投资,则是列强各国或外商通过直接投资控制中国矿权的制度。

法国以干涉还辽有功索取报偿,通过1895年6月订立的《续议商务专条附章》,首先取得这一特权。

“议定将来中国在云南、广西、广东开矿时,可先向法国厂商及矿师人员商办。

”外人办矿由此成了条约权利,其具体内容多以合同形式作出规定。

工业投资,即外人在华直接投资设厂,《马关条约》规定:

“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

”由此,在华设厂成了一项条约特权,此后在中英中美通商行船续约中亦作了规定。

上述各种制度不合国际法。

主权国家对外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利。

近代中国外国投资,脱离中国管辖。

(十一)、鸦片贸易、“苦力贸易”和自由雇募等特权。

第一次鸦片战争因为中国查禁鸦片而发生。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鸦片贸易合法化。

“苦力贸易”,是西方列强从中国招收廉价劳动力,进行殖民奴役的制度。

最早由中英中法《北京条约》作了规定。

不同于主权国家之间正常劳务输出。

中国劳工出洋受种种奴役虐待和歧视,得不到中国政府保护。

自由雇募,指外商自雇为自己服务的各种人员的特权制度。

特别是自雇引水的特权。

鸦片战争后,各国取得自雇引水人权利。

外籍人员可充当引水人。

中国主权和国防,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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