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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代理合同模板

通用版代理合同模板

代理方:

  地址:

  :

  :

  联系人:

  委托方:

艺员:

〔简称乙方〕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

  现住址:

  :

  主要联系:

  因受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因参加演艺,经双方友好协商而形成的表演及相关邻接权而签定经纪代理合同,甲、乙双方完全一致达成如下具体内容:

  

一、经纪和代理权利内容  

1.1表演权  本条表演权,指乙方因甲方认可的通过演唱组合形式从事的表演活动,主要包括:

声乐表演、舞蹈表演、经乙方另外授权的影视、不影响本合同其他限定的歌舞表演。

  

1.

1.1乙方从事的表演,主要是甲方组织的特定以演唱组的形式进行的表演活动。

如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其他表演活动,如独唱、独舞、其他歌舞表演形式,经乙方确认,其表演活动与表演权代理与

1.1款内容和甲、乙双方产生的经纪内容相同。

  

1.

1.2演唱组的组合内容不限定在某个特定组合,组合形式和组合内容,应包涵甲方组织的所有歌舞演唱组合形式。

即,乙方参加某个演唱组但不仅限于该演唱组,如果甲方因市场或公司必需要安排乙方参加另一个演唱组,或另一种形式的演唱组合,甲方的经纪代理权内容和乙方的表演权的许可与

1.1条所约定的代理内容相同。

  

1.

1.3在

1.1条约定之外,乙方可以独立享有影视作品和其他表演作品的权利,但其他所有权利不得与

1.1条所约定的表演活动相抵触,即,乙方行使本款所列权利不得与甲方正常经纪代理活动相冲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表演时间;因其他表演而形成的该表演的广告宣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

  

1.2著作权〔版权〕  本条版权指因演唱组表演形成的一切作品的版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包括非完整形式的独立版权的构思、创意、商业计划等一切智力劳作成果,含一切载体或非载体形式。

  

1.

2.1所有版权的权利依约定享有。

但整体作品的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等人身权和依约定的财产权。

甲方是唯一对该版权作品拥有独立使用者,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就自己可以独立使用部分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的任何使用。

但甲方对该版权作品的行使不得侵害乙方的权益。

  

1.

2.2版权包括新的作品载体形式的所有版权内容。

  

1.3肖像权  本条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的成立而形成的一切艺员的经纪代理合同约定的表演和非表演的个人形象、图片、其他所有载体的影象权。

  

1.

3.1甲方有权对乙方肖像进行商业和非商业使用,但甲方行使该权利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甲方也不得因

1.3条权利的行使侵害乙方权益。

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的除外。

  

1.

3.2乙方对非本合同约定的经纪代理活动的个人肖像的行使,非甲方许可,不得独立行使,但纯粹私人使用不受此限。

  

1.4邻接权  本条邻接权,指因演唱组而形成的一切唱片、磁带、电视、广播等所有权和使用权。

邻接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享有约定的财产权。

  

1.5商标和品牌权  因演唱组而形成的商标权、品牌所有权及衍生出来的所有商业权利归甲方所有,甲方是所有乙方参加的演唱组的商标,品牌,标识等的唯一合法拥有者。

但乙方享有约定的收益权。

  

1.6相关权利  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演唱组的广告权和其他商业活动产生的权益,乙方个人肖像权广告〔与演唱组相关或无关联〕使用权,行政事务代理〔法律、经营、策划、形象推广等〕。

  

1.

6.1所有演唱组的广告的制作、使用、处分等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享有因广告表演而产生的经济权利。

乙方个人独立从事的与演唱组无关的广告活动,其权益归个人拥有,但非经甲方许可,不得有任何与演唱组或甲方相关的文字、图片、音乐、舞蹈等一切可以与甲方及演唱组产生XX的形式和内容出现。

  

1.

6.2特别约定:

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演唱组形式等类似或相同的广告活动。

乙方行使独立广告活动时不得直接或间接侵害甲方的商业利益和名誉。

此条约定包括善意的个人广告宣扬活动。

  

1.7乙方完全同意上述关于表演权、肖像权、邻接权及相关权利全权委托甲方代理。

甲方完全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经纪代理上述乙方的权利。

  

1.

7.1依据上述权利转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甲方独家拥有但不限于依据上述权利展开业务或通过乙方演唱、演奏、表演、舞蹈、创作等制作所有音像制品〔声音或影象固定在某种可流通的、可回放的所有物体,具体包括磁带、录象带、CD、CD、DD、CD.、D等〕、广播、电视节目、演唱会、电影、话剧、广告、摄影、画册、图书等,其作品、复制、编辑、销售、肖像及与之有关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利。

  

1.

7.2关于利用新的传播媒体、传播形式〔如XX形象、XX等〕制作的新的音像制品,均依据

1.

7.1条约定进行。

  

1.8署名和签字权:

甲方拥有乙方的姓名、艺名、身份证、肖像、笔迹〔签字〕、刻印等用于合同所有权利。

  

1.

8.1甲方因乙方授权享有

1.7等条款相关的签字代理权,即甲方非经乙方另外许可,可以就代理范围内代理乙方签署相关演艺活动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

  

1.

8.2因演艺活动必需要,甲方有权为乙方选择艺名并可更改乙方现有艺名,乙方须以甲方认可的艺名对外进行演艺活动。

  

二、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  

2.

1.1甲方有权变更演唱组合名称,并对演唱组进行商业性开发和运用,享有因组建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权。

  

2.

1.2甲方有权对演唱组的所有权进行出让、变更,但本条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乙方的利益。

  

2.

1.3甲方对演唱组的表演内容和管理制度有最终的决定权。

  

2.

1.4甲方享有对演唱组的演出而形成的一切收益权,并在其代理权限和与之相连的权利内对乙方许可使用的权利独立行使相关使用和获得相应的权益。

  

2.

1.5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决定乙方的经济处罚、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调整和开除乙方。

  

2.

1.6合同到期,甲方拥有乙方优先签约权  

2.2甲方的义务  

2.

2.1甲方行使权利过程中不得侵害乙方权益。

甲方所有经营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也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的表演和演出。

  

2.

2.2因乙方按合同正常演出,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乙方稿酬和其他约定的经济收益。

非盈利性的演出和表演除外,但非盈利性的演出应限定在:

为演唱组的广告推广活动;为演唱组的发展而对特定团体和机构进行的演出;为演唱组品牌推广而从事的慈善和公益性演出,每年不多于50场的机动演出。

  

2.

2.3甲方如果出让自己所有权益,有义务保证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失,没有执行完毕的合同内容应完全履行。

  

2.3乙方的权利  

2.

3.1因履行合同享有约定的收益,并因演唱组知名度提升获得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利益和推广宣扬。

  

2.

3.2因演唱组的商业开发和演唱组为其他企业进行的广告活动获得应有的经济收益。

  

2.

3.3在所有演员介绍中、演出和广告宣扬、产品等享有署名权。

双方自动解约该署名权仅包涵乙方参加的演出或宣扬,因违约、违法行为或因乙方的过错甲方认为该署名可能影响演唱组的声誉和不利因素,经与其他演唱组艺员通报,该署名权不在此列。

  

2.

3.4乙方享有非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表演权,并可通过独立使用自行获得相应的独立权益。

但本项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第一条经纪和代理权利内容所含相关约定,也不得违反本合同其他限定约定。

  

2.

3.5按正常程序向甲方反映经纪代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并有权提出对公司指定的管理人员提出改换。

有权参加演出和唱片策划、制作、出版、销售的相关活动。

  

2.

3.6合同期满,符合甲方要求,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2.4乙方的义务  

2.

4.1乙方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关于演唱组的各项规定制度。

对甲方安排的演出、训练、广告宣扬、与演唱组相关的盈利和非盈利商业活动必需无条件服从,并认真履行个人在演唱组中应承当的表演和演出。

  

2.

4.2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演唱组相同内容和形式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组织的演出和表演,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演唱组表演的舞蹈和歌曲、音乐从事其他商业或非商业性表演和演出。

  

2.

4.3乙方不得有侵害甲方或甲方所属人员的言行,此条适用甲方所属的其他企业或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关于演唱组的相关约定  

3.1演唱组采用如下管理模式,即由甲方〔XX〕、艺员〔B方〕、制作〔C方〕三方构成管理形式和利益共享主体。

XX的代表是公司及其指定的管理经理人,B方是艺员个体自然人或由艺员推举的代表,C方由音乐、舞蹈、化妆、广告宣扬等艺术创作个体自然人或推举的代表。

  

3.2XX负责演唱组的组织、艺员筛选和培训、演唱组商业产品和唱片的制作、销售、演出的谈判和广告宣扬的组织、资金的管理和分配。

并按约定支付B方和C方的基本酬金,分配B方和C方应得的其他约定收益。

  

3.3乙方作为B方一员,必需符合甲方整体要求,当B方利益与XX和C方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作为B方一员的乙方必需遵守本合同内容约定的内容要求。

乙方必需服从C方的舞蹈要求和音乐演唱要求和角色的安排。

  

3.4乙方可以自己独立联系演唱组的表演和演出,但实施必需经过公司确认,并由甲方对外统一签约,乙方无权以演唱组名义对外缔结任何表演、演出、广告和各类活动。

乙方联系的表演、演出和其他商业活动,依据本合同约定享有自己的除正常演出酎金之外的经济收益。

  

3.5演唱组为乙方演出和表演提供的服装、道具、化妆品或其他一切相关用品,非经甲方许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6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乙方的联系人,如果联系人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必需及时将自己地址、、个人状况等的变化通知联系人。

非联系人按规定方式安排的任何演艺活动或相关广告、商业、行政等事务,所出现的任何违约或意外状况和过失,由乙方自己负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并由乙方承当相应违约和经济、法律责任。

  

四、广告及衍生商业权益  

4.1因参加演唱组乙方获得的个人声誉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收益,归乙方自行享有,但行使该权利不得违反

1.

6.1款的约定。

  

4.2与演唱组相关的一切广告由甲方统一代理,此条并包括甲方依据客户必需要安排乙方单独进行的广告活动。

  

4.3甲方的广告包括广告活动、演唱组表演和演出、各类媒体的文字和肖像的使用,公司其他业务的促销活动。

  

4.4甲方自己所属广告公司拍摄制作相应广告,请乙方从事广告表演,酬金应按公司内部定价支付。

  

五、影视表演、其他演艺活动  

5.1乙方自主享有影视表演及非甲方演唱组合的音乐演出权。

经甲方许可,在不影响演唱组演出的状况下,乙方可以自主事其他艺术表演和演出事务,并独立享有相关权益。

  

5.2非经乙方许可,甲方可以安排乙方从事

5.1方面内容的表演和演出,并可独立签定相关表演和演出合同,乙方须按甲方签定的演出或表演合同执行。

  

5.

2.1上述

5.2款合同内容所指合同,即甲方代理乙方与其他演出单位或影视机构签定的演出或影视表演合同。

演出和表演内容包括甲方自主的音乐演出和制作的`影视节目,也包括非甲方自己的内容。

  

5.

2.2乙方可以全权委托甲方从事乙方影视、所有音乐表演及其他艺术表演的经纪代理事务。

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定协议,也可以按照本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执行。

  

5.3乙方可以委托甲方从事演唱组之外的行政、法律和演出事务,甲方在行使同类服务和代理过程中,比照同业收取最优惠的佣金或服务费,甲、乙双方也可以单独就本款所列服务和代理另行签定相应协定确认。

  

5.4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在从事

5.1款活动时,可以按照甲方的统一口径,在征得甲方许可的状况下,尽量对甲方和演唱组进行有利的宣扬,甲方在其他演艺活动中应优先合计乙方的使用和宣扬。

  

六、艺人个人状况  

6.1乙方必需向甲方如实反映家庭状况和个人简历,同时及时向公司或公司指定的联系人通报个人联系方式和行动,按公司要求及时反映自己出现的任何可能影响排练和演出的状况。

  

6.2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结婚,也不得因恋爱等个人原因影响正常表演和演出,同时不得因个人言行给演唱组和甲方造成不好影响。

  

6.3未通过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公布演唱组状况和任何信息。

也不得私自披露其他艺员的个人状况。

  

6.4乙方在非演艺活动时也应该按照甲方要求坚持一定的对外形象,不得因个人言行影响演唱组声誉。

  

七、权益和经济分配  

7.1乙方因参加演艺活动享受相应的酎金。

  

7.

1.1乙方的酬金收益包括:

参加演唱组表演和演出的收益;演唱组合广告收益和独立广告活动形成的广告收益;因唱片销售而产生的收益;因乙方演艺活动而形成的商业收益;其他双方约定的收益。

  

7.

1.2乙方的收益分为三种:

演艺活动和广告、商业收益;参加组合而衍生的其他收益;因约定而产生的利润分成。

  

7.

1.3甲方因投资演唱组而享有因演出和表演而形成的对演唱组的所有权并因其获得投资回报。

甲方投资制作的唱片因其销售和使用获得约定的经济收益。

  

7.

1.4因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的其他演艺活动按照约定收取相应佣金。

  

7.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一定比例就以下收益进行分配和获取经济利益。

  

7.

2.1甲方投资演唱组人员的所有费用。

甲方通过但不限于演唱组的演出收回投资并获得利润,但在回收投资和创造利润的过程中应支付乙方因演出而约定的酬金。

本条款包括乙方以演唱组名义进行的一切组合或个人的广告、组合的其他表演活动。

  

7.

2.2乙方经甲方许可从事的以演唱组名义个人独立的演艺活动,甲方从乙方表演或演出的收益中获取约定的佣金。

此款演艺活动仅限于歌舞表演和演出,不包涵第

7.

2.1款的广告和其他商业活动。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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