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234692 上传时间:2023-06-2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docx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docx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题要

本案中,律师代理的是被告于某和张某。

就本案特点而言,对被告明显不利,但是律师经过仔细研究,还是争取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1、证明原告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我们到松江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现场图,证明案发时原告并没有按规定在人行横道行走。

  热门推荐: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特大交通事故

  随着科技文明的不断发展,交通越来越便捷,但与之相对应的,却是交通事故的频发。

那么,有没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呢。

就由本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叶某因与原告文某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受叶某的受托,指派XXX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深圳市交警局龙岗大队作出深公交重认字[2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有误,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1、深公交重认字[2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的原因是,李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及时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本案中深圳市交警局龙岗大队既没有提供现场检验和车辆鉴定结论及司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涉案车辆粤b93463是否具有安全隐患,是否发生故障后还可以移动,此认定书难以令人信服。

且车辆在行驶途中突发故障之现象普遍存在,涉案车辆整备质量达10305.5千克,发生故障后,要将移动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不靠外力是不可能办到的,因此该车辆处于难以移动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对难以移动的车辆要求必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本案责任认定有误,应不予采纳。

  2、此事故是由陆某某酒后驾车撞向因故障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引起的,根据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深(物证)鉴(理化)字[]号检验报告,陆某某体内乙醇含量高达60.7mg/100ml。

其体内乙醇含量之高,几乎接近于醉酒状态下行驶,因此陆某某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3、原办案单位依《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单位在重新调查和认定

  时,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二、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1、根据本案证据户口本,陆某某身份证等,证实陆某某户口所在地为福建省某村,陆某某是福建省某村村民。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据此本案死亡赔偿金要想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陆某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①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②有固定收入。

  而本案原告提供的用以证明陆某某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两份证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第一份是证明陆某某于2008年8月10日至今在横岗镇排榜村蛇地岭10巷2栋302房居住的证明材料,

  ①此份证明材料是在2010年4月1日做出的,证明材料中“至今”的日期也应当与证明材料做出日期一致,即2010年4月1日,而陆某某已于2009年11月2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由此表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对陆某某的居住情况并不了解或是知情,该份证明材料的内容与事实相背,应不予采信;

  ②证明材料出具时间与陆某某所谓的入住时间事隔20个月,出具证明的人或单位为何记得如此清楚就是“2008年8月10日”,如无其它证据佐据,则该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受人质疑。

  第二份是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吃店15个月工资表,

  ①某小吃店营业执照办理时间为年月日,即在此之前小吃店还未注册成立,

小吃店怎可能提供年月至年月的工资表;

  ②从工资表中得知,陆某某的职务从年月至年月一直都是司机,但是陆某某的驾驶证是在年月日才取得,在此之前其司机职务又怎能胜任,无证又怎能当司机;

  ③15个月工资表除了标题有变动外,其它内容如员工、考勤、底薪、加班津贴等完全一样,显然该份证据不具真实性,不可采信。

  综上,本案原告提供的以上两份证据不具真实性,不可采信,因此本案无证据证明陆某某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立法本意,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主体是侵权人,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是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承担多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原告提出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立法本意,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主体是侵权人,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据证明有误工费产生,本案误工费应不予支持。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

结合本案,误工费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误工费需提供证据证明:

  ①误工费赔偿权利人是当事人的相关亲属,

  ②误工费因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

  ③误工费是减少的经济收入。

本案无证据证明以上三项,所以本案误工费应不予支持。

  ▲五、交通费的产生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交通费的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应以3人为限。

  本案中月日时从沙县至深圳的汽车票有3张,1月日时从上海至深圳的机票有4张,月日时沙县至深圳的汽车车票有1张,以上机票和汽车票的目的地都是深圳且时间都很接近,故可排除处理事故的亲属到深圳后又离开深圳最后又折回深圳之可能,其亲属人数应该是8人,在已有人员到深圳处理事故的情形下,机票要作为本案交通费应当要有证据证明其乘坐飞机的合理性,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机票费用应不予计算在交通费之内。

根据规定以上4张汽车票只能计算其中的3张车票的金额。

  本案中还有广东省道路客运汽车票4张,由于没有具体的乘车日期、人数且目的地不明确,无法确定这4张汽车票与本案的关联性,故这4张广东省汽车票不计算在交通费内。

  ▲六、住宿费应是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应当依凭据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宿费是实际支出的费用,住宿费应凭据支付,且法律规定赔偿住宿费的立法本意在于补平损失,而并非让赔偿权利人由此获利。

据本案原告提供的住宿发票,表明其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为800元,所以本案的住宿费为800元。

  ▲七、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界定原告一、原告二为丧失劳动能力人,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一、原告二无其他生活来源,因此扶养费应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丧失劳动能力;

  ②无其他生活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由此可知,“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

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依据;“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

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1、原告一、原告二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除原告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外,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一、原告二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因村委会、镇政府和县民政局不具备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故原告提供的用于证明原告一、原告二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应不予采信。

  2、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一、原告二无其他生活来源。

  根据本律师的走访调查得知,

  ①乐某确实在年因精神疾病到医院就过诊,但医院对其目前的状况并不清楚,原告乐某以其之前的就诊病例来证明其无劳动能力显然缺乏事实根据,而且其所提供的病例存在严重瑕疵;

  ②原告陆水平在本案事故发生前确实住在深圳横岗镇,而且租了门面做食用调料生意。

在本案事故发生后生意就没有做了,由此证明原告陆水平是有劳动能力的;

  ③

原告一、原告二提供的由村委会、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经办单位均没有认真核实情况,尤其是村委会经办人明确表示,证明是原告的表妹代开的,其无法核实情况,由于对方说是急着用,所以在没有认真核实真实情况的情形下才出具了该证明,出具的证明并不真实。

  ▲八、即使被告要承担本案扶养费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扶养费也不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人,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起诉状中原告主张原告二乐某的扶养费为:

19779.09×20年÷2人=197790.9元,此处扶养费计算标准有误,因原告乐某为农村居民,其扶养费计算标准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4873×20年÷2人=48730元。

  ▲九、涉案车辆粤b微型普通客车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涉案车辆粤b是损坏,并非报废,应先对车辆进行修理,按修理费进行赔偿,如无法修理,才可折价赔偿,折价应以相关部门的评估报告为准。

且车辆已行驶一年零四个月,扣去折旧,即使无法修理其最终的车辆损失也不可能是车价21000元。

本案原告既未提供修理费发票也未提供相关部门的价格评估报告,因此本案的车辆损失无法计算,应不予支持。

  ▲十、被告一应承担赔偿金额计算有误,应予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原告的赔偿金额计算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XXX

  在身处交通事故时,一定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尽最大能力的保障自身安全以及权益,对一些特殊情况应做出特殊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的全部解答,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你若是还有疑问,请登录网站进行在线咨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