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作业人员管理及三同时建设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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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作业人员管理及三同时建设规定
二十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贯彻执行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测和报废等方面的内容。
2.职责
2.1公司职责
2.1.1主要领导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领导;
2.1.2主管副经理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2所属部门职责
2.2.1公司储运部负责日常管理,对库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
2.2.2行政人事部库区安全检查时,要包含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及相关记录;
2.3岗位人员的职责
2.3.1储运部负责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负责协调上级部门进行检测和取(换)证工作,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监督检查;
2.3.2操作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日常维护保养;
3.管理内容
3.1公司特种设备的主要范围:
3.1.1 特种设备:
特指库区托盘堆垛车以及未来可能购置安装的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并在公司库区使用的设备。
3.2购置
依照公司固定资产购置手续办理。
3.3安装和修理
3.3.1新购置的特种设备按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对需要安装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提供的以下资料:
a)设备安装单位工商资质证明;
b)特种设备安装、维护和检修资质证书;
c)施工作业必须具备的安全保证措施;
d)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e)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
3.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行政人事部负责协助使用部门进行阶段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上一阶段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3.4使用
3.4.1特种设备总体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接收有关的资料并建档保存;
3.4.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使用部门向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识”固定或悬挂在规定位置。
特种设备的操作要有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专门人员使用,其他人员严禁操作特种设备。
3.4.3特种设备“使用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识”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使用部门要及时申报并重新办理“使用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识”。
3.4.4公司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4.5漏检、逾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一律停止使用。
3.4.6因售出、报废、停用时间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应及时到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注销、停用手续。
3.4.7在用特种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
3.4.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设备使用部门及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5检验
3.5.1公司叉车检验有效期一年,依照3.4.3条办理手续。
3.6报废
3.6.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6.2报废的特种设备按国家规定处理,可向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处置,不准私自销售、变卖,严禁报废特种设备重新流向社会。
3.7监督检查
3.7.1行政人事部对使用的设备要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使用部门,进行整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
特指我公司叉车;若有其他设备参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条例》。
3.2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气焊、气割作业:
(三)电焊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五)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3.4特种设备作业范围主要包括:
(一)我公司特种设备作业特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操作,即叉车操作作业。
(二)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行政人事部负责建立健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即培训档案。
4.2设备使用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公司因实际情况需要变动,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4.3安全管理部门及设备使用部门、库房负责人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公民;
5.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等违章行为。
5.6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7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
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8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9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0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员工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1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1.1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行政人事部。
5.11.4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行政人事部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
5.11.5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指定培训机构地点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1.6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
。
5.11.7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
5.11.8特种作业人员从其他单位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1.9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综合办公室存档。
5.11.10外来人员在本企业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参考确认。
对外来施工单位,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企业范围内使用。
5.11.11外来人员在本企业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应将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1.12对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企业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理。
七、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1、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公司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2011年2月1日前的建设项目除外,单位可自行组织对其进行安全现状检查或安全现状评价)。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
(2)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确保施工质量;
(4)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不得验收和使用;
(5)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6)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作好变更记录,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3、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
定报告。
(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构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4、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5、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6、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7、公司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项目均不能验收。